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科文卫工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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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教科文卫工会文件粤教工201212号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发布,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教育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基层工会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切实按照规定贯彻实施。广东省教科文卫工会二一二年三月六日教育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总工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学校教职工代

2、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发布,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的重要规章。为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责任感紧迫感。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推行以来,已普及到全国大部分学校,其在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发挥教职工主人翁作用,在集中教职工智慧、加强学校民主科学决策,在统一全校认识、凝聚全校力量,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在协调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学

3、校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发布的教育规划纲要,根据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从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等方面,对新时期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学校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力措施,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需要,也是加强学校党的

4、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系统工会要充分认识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当前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对学校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体系。 二、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总工会及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各级各类学校要将规定的学习宣传纳入国家和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规定的学习宣传,特别是对学校领导干部和学校教职工,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要通过组织培训班、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学习宣讲会等形式,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

5、、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对规定开展广泛的学习宣传活动,在各地各校迅速营造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定的浓厚氛围。教育行政部门、工会和学校的有关负责人,可通过讲座、访谈、撰写文章等方式,将规定的学习宣传推向深入。通过学习宣传活动,使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和广大教职工全面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使规定成为教育行政部门、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共同指导和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基本文件,成为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遵循,成为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准则。 三、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明确确立教职工

6、代表大会的基本地位,坚持将之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新建、分立、合并、改制等,都要将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同步组织实施。规模较小、比较分散的学校可以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方式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鼓励规模较大的学校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各地要把推进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列入工作日程。 要探索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制,鼓励学校根据规定和本校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加强

7、对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统筹和推进。 要按照规定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落实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情况,通过发布地方规章、完善学校章程或者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更加符合当地和本校实际发展需要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职权,并在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将之落在实处。特别是在学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中,对于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要把关心和做好学校劳务派遣人员、非在编人员、代课教师、后勤服务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权益维护,纳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范围。 要加紧研究建设教职工代

8、表的选举、议事、表决、监督、责任追究的程序与规则,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程序化。要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队伍建设,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提高代表素质,增强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能力。要继续推进校务公开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校务公开的规定,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氛围。 要及时总结近年来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取得的成果与经验,鼓励学校和教师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研究。要及时将成果、经验转化为指导和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政策和学校规定,不断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制度、活动方式等

9、。教育行政部门、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要针对不同地区和各级各类学校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单位的成功经验。 四、在推进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中,抓紧制定规定的配套规定和实施办法。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特点,为地方和学校结合当地和本校实际,进一步制定配套规定和办法留有空间和余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总工会及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等相关部门,抓紧起草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布适用本行政区域的配套规章,或者制定发布配套的实施文件。有关学校也要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作为加强依法治校、健全校内规章制度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章立制,在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

10、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地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及时报告教育部和全国总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民办学

11、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

12、中制。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

13、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

14、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

15、问和监督;(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组织规则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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