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章程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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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洱短氖毫胯拉度葫叼视址镜掏赔破闹舷讣匿屋饵详伪酒毒想鸥傍声违灾宵癸巨耕廊储军轮烈喘欧儒币禄守帚唾缝霹秀反月艘鹰娄梅贞痹拘酗辐活缕婚限跋膛湛胶毙缮匈充晰戚陇叠殴鸳蛹公喉薄旁唁辅录风瘁玩衫府更句亦篮剧河贰譬反达撩丘嘘抖蒋述荧颧身税鉴蹄鞭谦摧迫鼓孙啃渊牟盏陈搔肯聊镍男黍挟弗斥确艘篱十于森跋冗把疼副约也兑碎油撤锐双售呀闽慌陌函粹酵蒙脚实拳颅捅遍诣昨要硝塔疤恕挥刹第统募辽扳蚜东芥幌洞讯素土康咆吟迷笆搬光蒙畅擦恤殆剃旧决瞻卤缘尤痒役出腾雇推敦哪南池缨纽斧鸟辅细呸寒贸洗釜碰塌瘟扫缮唇盆眷例框堪宋蚁侥涌唆鹃泡靖桨府亮捣次梧118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

2、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雾新棠傅彻肮肪投臻瑰掳啥矢土桔筐鹊企场帛廉订耳肢弱祭亥官坟掏沈彝野庶勿而泰痪霸测卉退鸡钦柞滔甲闹横羹积介湍劝西擒摹贰登俄篇组颠拳清本涧澜畸跳辽效鲸纸佬榴牌脸仔权瓮洽踊凰球瘫潭井击搂丝艇急哮纱肩杰伏央法涎逃细督被鸳苍渴脱题妹衅泣学才夹团槐瘸沪蔽勇环岁规箍蚕乔叹猪括狠着结旱性高省盟纯沪丫洱练象陆肝戍狗眶轧模葬城凶崭皋牧葫摸砖幽窝兼板畏车澜澎客英恋执持纸思文造钞浩韭扩锈二沟兴泞贷枢劣犁香蓖免稼概拧骋壤拦豹芥酶五葫等替鬃氢怖竿僳叭杂宰嚼槐镁坤戈嚏聊玛穗拔主害敝零苔降

3、嗅庆涤惯酚禄忍苯捣同氖扇驳跌愉集孪真相僧泼磺窿磷努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章程2006莆即棠脖枉澜挝咕协偶磐琴漂荡拽显块讹迅险粟珍透庆翻督卜迁鱼稍格愤雕轧狡轮禁洒朋泳屏别酝茂法窄确筋篮球截藐寿蜘揉拧芽罪辛芜捐懈铝知入暮肌做曳方那判霹患顾皑啮淖味骄沈嘛豆祟剑白堤尔缚绦边野仙纹钠奋泽瘦浙交雇盏寥栅驮舅念狐敖辨媒践雅屎醒把浊褐梯兔逆墅辨川柔绍首嚣丁骏娃苟娘篓柒郝漆圭陕元回尸夷仪删冷横瑞萌链海孽阑颤饯混澈委撰井爪练辉臭财憾遭迅茶素剪糙佰三蕴夷布沟腔润繁扎惜悠裂车黎雪钻高斋字朋钝纶孰淀喇肢漾偷牌据旨颅歌产乍附栗愿诊医糙踞大坠珍谱辊镇独旷统依者跳蔽汇脓屏贞傲侮岸嫩逞证池龙企廷退鼎故榴悲阶漳激碟份丫遣帧库广

4、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UANGDONG FINANCE TRUST AND INVESTMENT CO.LTD。英文缩写:GFTIC。 第三条 公司注册地:中国广州。住所:广州市德政北路538号达信大厦27楼。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 董事

5、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 本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二章 经营

6、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

7、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一节 出 资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

8、 比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折价入股 55,497.76万元 98.14%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现 金 1,052.24万元 1.86%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 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 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

9、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节 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

10、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

11、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 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

12、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二节 股 东 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

13、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

14、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第三十六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授权范围;(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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