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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唐南京发电厂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使用的吊车、行车吊、高架车、叉车、升降机、卷扬机、机动绞磨、提升装置、电梯、牵张设备等。大型起重机械指20t及以上吊车、5t及以上行车以及牵张设备等。第二章起重作业安全规定第三条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起重机械的相关资料提交安监部备案。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
2、本起重机的安全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第四条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第五条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受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第六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第七条起重机械要严
3、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第八条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起重机。第九条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1、必须编制起重吊装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经审批后于作业前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强调安全操作技术,全面落实安全措施;2、对使用的起重机械、机具、工具、吊具和索具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
4、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时要经过验证或试验后认可;3、起重作业人员在操作中要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安全许可证,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4、两人以上从事起重作业,必须有一人任起重指挥,现场其他起重作业人员或辅助人员必须听从起重指挥的统一指挥,但在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任何人都可以发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号和避让信号;5、起重作业时,起重吊具、索具、辅具等一律不准与电气线路交叉接触;6、运输吊运大型、重型设备时,事先要测量道路是否安全无阻,对道路上空和两侧的输电线、架空管道、地下设施、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7、严禁将钢丝绳、缆风绳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电线
5、杆等物体上;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运行时不准碰撞任何其它设备或物体。禁止物体冲击式落地。吊物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9、运输重型物体要在道路中停放时,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间要设置红灯信号,重物要通过铁道口时,事先要与有关部门和看道人员取得联系并得到许可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10、运输重物上、下坡时,要有防滑措施;11、运输板材、管材或超长物体时,要有安全标志和防惯性伤害的安全措施;12、搬运易碎物品,应使用专用工具,小心轻放。装运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必须轻装、轻卸,不得猛烈撞击,不得乱抛乱扔;第十条坚持做到十不吊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
6、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拨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第十一条高架型式的起重机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的有关防风措施和规定。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一)班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班前、班后进行,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二)经常性检查:使用单位的机械
7、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滑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三)定期检查: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机械员、司机和维修人员共同参加,每年必须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内容: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铆接、螺栓的联接情况。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修复,并将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情况向筹建处安监部和监理单位提出处理报告。(四)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还要对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
8、做全面试验。此项工作由国家能源部认可的检测部门承担。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每二年进行一次。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交付使用前。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4、经过暴风、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第十三条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和起重机常识的培训,指挥时应带有明显标志并保证起重机行走通道没有障碍物。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第十五条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第十六条起重机的超负荷作业要严格管理,以确保安全。(一
9、)必须超负荷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由使用单位提供可靠的计算依据,制定合理的作业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现险情时的抢救方案),办理超负荷工作票,经批准,共同监督实施,各负其责。(二)超负荷作业前,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机况良好,方可作业,起重机如有故障,不得作业。(三)超负荷作业后,使用单位组织对起重机全面检查,并将超负荷作业和检查情况记入本机档案。第十七条两机以上联动作业,由使用单位提出作业方案,经批准方可进行。第十八条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
10、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安装。第十九条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第二十条大型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筹建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第二十一条大型起重机安装毕后,要按规定进行调试,对各部位的安全装置要进行可靠性试验,对整机进行负荷试验。安装、调试、负荷试验记录等交机械管理部门归档保存。验收工作由安装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使
11、用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二条起重机的结构、技术参数和电器控制系统不得任意修改,必须改装时应提出计算资料、施工图纸和改装方案。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第二十四条要认真执行技术保养规程,保养作业执行情况报管理部门,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责任与权限(一)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二)安全监察部有权对公司范围内的一切特种作
12、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三)安全监察部有权配合政府劳动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认证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四)安全监察部有权取消不合格人员在本公司的特种作业资格。(五)各生产单位及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六)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常规性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七)生产单位或特种作业的组织单位有权拒绝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求。根据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的具体情况有权临时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可向公司安监部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第二十七条管理内容与要求(一)特种作业范围1.特
13、种作业工种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从事有害气体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备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三)工作时
14、,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一)特种作业人员的一般性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由其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应达到公司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要求。(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参加公司安监部组织的、国家政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单位)举办的特种作业培训学习,应满足与其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要求和实际操作技能要求。(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认证及培训、复审及培训由公司安监部统一进行组织和办理。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
15、档案管理(一)安监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批、培训、发证、复审及考核进行统一的管理。(二)新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监察部批准并对其进行培训达到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为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三)安监部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复查,在生产单位的配合下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违章作业情况、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案例学习情况、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情况进行检查,结果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一)安全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对特种作业应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二)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或逾期未经复审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未经确认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四)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次以上的;3.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5.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6.调离本工种或因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