资产管理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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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内容,报 关 实 务,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课堂练习,期中考试,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了解: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概念。 掌握:减免税货物概念、监管、审批和报关;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ATA单证册。,第五节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一、关税减免概述,减征和免征关税的合称。 海关法规定,“关税减免分为三类, 即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法定减免税,一般是指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减免税,大多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一致,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质外,其他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第五节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一、关税减免概述,政策性

2、减免税,是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正常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给予减免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基于特定目的的临时减免税政策。,一、减免税货物概述,适用范围,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园区 国务院批准的 其他区域,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科教用品 残疾人专用品 利用外资项目 国内投资项目,第五节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第五节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一、关税减免概述,特点: 纳税义务人必须在货物进出口前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政策性减免货物放行后,在其监管年限内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核准并缴纳关税,不得移作

3、他用。可以在两个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单位之间转让并无须补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大部分进口减免税货物恢复征收进口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第五节 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二、减免税货物的管理,(一)监管年限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5年,(二)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是指根据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进口税优惠,并依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等相关手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符合规定的

4、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海关总署审查确认的其他组织。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宜事。,(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减免税申请人需

5、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准予担保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时间自税款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四)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有

6、关规定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减免税货物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对于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不予恢复减免税额度。,三、减免税货

7、物的报关程序,有减免税备案和审批、进口报关、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3个阶段。,(一)减免税备案和审批,1减免税备案 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2减免税审批 备案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进出口合同、发

8、票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4)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减免税备案和审批,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二)进口 报关,进口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报主管海关审批并签发“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免税放行后提取货物,6+6,一证一批一关,同一般进出口货物,填制报关单时,报关员应当特别注意报关单上“备案号”栏目的填写。“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1变更使用地点 监管年限内,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变更使用地点的,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变更

9、。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辖地使用的,应事先持有关单证及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转入地海关确认减免税货物情况后进行异地监管。 异地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应当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三、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三)减免税货物的处置,2.结转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1)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

10、转入地主管海关。 (2)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3)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4)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5)转入地海关和转出地海关为同一海关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3. 转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

11、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4. 移作他用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需要移作他用的,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将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2)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3)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税款担保,税款担保不得低于剩余监管年限应补缴税款总额。,5. 变更、终止 (1)变更 在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

12、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2)终止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没有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6. 退运、出口 在监管年限内,要求退运出境或出口的,应报

13、主管海关核准。 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应持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退运出境或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7. 贷款抵押 在监管年限内,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货款抵押。,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

14、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货物应缴纳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者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8. 解除监管 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减免税申请人可以不用向海关申请领取“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需要“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手续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在海关监管年限

15、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第六节 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境,按规定的期限原状复出口或复进口的货物。,一、暂准进出境货物概述,(一) 定义,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分类,经海关暂时进境或者出境,缴纳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物。,按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境外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按月缴纳进、出口税。,如展览会、交易会、文化体育交流活动表演比赛用品、科研教学仪器及上述活动的交通工

16、具、特种车辆、货样、安装调试仪器工具、装货容器、自驾游交通工具及用品、其他非商业目的货物等。,第一类,第二类,工程施工设备、仪器及用品,(二) 特征,1、有条件的暂免进出口税费(但须向海关提供担保),2、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但涉及公共道德、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货物提交许可证件的义务不能免除。,3、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原状复运出境。(6个月),4、根据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向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一)使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1、ATA单证册概述,(1)含义: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暂准进口公约附约的A和ATA公约中规定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ATA单证册是一种保证海关手续在国际上的高度简化和协调,为国际交流提供便利的统一的暂准(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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