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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錄IEC 68-2-1 試驗方法 A:冷3附錄:生熱試件以強制空氣對流方式執行試驗之方法6IEC 68-2-2 試驗方法B:乾熱7附錄:生熱試件以強制空氣對流方式執行試驗之方法10IEC 68-2-3 試驗方法 Ca:穩態濕熱11IEC 68-2-5 試驗方法 Sa:地面太陽輻射模擬12IEC 68-2-6 試驗方法Fc及指引:正弦振動14IEC 68-2-7 試驗方法Ga及指引:穩態加速度21IEC 68-2-9 太陽輻射試驗指引22IEC 68-2-10 試驗方法J及指引:黴菌32IEC 68-2-11 試驗方法 Ka:鹽霧37IEC 68-2-13 試驗方法 M:低壓39IEC 68
2、-2-14 試驗方法 N :溫度變化41IEC 68-2-17 試驗方法 Q:密封性45IEC 68-2-18 試驗方法R及指引:水57IEC 68-2-20 試驗方法 T:錫焊73IEC 68-2-21 試驗方法 U:端子強韌性及整體固定裝置完整性85IEC 68-2-27 試驗方法 Ea:衝擊90附 錄:衝擊試驗指引93IEC 68-2-28 濕熱試驗指引97IEC 68-2-29 試驗方法 Eb及指引:顛簸102附 錄:顛簸試驗指引105IEC 68-2-30 試驗方法 Db:濕熱溫度循環109IEC 68-2-31 試驗方法 Ec:跌落與傾倒,主要針對裝備層次產品111IEC 68-2
3、-32 試驗方法 Ed:自由跌落113IEC 68-2-33 溫度變化試驗指引115IEC 68-2-34 試驗方法 Fd:寬頻隨機振動通則120IEC 68-2-38 試驗方法 Z/AD:組合溫度、濕度循環試驗124IEC 68-2-39 試驗方法 Z/AMD:低溫、低壓與濕熱、低壓序列複合試驗128IEC 68-2-40 試驗方法Z/AM:低溫/低壓複合試驗130IEC 68-2-41 試驗方法 Z/BM:乾熱/低壓複合試驗132IEC 68-2-42 試驗方法 Kc:觸點及連接物的二氧化硫試驗134IEC 68-2-43 試驗方法 Kd:觸點及連接物的硫化氫試驗136IEC 68-2-4
4、4 試驗方法T之技術指引:錫焊138附錄:可焊性-表面固定元件之耐鎔與耐錫焊熱143IEC 68-2-45 試驗方法XA及指引:浸入清潔溶液150IEC 68-2-46 試驗方法Kd之指引:觸點及連接物的硫化氫試驗153IEC 68-2-47 元件、裝備與其他產品動態試驗 (包括衝擊、顛簸、振動及穩態加速度)之固定方法及指引158附錄:固定方法指引160IEC 68-2-48:IEC 68儲存效應模擬試驗之應用指引163IEC 68-2-49 試驗方法Kc之指引:觸點及連接物的二氧化硫試驗167IEC 68-2-50 試驗方法 Z/AFc:對於生熱及不生熱試件之低溫、 正弦振動複合試驗172I
5、EC 68-2-51 試驗方法 Z/BFc:對於生熱及不生熱試件之乾熱、 正弦振動複合試驗179IEC 68-2-52 試驗方法 Kb:循環式鹽霧186IEC 68-2-53 溫度(低溫、乾熱) 振動(正弦)複合試驗指引188IEC 68-2-54 試驗方法 Ta:錫焊以潤濕力平衡法進行可焊性試驗190IEC 68-2-55 試驗方法Ee及指引: 跳動194IEC 68-2-56 試驗方法 Cb:裝備穩態濕熱197IEC 68-2-57 試驗方法 Ff:振動時域法200IEC 68-2-58 試驗方法 Td:表面安裝元件之可焊性、耐熱性、 金屬塗覆耐融性試驗209IEC 68-2-59 試驗方
6、法Fe:振動正弦頻擊法212IEC 68-2-60 試驗方法 Ke:人造低濃度污染氣體腐蝕試驗220IEC 68-2-61 試驗方法 Z/ABDM:氣候序列222IEC 68-2-62 試驗方法 Ef:擺錘式撞擊226IEC 68-2-63 試驗方法 Eg:彈簧鎚撞擊229IEC 68-2-64 試驗方法 Fh:寬頻隨機振動(數位控制)及指引233IEC 68-2-65 試驗方法 Fg:音響衍生振動242附錄:音響衍生振動試驗指引244IEC 68-2-66 試驗方法 Cx:穩態濕熱(不飽和加壓蒸氣)249IEC 68-2-68 試驗方法 :砂塵253附錄A:一般指引264附錄B:試驗方法La
7、指引265附錄C:試驗方法Lb指引269附錄D:試驗方法Lc指引272IEC 68-2-1 試驗方法 A:冷前言本試驗法之目的在決定元件、裝備或其他產品於低溫環境下操作及儲存之能力。範圍本試驗法同時適用於生熱(heat-dissipating)及不生熱(non heat- dissipating) 試件,並依試驗方法之不同可區分為溫度驟變(sudden change of temperature)及溫度漸變(gradual change of temperature)兩種,其中溫度驟變試驗主要在於節省試驗時間。本試驗法可區分為: 試驗方法Aa:不生熱試件之溫度驟變法 試驗方法Ab:不生熱試件之
8、溫度漸變法 試驗方法Ad:生熱試件之溫度漸變法 限制1. 本試驗法不適用於評估試件在溫度改變過程中,可能產生之影響,若欲評估此種情況,請參考IEC 68-2-14試驗方法N:溫度變化。 2. 本試驗法中之溫度驟變試驗在採用之前,必須先確定此溫度變化不會對試件產生破壞。 3. 本試驗法中之溫度驟變試驗不適用於試件功測線帶組裝困難或突然置入櫃內會起霧之試件。 測試步驟試驗方法Aa:不生熱試件之溫度驟變法1.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2. 先將櫃溫降至相關規範所規定之溫度值,再將試件置入。 3. 試件溫度達穩定後,依規定之駐留時間加以保溫。 4. 試驗櫃內周遭溫
9、度條件及試件溫度穩定時間之監測,必須依下列規定實施: 5. 周遭溫度指試件周圍空氣溫度。 6. 溫度穩定則指試件上各點之溫度差不超過3。 7.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 8. 試驗後應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直到完全除霧為止,在移轉過程中試件應不加電。 9. 在室溫下,允許於短時間內以手搖動或鼓風機移去試件上之水滴。 10. 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以回復原來狀況(最少1小時,最多為溫度穩定時間加1小時)。相關規範規定之所有量測需求,應於溫度穩定後之期間內執行完畢。 11. 俟試件回復至原來狀況後,應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試驗方法Ab:不生熱試
10、件之溫度漸變法1.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2. 將試件以室溫條件下置入櫃內,再將櫃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之溫變率降至相關規範所規定之溫度值。 3. 試件溫度達穩定後,依規定之駐留時間加以保溫。 4. 試驗櫃內周遭溫度條件及試件溫度穩定時間之監測,必須依下列規定實施: 5. 周遭溫度指試件周圍空氣溫度。 6. 溫度穩定則指試件上各點之溫度差不超過3。 7.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 8. 試件於試驗後應留於櫃內,並將櫃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之溫變率,回復至標準大氣條件,在變溫期間試件應不加電。 9. 在室溫下,允許於短時間內以手
11、搖動或鼓風機移去試件上之水滴。 10. 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以回復原來狀況(最少1小時,最多為溫度穩定時間加1小時)。相關規範規定之所有量測需求,應於溫度穩定後之期間內執行完畢。 11. 俟試件回復至原來狀況後,應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試驗方法Ad:生熱試件之溫度漸變法1. 試件於試驗前應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執行目視檢查、機械及電性檢驗。 2. 將試件以室溫條件下置入櫃內,再將櫃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之溫變率降至相關規範所規定之溫度值。 3. 試件溫度達穩定後,依規定之駐留時間加以保溫。 4. 試驗櫃內周遭溫度條件及試件溫度穩定時間之監測,必須依下列規定實施: 5. 周遭溫度指在試件底
12、面下050mm之平面上數點的平均空氣溫度。這些點可以取距離試件1m或試件與櫃壁距離之半,兩者中較小者。 6. 溫度穩定則指連續兩次3溫度變化所需時間的比值必須大於1.7(後者比前者)。 7. 若相關規範有所規定,則應於試驗中執行功能測試及各項量測工作。 8. 試件於試驗後應留於櫃內,並將櫃溫以每分鐘不超過1之溫變率,回復至標準大氣條件,在變溫期間試件應不加電。 9. 在室溫下,允許於短時間內以手搖動或鼓風機移去試件上之水滴。 10. 將試件置於標準大氣條件下,以回復原來狀況(最少1小時,最多為溫度穩定時間加1小時)。相關規範規定之所有量測需求,應於溫度穩定後之期間內執行完畢。 11. 俟試件回
13、復至原來狀況後,應執行目視檢查、電性及機械檢驗。 測試條件 測試條件可由下選擇適當之溫度條件及試驗時間或依相關規範之規定。 溫度:-65, -55, -40, -25, -10, -5, +5。 駐留時間:2, 16, 72, 96小時。 溫變率:每分鐘不超過1(5分鐘內之平均值)。 試驗容差:3。 試驗設置 試驗櫃內壁上各點之溫度值須在試驗溫度(以oK表示)之8%以內,以避免熱輻射問題。 對於生熱之試件,試件應儘量置於試驗櫃之中央,且試件與櫃壁、試件與試件之距離應大於15公分,試驗櫃與試件體積之比應大於5:1。 對於生熱之試件,若使用強制空氣對流方式執行試驗,則空氣流速應儘量保持在最小之速度
14、。 其他1. 生熱之試件係指當試件加電後溫度達穩定時(無強制空氣對流之大氣環境下),試件表面最熱點之溫度與空氣溫度相差在5以上者。 2. 對於不生熱之試件一般以非操作之狀況執行試驗(無需連續加電,僅功測時需要),此時強制空氣對流方式可適用於此類試驗。 3. 對於生熱之試件不宜使用強制空氣對流方式,除非櫃內溫度無法達到所要求之溫度條件。此時試驗櫃須依附錄規定之方法或方法先行確認是否適用。若試件於試驗中須加電一段時間,則應確認周遭空氣溫度是否仍在規定之容差範圍內。 4. 對於生熱之試件若使用(或本身具有)氣冷式冷卻系統,則冷卻空氣中應避免含油質之成份,且必須十分乾燥,以免引起濕度問題。如果冷卻空氣
15、由櫃外導入試件且與櫃內空氣隔離,則可選擇無強制空氣對流或參照附錄中方法之試驗方式執行試驗。如果冷卻試件之空氣直接由櫃內抽取,則除須選擇無強制空氣對流或參照附錄中方法之試驗方式執行試驗外,並應監測進入試件之冷卻空氣是否在規定之容差範圍內。 5. 試件應以無包裝、不加電之使用型態置於試驗櫃內。若試件在實際使用狀況下,有特定之夾持裝置,則應視為試件之一部份。若實際之夾具特性不可知,則使用之夾具須具高熱傳導特性。 6. 若試驗中有量測需求時,應於櫃內進行量測,不可將試件移出櫃外。若在回復至標準大氣條件前,有量測需求時,則應先將試件移出櫃外,於執行量測後,再置入櫃內,不可於試驗中進行。 7. 試件於試驗後回復至原來狀況期間,可依相關規範之規定將試件加電或不加電。 附錄:生熱試件以強制空氣對流方式執行試驗之方法方法A範圍:試驗櫃夠大時適用。步驟:1. 將試件置入櫃內並加電,此時櫃內不降溫。 2. 俟試件溫度穩定後,量測試件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