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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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行业自律机制,树立行业诚信形象,维护餐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云南餐饮行业和谐、健康、持续发展,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共性与特质,遵循诚信准则,特制定云南省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成分的餐饮企业,由云南省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接受云南省商务厅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餐饮企业为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的宾馆、饭店、酒家、餐馆、连锁餐饮、酒吧、

2、咖啡屋、茶室以及机关、团体、院校经营性饮食机构等。第四条 餐饮企业经营过程中要树立行业整体观念,维护国家、行业和本企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维护餐饮市场的经营秩序,加强同行之间的团结协作和自律,开展公平、公正、有序、合理的竞争,禁止和抵制不正当竞争。第五条 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要诚实守信,保护餐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餐饮消费者提供诚信、安全、卫生、优质的服务产品。 第二章 餐饮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第一节 经营准备规范第六条 餐饮企业应该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办理各项登记和年审,完备各种开办手续,依法取得相关执照和许可证,并向相应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七条 餐饮企业应

3、将工商、卫生、安全、收费等需要餐饮消费者知晓的证照,协会标识及获得的荣誉牌匾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之处。第二节 经营场地规范 第八条 餐厅应有名称标识,布局合理,为餐饮消费者提供安全、方便、整洁、舒适的就餐环境;室内外装饰应与经营规模、经营档次相匹配;大中型企业的装饰,要有地方的或民族的又或主题文化的内涵与表现。第九条 厨房内部应有方便合理、功能明确的划分区域,粗加工间和清洗、消毒间必须单独设置;制售冷菜及面点项目的,应有专用的冷菜房和面点房,冷菜房需设置更衣、洗手消毒的预进间;厨房要备有消防灭火的设备。第十条 加工、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最低不应少于营业总面积的30%,以保证加工、生产活动能在安全、卫

4、生的条件下进行。第十一条 为方便餐饮消费者,餐饮企业应在营业区设置规范的图形符号,建筑物内应配有与餐位数及餐厅档次相匹配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并配备其它卫生服务设施和配套的卫生用品(如洗手液、卫生纸)。第三节 设施设备规范第十二条 餐厅和厨房之间应设置有效的隔音隔味设施;冷菜房的二次清洗专用水应达到直接饮用标准(如纯净水、矿泉水);餐厅及厨房设施设备配套齐全,养护良好,达到卫生和有效。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并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使用紫外线灯消毒时,应在无人工

5、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 第十三条 500个餐位以上的大型企业,应设置应急电源或自备发电机,中、小型企业应有临时停电的处置措施。第十四条 大型企业应设置符合卫生条件的二次供水设施,中、小型企业应具备应对停水情况的措施。第十五条 二层以上(含二层)建筑至少有两处疏散楼梯以应对消防及其它紧急事故。第十六条 供餐饮消费者使用的餐具、用品等不应出现破损现象。第四节 安全规范第十七条 应当保证餐饮消费者在企业提供的经营场所和在消费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经营场所、服务设施、建筑装潢、商品陈列等均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提供的菜品和各类饮食产品应符合卫生营养的要求。不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应在经营场所公示

6、,企业有义务提醒餐饮消费者自身注意。第十八条 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措施和紧急预案,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管理符合安全规定,并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畅通的安全通道、有效的重点部位防护设施,配置完好的消防、通讯及报警设备和符合公共图形标识要求的紧急疏散指示牌、应急灯等。第十九条 垂直电梯应安装通讯或报警设备,楼梯、楼口护栏应有防护措施;在具有潜在危险因素的地方及刚清洗过的地面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牌。第二十条 餐饮企业可以不负责餐饮消费者贵重物品的保管,但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应以书面告示方式提示餐饮消费者自行妥善保管所带物品,有条件的应配备椅背衣套。如遇餐饮消费者在本企业遗失物品时,应积极协助其寻找,必要时

7、配合餐饮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十一条 不对单独用餐的未成年人出售含醇饮料,对餐饮消费者过量饮酒应进行劝阻,对醉酒者应给予关怀和帮助,使其平安离店,亦可通知其单位、家属或报公安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购买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相关险种,并鼓励、引导和协助餐饮消费者购买相关保险,以降低意外风险带来的损失,更好地维护餐饮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第五节 卫生规范第二十三条 经营场所和厨房应当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防尘设施和有效的防消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的措施,以保持店内空气畅通,环境整洁卫生。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

8、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及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即,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采购员不购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员不验收腐烂变质的食品;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营业员(服务生)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蒸汽或开水)。环境卫生采取“四定”:一定人、二定物、三定时间、四定质量、划片包干。个人卫生做到“四勤”:一勤洗手、二勤剪指甲、三勤洗澡理发、四勤换工作服。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先体检、后培训,在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9、后方可上岗;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岗位;患有其它可能会影响食品卫生、餐饮消费者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应令其休息,痊愈后方可上岗。第二十六条 消毒措施规范到位,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器皿,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工具使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售货器具。第二十七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避免食品污染。第二十八条 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员工更衣、消毒、盥洗设施,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工作之

10、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将手洗净,保持身体卫生;冷菜制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无公害手套,传菜人员在传菜时也要戴口罩。服务员上菜时应主动介绍菜点名称,但要求远离菜点方可开口介绍,以免口沫污染菜点。第二十九条 餐厅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并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带,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应设置相应的污水排放、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设施,并加强对泔水、垃圾、包装物和其它废弃物的分类管理与回收,对回收者的身份及上述废弃物的用途有登记

11、、备案。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管理细则和事故处理预案,发现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救护中毒人员并保护现场与嫌疑食品,同时立即上报卫生部门和行业协会,并积极协助调查,妥善处理。第三十一条 重大活动或50人以上的大型宴会须按规定搞好食品和饮品留样工作。第三十二条 要对工作人员上班前、入厕后设定严格的洗手、消毒制度和程序,并配备相应用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应该实现客用卫生间与员工卫生间分设,原则上员工不得使用客人的卫生设施和服务设施,厨房工作人员不得穿工作服入厕。第六节 环保及节约规范第三十三条 餐饮企业的设施设备应符合环保与清洁生产的要求,排烟、排污、垃圾生产和堆放不能影响周边四邻。第三十四条 建立

12、环保责任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及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制定节约计划,不断创新和完善各项节约措施,在减轻环境污染的同时,使企业开源节流、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六条 改进客用品的提供方式。尽量不使用一次性筷子,但须加强可多次使用筷子的消毒工作,筷套可缩小包装尺寸,包盖筷头或齐腰即可;减少使用小包装餐巾纸,可使用盘装式餐巾纸的服务方式,降低包装耗用与污染。第三十七条 减少洗涤剂的耗用。应使用餐具专用洗涤剂,提高冲漂效率;对蔬菜的清洗应先浸泡、后清洗,以降低水耗,同时达到消除农残的目的。第三十八条 采用节能措施。合理设置

13、各区域照明设施;定期为冰箱除霜;尽量使用煤气燃料设备或新型环保节能燃料,减少使用柴油类燃料设备;尽量做到将洗菜清水储存起来用于清洗拖把及地面。第三十九条 注意物料节约。厨房工作人员应提高原料利用率,充分利用边角料;管理人员应认真监管“三桶”(配料桶、泔水桶、垃圾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四十条 合理引导消费。在为客人点菜时应主动帮助客人“合理点菜、科学搭配、文明膳食”,以此体现诚信服务和节约精神;应为客人提供食品打包、存酒等服务项目;加强对婚宴和会议举办者的引导,提供科学的订桌(数)方法,菜品数量应根据实际需求,以适量为宜,规避 “婚(会)宴巨耗”的不良现象。第七节 对原料及辅料的要求第

14、四十一条 采购的原材料、食品、饮料、酒类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关于质量、卫生的标准和规定,并有进货验收制度,向供应商索取产品合格证明,资料存档备查。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原辅料质量抽检、库存商品定期盘点和推陈出新制度,对供货商执业资格、信用状况审查制度。坚决杜绝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原辅料、商品流入企业。第四十三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有下列问题的原辅材料、油料、调料、肉类制品、食品、饮品等:1、有毒、有害、腐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或者有其它异常感官性状的;2、未经检疫部门检疫及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供应商没有提供卫生许可证的;3、定型包装超过保质期限及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4、食品添加剂、染色剂

15、、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5、泔水油或其它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因素的原料及制成品。第四十四条 应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国家保护动、植物及制品。第四十五条 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添加剂,不得超标使用国家允许的食品添加剂。第八节 菜品及酒水规范第四十六条 菜品用料配比和制作程序有明确的标准,严格按规定操作,不以次充好,不偷工减料,确保菜品质量。第四十七条 每道菜出菜时应该在餐具上粘贴符合卫生条件的标号,餐饮消费者有权知晓所享用菜品的制作人姓名。第四十八条 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符合应有的营养要素,具有专家及大多数餐饮消费者认可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第四十九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品、饮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或者有其它异常感官性状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制成的;5、容器包装污秽、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6、超过保质期限的;7、掺假、掺杂、伪造、以次充好而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或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9、含有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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