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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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外商独资)(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适用)仅供公司设立时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_(以下简称投资者),决定在武汉市 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立本章程。第二条投资者名称(姓名):国别: 法定地址(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法定地址: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

2、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方式及规模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生产规模:年生产量 ,年产值约 (币种) 元。(本条只适用于生产型企业)第三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币种) 万元,注册资本为 (币种) 万元。投资者的货币出资应用美元(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缴付。其人民币价值应当使用公司实际收到付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的买卖中间价计算。第十条 出资方式: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方式: 投资者应当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若分期出资,投资者的第一次出资应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

3、付各自认缴资本额的15,其他部分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全部到位,如为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对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在取得验资证明后,公司应发给投资者一份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自收到出资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股 东第十三条 外商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行式,并有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 股东的职权范围

4、如下: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其他职权:第五章 董 事 会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人组成(三至十三人)。每届任期 年(不超过三年),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 人。董事会中董事由股东 产生,任期届

5、满,可以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股东会议,向股东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 其他职权: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

6、或总经理)担任。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3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四)会议出席情况;(五)会议审议的议题和对议题的表决意向;(六)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七)需要记载的其它事项。第六章 监 事 会第十七条

7、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不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进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5.

8、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6.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 次(至少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 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 年。第二十三条 经理

9、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 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申请减免税。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

10、、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每年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5审计。第三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前,

11、不得分配利润。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管理办法办理。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账户。一切销售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存入开户银行,一切外汇开支由外汇账户支付,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监督。第三十四条 公司保证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有余。投资者从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公司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第九章 劳 动 管 理第三十五条

12、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劳动合同应提交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公司职工的招收、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由董事会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订明具体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权依照合同规定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开除处分职工须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三十八 公司职工的

13、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第三十九条 公司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适当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第四十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按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

14、二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作出决议,投资者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 通知、公告债权人;3

15、.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 清理债权、债务;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中国湖北省武汉市 签订。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有关规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投资者签名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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