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青岛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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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业务手册 青岛市公安消防局发布2015-11-1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业务手册目 录一、前言4二、审批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二)实施机构4(三)审批依据4(四)审批条件5(五)审查材料5(六)审查证件6(七)实施标准和范围6(八)审批流程6(九)审批时限6(十)审批收费6(十一)审批咨询6三、审批流程(一)收件71.接收72.登记73.编号74.出具凭证7(二)受理71.审核72.补正材料73.受理决定7(三)审查8(四)审批决定8(五)决定书送达8(六)审批流程图8(七)决定公开8(八)归档9四、投诉举报9五

2、、表单及文书(一)申请与受理类10(二)审查与决定类10附件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11 2.审批流程图12 3.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13 4.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15 5.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16 6.送达回证17一、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二、审批要素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实施标准和范围、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批后监管部门、审批收费、审批

3、咨询等。(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编码:(二)实施机构:青岛市公安消防局(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年月日修订通过)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12年7月17日修订)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

4、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3.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1月14日修订通过)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者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的,应当重新申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四)审批条件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所用建筑物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4.电气设施、

5、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五)审查材料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6、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六)审批证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见附件1(七)实施标准和范围。全市。(八)审批流程。受理(个工作日)审查(10个工作日)决定(3个工作日)发证/办结(1个工作日)。(九)审批时限。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12年7月17日修订)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

7、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十)审批收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事项不收费。(十一)审批咨询:青岛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设立咨询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三、审批流程(一)收件1.接收。责任人直接接收。青岛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地址:青岛市金湖路16号,联系电话:053266577173。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青岛消防

8、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录入登记。3.编号。申请人向青岛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提交申请的,责任人员在通过青岛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凭证文号,受理人姓名,办理期限。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二)受理1.审核:责任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2.补正材料: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列明需补正的材料

9、内容和补正期限。3.受理决定(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青岛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青岛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三)审查1.现场检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派出相关监督检查人员到申请单位项目场所实地检查,对建筑物或者场所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情况、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审核。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监督检查人员通过青岛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上传消防安全检查意见,部门领导进行行政审批并做出审批意见

10、。(四)审批决定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人员出具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对文书加盖公章并打印。(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领取批准文书。(六)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山东省消防总队网站(网址:http:/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申报表见附件32.申请材料受理/不予受理凭证见附件4(二)审查与决定类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见附件12.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见附件53.送达回证见附件6附件1附件2附件3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请人(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址建筑结构场 所建筑面积使用层数(地上/地下)联 系 人联系电话场所性质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其他宾馆、饭店 商场 集贸市场 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 体育场馆 会堂 其他场所所在建筑情况名 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高度消防验收/备案情况依法通过消防验收 文 号: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文 号:其他情况:现有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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