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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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法院是我国人民司法体制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是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沿,进而也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基石!下面爱汇网整理了关于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欢迎大家的阅读!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绩效考核分为个人考评和部门考评。个人考评包括法官、综合行政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考评,以质量好、效益好、效果好、形象好为基本要求,同时对其他工作进行考评。在业务庭从事审判执行辅助工作的法官或法官从事综合行政工作的按照综合行政人员考评。第二条 绩效考核由绩效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经常化、日常化原则,定期公布考评相关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

2、部门和个人发放考核奖、评先选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部门考评、综合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考评基础分为100分。法官考评以分值计算,基础分值为质量好50分,效益好、效果好各20分,形象好10分,每项设一定的加减分指标,无加减分即为基础分,最后计算实际得分。书记员考评由书记官室和各业务庭共同负责。个人考评中(书记员除外),考评委员会的考评得分占综合考评的95%,领导评分占5%(中层干部由分管院领导评分,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评分)。第四条 部门和个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告知或公布后5日内向考评委员会提出,由考评委员会负责解答;仍有异议的,由院党组讨论决定。第五条 由于个人或部门原因,致使本院

3、在考核中被扣分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视情节扣发直接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考核奖。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扣分外,视情节扣发当年度考核奖,并取消评先选优、晋升资格。(一)违反本院八条禁令的;(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三)违反三大管理制度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第七条绩效考评分低于80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待岗学习3个月后视情节重新安排工作。连续两年考评分低于80分并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辞退。第八条考核奖分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考核奖分配对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实行倾斜,院领导和综合行政部门人员享受综合奖。第二章 法官

4、考评第九条 质量考评指标:(一)立案变更、立案不当被驳回起诉或者指定管辖错误的1件扣0.5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及时或者错误的1件扣1分;申诉复查案件驳回申诉错误,进入再审后被改判的1件扣1.5分。(二)二审应当开庭的案件未开庭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1件扣0.5分。(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因审理报告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1件扣0.5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退回的1件扣1分。(四)上级法院限期执行案件非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问题未在限期内执行完毕或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被改变的1件扣1分。(五)案件上、抗诉后被发回重审或改判,负有责任的法官1件扣2分。(六)二审案件发回重审不当,负有责

5、任的法官1件扣2分。(七)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被再审改判的案件,负有责任的法官1件扣2分;错案导致国家赔偿的,责任人1件扣5分。(八)法官汇报案件时对案件事实或证据不负责任,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1件扣5分。(九)优秀案件1件加0.2分;一般差错1次(处)扣0.5分;重大差错1次(处)扣2分。发生第(一)至第(八)项行为,庭(局)长承担连带责任,1件扣0.1-1分。第十条 效益考评指标:(一)结案数以本庭法官平均数为基数,一审超1件加0.2分,差1件扣0.1分;二审超(差)1件加(扣)0.1分。副庭长、审判长结案数分别以本庭法官平均数的50%、70%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加扣

6、分。执行局长结案数以2件、审监庭庭长、执行庭庭长以3件、其他业务庭庭长以6件为基数,超(差)1件加(扣)0.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审监庭庭长结案应为再审案件。(二)刑事、民商事、行政、未成年人案件和申诉复查案件结案率以考核前三个年度的平均率为基数,再审案件结案率以70%、执行案件结案率(含执行和解案件或执行到位率60%以上中止的案件)以60%为基数,高(低)1个百分点加(扣)0.2分。计算结案率时因特殊情况中止的案件除外。(三)一审、二审案件审理周期、执行案件执行周期,以本庭的平均天数为基数,低(高)1个百分点加(扣)0.1分。非因承办人原因耽误的时间在考核计算周期时予以减除。(四)未按规

7、定完成案件局域网操作的1件扣0.5分。(五)指定辩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1件扣0.5分。(六)非正当理由延长审(执)限的1件扣1分。(七)发回重审案件要求查明或回答的问题没有认真查明或回答导致被再次发回重审的1件扣2分。发生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庭(局)长承担连带责任,1件扣0.1-0.5分。第十一条 效果考评指标:(一)案件处置不当或接待当事人方法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后果的1件扣1-5分。(二)民商事案件调解并执行完毕的1件加0.2分;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执行、再审或者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调解(和解)的1件加0.5分。民商事审判庭法官的调解(撤诉)率以本庭的平均数为基数, 高(低)1个百分点加

8、(扣)0.1分。(三)裁判生效后当事人申诉,经审查案件结果没有错误但有一定瑕疵,不必进入司法程序的1件扣责任人0.5分。(四)二审拟作发回重审或者重大改判的案件未向一审法院了解有关情况的1件扣0.5分。(五)裁判、调解不当导致执行不能的1件扣2分。(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会见上诉人(被告人)、开展庭前社会调查、回访帮教1件加0.1分。(七)办理请示案件1件加0.1分。(八)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件加1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结案总数一定比例报送(再审10%、行政和执行4%、刑事3%、民商事和立案2%),由审判委员会确定。发生第(一)、(四)、(五)项规定行为,庭(局)长承担连带责任,1件扣

9、0.1-2分。第十二条 业务庭庭(局)长考评,履行职能得分占70%,个人考评得分占30%,履行职能得分为本庭所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平均分。承担连带责任扣分从履行职能得分中扣除。第十三条 庭(局)长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副庭长、审判长有责任的按照相同分值扣其考评总分,同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第十四条再审、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参照一审案件考评;申诉复查案件,执行异议、复议、监督和保全案件,非诉审查并执行的案件参照二审案件考评;减刑假释案件8件折抵1件二审案件考评,非诉审查案件3件折抵1件二审案件考评。破产案件折抵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第三章 综合行政人员考评第十五条 撰写的文字材料发现错漏别字、统计数据出

10、现错漏、书刊印发后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1处扣0.1分;发现重大差错的1处扣1分。第十六条 工作出现差错或失误造成后果的1次扣1分,在本院或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1次扣2-5分。第十七条 采购物资、办公设备维修质量不合格的1次扣1分,造成后果的1次扣3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1次扣1-5分。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或报送材料、数据、统计报表等1次扣0.5分,贻误工作的1次扣3分。第十九条 部门人员发生本节规定行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按直接责任人被扣分值的一半扣分。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人员考评由考评委员会根据加减分情况直接进行评分。第四章 共性考评第二十一条 违反审判工作管

11、理制度的,按照下列规定扣分。(一)违反庭审规范的1次扣0.5分。(二)无故不按时开庭的1次扣0.5分。(三)卷宗保管不符合规定的1次0.5分。(四)违反审判工作管理制度关于期限的规定1件(次)扣0.5分,造成后果的1件(次)扣1分。(五)信访交办案件未按规定办理的1件扣1分。(六)矛盾尖锐、敏感案件或情况特殊的案件未及时向领导报告的1次扣1分。(七)交督办案件未按规定办理的1件扣3分。(八)案件存在问题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1件扣直接责任人5分。(九)丢失案件卷宗的1件扣10分。(十)其他违反审判工作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1次扣0.2-1分。第二十二条 违反队伍建设管理制度的,按照下

12、列规定扣分。(一)迟到、早退或未按时销假的1次扣0.1分;考勤签到表未签或错签、未按要求填写考核记实手册的1处扣0.1分;上班时间不假外出的1次扣0.5分;旷工半天的扣1分。(二)着装不规范、不遵守会场纪律的1次扣0.2分;不按要求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的1次扣0.3分;参加上级法院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不合格的1次扣0.3分;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未完成学习任务的1次扣0.5分。(三)个人重大事项未报告的1次扣0.5分。(四)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向领导报告的1次扣1分。(五)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1次扣2分。(六)工作严重失职被通报批评的1次扣2分。(七)被纪检

13、监察部门通报批评的1次扣0.5分;被警示提醒的1次扣1分;被诫勉督导的1次扣1.5分;被责令纠错的1次扣2分;受党政纪处分的1次扣5分。(八)违反政治纪律,乱发牢骚、影响团结的1次扣5分。(九)其他违反队伍建设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1次扣0.2-1分。第二十三条违反司法政务管理制度的,按照下列规定扣分。(一)浪费办公物品的1次扣0.2分;(二)通过局域网发送到打印室计算机上的合议庭笔录、法律文书、审理报告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没有作加密处理的1件(次)扣0.5分。(三)下班不关门窗、电器的1次扣0.5分。(四)未按要求完成院(庭)领导安排工作任务的视情节扣0.2-1分。(五)部门负责人未按车辆管

14、理要求派车或者派车审核把关不严的1次扣0.5分。车辆管理负责人未按规定派车的1次扣0.5分。(六)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1次扣0.5分,造成后果的1次扣2分。(七)故意损坏办公设施的1次扣1分。(八)接听电话不文明或接待当事人不负责任、态度恶劣的1次扣1分。(九)未完成调研任务的1项扣2分;(十)须经院领导审核同意的材料未经审核即上报的1次扣2分。(十一)违反手机通讯管理规定贻误工作的1次扣3分。(十二)交办工作任务未按规定办理的1次扣3分。(十三)重要文件或材料丢失的1件扣10分。(十四)其他违反司法政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1次扣0.2-1分。第二十四条部门人员发生本节第二十一条第(四)至第(九

15、)项、第二十二条第(四)至第(八)项、第二十三条第(八)至(十三)项规定行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按直接责任人被扣分值的一半扣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一)撰写的材料被本院采用1篇加0.1分,被省法院采用1篇加0.2分;被最高法院采用1篇加0.5分。负责简报信息工作的人员本项只给予适当加分。(二)裁判文书评比获本院奖励1篇加0.2分,获省法院奖励1篇加0.5分,获最高法院奖励1篇加1分。(三)撰写的新闻宣传稿件被遵义日报、遵义晚报、贵州都市报、贵州法制生活报采用1篇加0.2分;被贵州日报采用1篇加1分;被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采用1篇加2分。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人员本项只给予适当加分。(四)调研文章在遵义审判等市级刊物发表1篇加0.5分,在贵州审判等省级刊物发表1篇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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