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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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能力,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 促进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云发1995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211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供销社“二次创业”的意见(云发20081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

2、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表现为供销社资本、社员(社)股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归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政策优惠形成和其他合法方法获取的归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形成的资产,接受资助、捐赠形成的资产,被投资企事业权益中归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以及其他应归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其存续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

3、是以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对社有资产的获取、投资、运营、拨付、收回与处置、资本收益、监管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的管理。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遵循如下原则:(一)保值增值原则。对社有资产实施各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分级管理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各级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级社)社有资产,享有和支配资产运营收益,维护本级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供销合作社行使对基层供销社资产管理的职能;(三)共同所有原则。出资社员共同所有本级社社有资产,按出资比例享受权益、承担责任和义务;(四)民主平等原则。出资社员按出资比例参与本级社社有资产管理,实行民

4、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五)科学有效使用原则。社有资产的收益及资产变现收入主要用于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社员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发展项目;用于社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及社有企业及基层供销社改革成本,用于农村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及支持“新网工程”和“乡村流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用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用于改善供销合作社办公设施、弥补工作经费及对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的奖励等。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运营管理机构第五条 社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是:各级供销合作社作为本级社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本级社社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供销合作社行使所有者职责和资产管理

5、职能,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理资产和管理人、管事相结合。第六条 各级社应成立社有资产管理中心或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机构作为本级社社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本级社社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并行使以下职责:(一)拟定社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核定所投资企业社有资产,监管社有资产变动事宜;(三)参与所投资企业改革改制,负责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四)组织清产核资,协调、处理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登记等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对本级社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五)制订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战略规划和资产

6、收益预算;(六)对本级社所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提出意见,监缴社有资产收益;(七)实施对社有企业改组后剩余净资产的监管;县级供销合作社负责监管基层社改组后的净资产;(八)指导和监督所投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九)建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制,制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促进所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益;(十)对所投资企业运营管理社有资产的效绩进行评价,对经营者的薪酬、奖惩和聘用与解聘提出意见;(十一)负责向本级供销合作社(或上级社)报告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第七条 各级社按照出资额对所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本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所投资企、事

7、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八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向本级社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战略规划、资产收益预算和资产运营管理情况。第九条 供销合作社所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社有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执行社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三)编制本企业的社有资产运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四)制定内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管理,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五)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管理;(六)报告年度本企业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对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和监

8、督的责任。第三章 产权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本级社社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或授权所投资企业进行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应加强对社有资产产权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加强对社有资产产权管理,所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进行相应的社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一) 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 企业分立、合并或改变经营形式的;(三) 企业所占有社有资产份额发生增减变动的。当所投资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供销合作社转让所投资企业中所拥有的资产份额时,进行社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改制企业剩余净资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由各级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

9、机构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办理社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时,要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及评估。供销合作社的标识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统一由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实行授权使用,并按照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管理。第四章 资产投资第十三条 社有资产投资要以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合作事业发展需要为前提,以充分的投资可行性研究为基础,通过民主决策方可实施。第十四条 社有资产的投资主体是各级供销合作社或由本级供销社授权的投资企业。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根据社有资产投资收益预算和为“三农”服务需求制定社有资产运营战略规划,合理确定社有资产的分布格局。第十六条 社有资

10、产投资方式包括各级供销合作社直接投资和受本级供销社委托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社有资产投资运营。第十七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选派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的代表人作为社有资产投资方的产权代表进入企业股东会和董事会,并赋予相应的责、权、利,以社有资产投资所有者代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第五章 资产运营第十八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依照有关规定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党管干部的原则,提出向所投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任免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第十九条 所投

11、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供销合作社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必须按照供销合作社的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供销合作社应建立董事等股权代表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社有资产运营管理情况。第二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用社有资产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政策性业务,要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所投资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等制度。第六章 效绩评价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应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与分

12、析指标体系,对所投资企业进行年度经济效益审计,核实确认所投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的社有资产增值、保值和减值结果,以此考核评价所投资企业经营者运营管理社有资产绩效。建立社有资产考核评价制度。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二)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三)社有资产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社有资产投资总额)100%(四)不良资产比率(不良资产社有资产总额)100%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度经营效益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考核指标应以市场为

13、基础的指标与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指标有机结合。第二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应建立对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依据所投资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激励与约束。(一)对企业经营者可采取货币物品和非货币物品相结合的激励方式,具体包括年薪制、持有职务股权、股票期权等货币物品激励,以及精神激励等非货币物品激励。(二)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手段主要采取风险金约束、经营目标约束、制度约束和解雇约束等方式,具体针对不同企业,采用相应的约束方式。第七章 资产收益第二十七条 社有资产收益归本级供销合作社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第二十八条 各级社要加强对投资

14、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及时、全面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正确核算社有资产投资收益。第二十九条 各级社要加强对社有资产投资收益的解缴管理,投资结束后,要做好投资清算,及时收回投资及投资收益。第三十条 各级社进行投资收益分配时,要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投资收益增长率高于投资收益分配率的前提下,确定适当的比例用于建立对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和所投资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第三十一条 社有资产投资收益转作投资时,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备相关手续,防止造成社有资产投资收益体外循环或形成账外投资。第八章 资产处置第三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要求,合理调整投资布局,转让所投资企

15、业中归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全部或部分权益份额。第三十三条 各级社调整本级社社有资产投资分布的目的是增强为本区域“三农”服务的功能和提高社有资产投资收益。第三十四条 供销合作社所投资企业依法破产或终止清算时,供销合作社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第三十五条 所投资企业在规定的权限内运营管理社有资产,未经社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用社有资产为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抵押。企业发生资产购置、出售、对外联营、投资、合作等经济业务时,要向社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第三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全资企业进行改制时,经批准可以该企业的社有资产积累支付分流职工的安置费等成本。对量化给职工的股本金只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时结合“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量化。改制后剩余资产由本级供销合作社收回,并在银行设立“社有资产管理帐户”专户管理,有偿转让或作为本级社对改制后的企业投资;不能借改革改制之名,将社有资产低价或无偿转让。直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前的资产属社有资产,直属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并不改变其社有资产的属性,除经批准确认的部分社有资产用于职工安置外,其余资产作为供销合作社对改制后企业的资本金注入改制后的企业。第三十七条 基层供销社改制后的剩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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