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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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本市设立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资助办法。一、指导思想按照本市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加强对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与使用,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以项目为依托,形成由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的多元投入机制,构建领军人才资助服务工作体系,加快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二、资助对象专项资金面向所有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纳入上海领军人才“国家队”、“地方队”和“后备队”

2、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重点资助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后备队”中的优秀拔尖人才。“国家队”层次人才在团队建设、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三、资助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两个优先”发展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资助原则是:(一)重点学科、领域、行业优先资助;(二)达到或攀登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三)创新团队优先资助;(四)产学研结合项目优先资助;(五)分类分级资助。四、资助资金(一)资助额度。按照基础研究类(A类)、应用开发类(B类)、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

3、、经营管理类(D类)等不同类别,分类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行资助,并根据项目领先程度、团队人才梯队结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前景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资助额度为:1、基础研究类(A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2、应用开发类(B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1030万元;3、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C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4、经营管理类(D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效显著、团队创新能力强、人才数量充足、梯次结构合理的,由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可以高于上述各类上限,进行特别资助。(二)资金主要用途。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自身建设、国内外交

4、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的经费。(三)资金拨付方式。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一次核定,根据培养周期、资金使用计划和定期考核情况,按年度或一定周期拨付。预留20%作为终期考核奖励资金。(四)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必须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匹配比例不低于1:1。(五)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领军人才对资助经费拥有充分的自主支配权。五、申请和审批程序专项资助申请时间不受限制。市人事局每年对资助申请组织2次评审。具体程序如下:(一)个人申请。专项资金由领军人才个人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领军人才,由个人提出申请

5、,并明确所申请资金的申请额度、主要用途、具体计划和使用时间。(二)单位推荐。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团队建设和申请项目等情况,对申请资金的必要性予以确认,并根据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培养计划,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对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明确配套资金来源及数量,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推荐。(三)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受理各单位上报的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事局。中央在沪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中的领军人才申请专项资助的,其资助申请及单位推荐材料,也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受理、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四)市

6、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对资助申请及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人事局拟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五)公示确认。拟定的资助名单在上海市人事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发出通知,确认资助计划,下拨资助经费,由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六、考核和管理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对专项资助做好管理工作,结合年度、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对经费使用情况作出评估,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报市人事局。(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协助市人事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事局根据考核评估结果,

7、对年度绩效评估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拨付下年度经费。对中期评估绩效合格者,可转入下阶段培养资助。对资金使用情况不当,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要撤销资助计划,追回所提供资助等。(三)对资助对象工作变动、单位改制、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向市人事局报告。市人事局视情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四)资助对象在培养周期结束后,在由所在单位做好人才培养情况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的同时,提交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五)资金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视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事局审核。七、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领军人才“后备队”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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