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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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沂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临沂市建设监理协会临沂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我市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促进我市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所有在我市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应当申请加入临沂市建设监理协会,并签署和遵守本公约。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守则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严格监理,科学公正,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四条 监理企业要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违法挂靠

2、承接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第五条 监理企业要依法参加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不得采用串标、围标等方式非法获得监理业务。第六条 自觉遵守监理市场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不得通过降低收费、减少人员或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七条 监理企业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任何建设单位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协会公约,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应及时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临沂市建设监理协会反映,并执行临沂市建设监理协会就

3、此做出的相应决议。第八条 严禁“同体监理”行为。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九条 自觉遵守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取费标准。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毛坯房工程:3层及以下,不低于8元/m2;4-7层,不低于10元/m2;8-17层,不低于12元/m2;18层以上且高度不超过100m的工程,不低于14元/m2;超高层工程在不低于20元/m2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二、工业厂房工程取费标准参照房屋建筑毛坯房工程。三、房屋建筑精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以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的工程:取费标准不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的40%。四、地方政府对监理取费

4、标准有规定的,则监理取费不低于规定。第十条 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并办理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手续。不得另立“阴阳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取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十一条 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规定,合理配置监理人员。不挂名虚设,不随意更换项目监理人员,不使用无资格或未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严禁监理人员不到岗、监理工作不到位、降低监理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的行为。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不得损害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利益。不得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损害其他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声誉。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守则第十三条 监

5、理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到岗到位,尽职尽责。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为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指定施工队伍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第十五条 依法维护业主方利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剽窃、出卖和违规泄露监理项目技术与项目管理的成果。第十六条 监理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使用虚假证件

6、、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不良素质条件骗取监理企业聘用或与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坚持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现象,不得接受被监理方任何形式的不合法报酬,不得有向被监理方索要的行为。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人员在监理企业之间的正常流动,应及时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在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约定期内,不允许办理调动变更手续,在未完成所监理的工程项目之前,不允许办理调动变更手续。第四章 违约惩戒第十九条 对于严格履行公约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公约的,任何会员单位或社会各界均有权及时向协会举报或投诉。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如违反本公约,

7、将由协会给予处理。第二十一条 处理方式:(一)书面警告;(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行业网站公布); (三)取消优秀监理企业、监理人员评选资格;(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五)建议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记入临沂市建设监理企业经营手册; (六)建议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招投标资格和项目备案等处理; (七)对于挂靠与被挂靠资质、以任何方式降低取费标准、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除按以上条款给予相应处分外,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视其违约事实和情节严重程度,酌情按照第二十一条(一)至(七)款进行处理。企业在一年内,违约三次以上,则本地企业停止投标六个月,外地企业自愿退出临沂建设市场。第二十三条协会做出的惩戒决定,将在监理协会网站发布,同时将惩戒决定书面告知相关企业。企业若有异议,可在接到惩戒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协会提出申诉,逾期则视为无异议。如经协会复议认为惩处恰当,则惩处生效。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公约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并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五条本公约由临沂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会员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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