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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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2、评价和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执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本准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与鉴证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第五条 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收利益。第六条 鉴证人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应当遵守税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业务准备第七条

3、 事务所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二)具有实施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能力;(三)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第八条 事务所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判断能否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业务环境包括: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使用人的需求,被鉴证人的基本情况和纳税信用等级情况、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情况、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情况、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等。第九条 事务所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当签订业务约定书,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第十条 事务所承接鉴证业务后,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及时确定

4、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并编制业务计划,组织业务实施。第三章 业务实施第一节 收入类项目鉴证第十一条 对税法规定的收入类项目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一)审核有关收入的内部控制、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情况;(二)评价收入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审核收入申报是否准确; (四)审核并确认收入的分类;(五)审核并确认收入范围、条件、时间和计价的公允性; (六)评价特殊业务处理是否正确;(七)运用适当技术手段,审核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收入类项目的益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应当包调整事项理chongdu第十二条 对收入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

5、一)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审核并确认所有收入类调整事项;(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收入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审核并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四)依据税法,审核并确认收入类调整金额。第二节 扣除类项目鉴证第十三条 对税法规定的扣除类项目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一)审核有关扣除项目的内部控制、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情况;(二)根据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审核扣除项目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情况;(三)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计量方法,审核扣除项目的计量情况;(四)根

6、据合同(协议)、发票、付款凭证等,审核扣除项目发生的实际情况;(五)根据业务活动的类型,审核扣除项目的特征;(六)审核扣除项目的范围、条件、时间和标准;(七)审核有关支出是否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八)运用适当技术手段,审核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第十四条 对扣除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一)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审核并确认扣除类调整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扣除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审核并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四)依据税法,审

7、核确认扣除类调整金额。第三节 资产类项目鉴证第十五条 对资产类项目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审核并确认企业取得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审核并确认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减值、公允价值的变动、减值准备的计提;(三)依据税法,审核并确认按照规定扣除折旧、折耗、摊销、准备后的资产净值;(四)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审核并确认企业处置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转移以及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第十六条 对资产类项目折旧、摊销、处置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

8、方法:(一)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类别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审核并确认资产原值的账载金额、残值率、折旧摊销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以及存货购进、生产、销售、库存的计价方法是否正确;(二)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类别和行业特点,审核并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以及存货购进、生产、销售、库存的计税基础计算结转是否符合规定;(三)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依据税法审核并确认其申报扣除的资产净值。第十七条 对投资资产类项目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一)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审核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期初投资额、本年度增

9、减投资额、会计核算方法、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投资损益;审核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净收入、会计成本、处置所得或损失;(二)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投资资产管理情况,重点审核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性资产;(三)依据税法,审核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是免税收入还是全额征税收入,审核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净收入、转让所得或损失;(四)审核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利息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金额;审核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金额。第十八条 对资产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

10、法:(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情况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审核并确认资产类调整事项;(二)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资产损失,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情况,审核并确定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第四节 资产减值准备调整项目鉴证第十九条 对资产减值准备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一)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被鉴证人的资产情况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管理制度,审核并确认各项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二)依据税法,审核并确认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支出;(三)将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和计提额与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支出额进行比对,审核并确认纳税调增和调减金额。第五节 弥补亏损

11、类项目鉴证第二十条 对税法规定的弥补亏损类项目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一)结合企业日常经营业务、资产重组情况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当年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可弥补的所得额;(二)审核并确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六节 税收优惠项目鉴证第二十一条 对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一)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类型、行业特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项目审批或备案情况,审核并确认税收优惠项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的条件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计算是否准确,

12、审核并确认特定企业的从业(安置)人员、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情况;(二)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三)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四)审核并确认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所得税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所得税额。第七节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一)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二)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13、(三)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四)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在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并审核由被鉴证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规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是否符合按照税法规定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五)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的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具体数额;(六)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或者超过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可据实抵免或者抵补的具体数额;(七)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取简

14、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形;(八)被鉴证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时,审核并确认其采用的境外纳税年度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九)审核并确认被鉴证人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第八节 应纳所得税额项目鉴证第二十三条 对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等资料,审核并确认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区分预缴本年度税额和补缴以前年度税额;(二)审核并确认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三)审核并确认以前年度应缴未缴所得税额在本年度入库金额;(四)审核并确认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被鉴证人本年度因企业自查、税务检查、纳税评估、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审计机关审计等而发生企业所得税退补事项的,区分所得税额的所属年度。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鉴证,应当使用下列方法:(一)审核并确认总机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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