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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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相关制度讲解,北京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资产管理,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通知,固定资产管理 总则,原则,体制,固定资产管理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各级财政 综合管理,1,2,3,固定资产管理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各级财政 综合管理,4,5,6,7,固定资产管理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主管部门 监督管理,1,2,3,固定资产管理 管理机构及其

2、职责,主管部门 监督管理,4,5,6,7,固定资产管理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单位 具体管理,1,2,3,固定资产管理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单位 具体管理,4,5,6,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财务管理分类,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资产管理分类,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自身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的价值变

3、动,应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经批准后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资产有关账目做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配置,财政,主管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配置,资产部门 财务部门 技术部门,登记入库,卡片,资产账,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资产部门 财务部门,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报批,固定资产管理 日常管理(管理内容),实物管理,财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 日常管理(职责分工),固定资产管理 日常管理(管理要求),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

4、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固定资产管理 日常管理(出租、出借、投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经审批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市级单位按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975号)相关规定执行,区县按照本地区制定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管理 日常管理(产权登记),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固定资产管理 日常管理(资产变动),

5、单位发生固定资产产权变动、单位改制或与挂靠单位脱钩等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清查的,其结果应由本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配置的固定资产,活动、会议期间,由主办单位进行管理。活动结束后,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方式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统一的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实现单位内部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和财政部门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动态监管。,固定资产管理 日常管理(资产处置),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具体执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71001号)。 处置收入市级单位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6、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975号)执行,区县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区县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资产管理,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通知,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处置形式,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资产范围,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审批权限,房屋、建筑物 及附属设备、设施,机动车及财政部门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单价原值10万元 (含10万元),批量价值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

7、万元),主管部门审核,上报财政局,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批复,申报,批复,批复,申报,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审批程序,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单位,财政部门,货币性资产损失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文件、证件及资料(无偿调出、置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文件、证件及资料(出售),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文件、证件及资料(报废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文件、证件及资料(报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文件、证件及资料(货币性资产损失),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文件、证件及资料(其他材料),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资

8、产管理,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通知,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下发通知的目的和依据,一、目的: 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将资产处置行为置于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依据: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9、管理的通知 各方的职责,一、财政局职责: 1.按照“处置办法”的规定,批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2.负责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以及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的审批; 3.审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资产处置事项; 4.制定有关财政集中处置资产的相关政策、规定; 5.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规章制度、决策体系、交易行为、财务审计、重大问题报告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全过程监管。,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各方的职责,二、行政事业单位职责: 1.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的实施细则,对非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要加强处置过程的管理

10、,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处置资金要及时上缴财政; 2.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执行“处置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逐级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3.对规定范围内的资产处置必须在北交所进行; 4.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完成资产产权变更手续。,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各方的职责,三、北京产权交易所职责: 1.按照“两个办法”及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交易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规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2.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平台,建立健全资产处置信息系统、交易管理系统和

11、处置信息发布渠道; 3.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采取拍卖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并将处置资金及时上缴财政或返还行政事业单位; 4.接受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对其从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市财政局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信息。,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进场交易的资产范围,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 2、机动车及财政部门要求集中处置的资产; 3、单价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批量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产; 4、财政部门另有规定要求的资产。 上述范围之外的资产,无偿调拨、

12、捐赠的资产,涉密资产及国家规定的不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可不进场交易。,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资金的管理,(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的价款收入,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二)纳入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自纳入改革之日起,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资金的管理,(三)尚未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暂时通过北交所开立的独立结算账户统一结算,以保证产权交易结

13、算资金的安全。北交所要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将处置收入按时上缴国库或返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中:财政集中处置收入上缴国库;单位自行处置收入返还各单位,由各单位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北交所按月将资产处置情况及处置收入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资金的管理,关于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所涉及的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的规范操作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和抽查制度。对于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4、,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资产管理,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通知,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定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弥补经费不足的一种经济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

15、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约定,以单位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规定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举办经济实体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 事业单位不得为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进行担保。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应采用招标等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同意,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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