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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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档案工作业务规范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件资料,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统计报表、声像等材料。第三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资料立卷归档的要求,认真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各市直部门和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要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四条文件资料立卷,必须坚持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别文件资料的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利用的原则。第二

2、章收集整理第五条需要立卷的文件资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收集的重点:(一)本机关(含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机关,下同)制成的文件资料;(二)上下级机关及其他机关制发的与本机关主管业务有密切联系的文件资料。第六条收集的文字材料,一般为打印件。人工书写、签发的文字材料,必须采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体要求整齐、清晰。第七条关于文件的收集与归档:对外发文应在文件发出的同时,将签发稿和 3 份存本收集保存待归卷;收文可结合催办工作及- 2 -时清退归卷;对“帐外文件 ”(指未经登记的文件)如工作总结、各种统计报表、大事记、会议记录以及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件、会议文件、外出带回的文件等,要及时进行登记和收集归卷

3、。第八条凡记录和反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在履行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制件,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和光盘以及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的其它文件资料,均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档案的收集范围。具体如下:本级或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规划、计划、决定、决议、通知、总结等文件材料;本级或上级机关召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会等各类会议材料;本级或上级机关组织的视察、检查、考核验收、表彰奖励、一票否决、责任查究、末位警示等活动形成的重要文字、照片、声像等材料;本级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考试等材料;本级或上级机关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建立、调整、人员职

4、务任免的通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本级机关与下级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本级党政主要领导以及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述职材料;本级机关组织的矛盾纠纷、安全隐患等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材料;本级关于暂住人口、私房出租户、重点人口管控及“两劳” 人员安置帮教等材料;本级和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综治联络员等有关人员名册、工作职责、制度等材料;本级机关或本级机关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含计- 3 -算机软盘) ;本级机关编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简报;本级机关组织的综治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广播电视、报刊、稿件以及板报橱窗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

5、传活动形成的重要文字、照片、声像等材料;下级机关(单位)上报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文件材料;本级或上级机关编印的各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材料;其它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的材料。第九条不必收集文件资料的范围。(一)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无关的文件资料;(二)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和一般性文件的修改稿;(三)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第十条对收集来拟立卷归档的文件资料,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应检查有关程序和签批、认定手续是否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补充或修正。第三章案卷类目和平时归卷第十一条办理完毕的公文和收集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件资料,应根据文书立卷归

6、档的范围,及时整理归卷。第十二条案卷类目的编排方案。(一)机关业务文件。上级机关的文件资料组成一卷,文件资料较多时,可按国、省、市、县(市)各组成一卷。本级党委(党组) 、人大、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文件资料组成一卷。本机关发出的(包括与其他机关联合发出的)文件资料组成- 4 -一卷。同级机关各部门发出的文件资料组成一卷。下级机关(单位)上报的文件资料可视数量形成一卷或数卷。(二)会议文件。将上级和本级的会议材料归在此类,一般为一会一卷。材料较少时,可以一卷数会,材料较多时,也可以一会数卷。(三)工作计划、总结。本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各部门组成一卷。下级机关(单位)组成一卷或数卷。(四)队

7、伍名册。卷内按本级机关、同级机关各部门、下级机关(单位)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册、综治工作联络员名册的顺序排列。(五)统计表格。(六)简报、刊物。全国、本省、本市、本县(市)和本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刊物或简报分别组成一卷。(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形成的其它文字材料,可以一事一卷或数卷。照片、声像等资料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整理保存。第十三条卷内文件的排列,一般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其他文件按问题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第十四条作好文书的平时归卷工作。当文件处理完毕后,根据文件所针对的条款,将文件“对号入座 ”,归入有关卷夹内。立卷

8、以后,在收(发)文登记簿上注明文件存入的卷号,以备查找。第四章归档和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十五条文件经过一年积累以后,应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内,集中文件、集中人员、集中时间,按照立卷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全面整理,正式组成案卷。- 5 -第十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件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凡是反映本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凡是反映本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长期保管。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第十七条下列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9、(一)上级和本级党委(党组) 、人大、政府颁发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文件资料。(二)上级和本级机关表彰本地区、本部门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文件资料。(三)本机关机构设置、变更以及领导人任免、启用印信文件资料。(四)本机关制发的(包括与其它机关联合制发的)规范性的文件资料。(五)本机关年度以上(含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工作总结、统计报表、人员名册。(六)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大事记或本机关编辑的并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简报。第十八条下列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一)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重要的文件资料。(二)以本级党委(党组) 、人大、政府名义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

10、议的会议材料。(三)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材料。(四)本机关制发的(包括与其它机关联合制发的)重要的业务问题的文件资料,重要业务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等资料。- 6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六)领导述职材料。(七)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材料。(八)人口及治安管理、安置帮教工作材料。(九)同级机关各部门发出的重要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十)下级机关(单位)报送的年度以上(含年度)的规划、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第十九条下列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一)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性文件资料。(二)本机关制发的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文件资料。(三)本机关开展社会

11、治安综合治理业务培训材料、自编辅导材料和各种宣传材料。(四)同级机关各部门发出的一般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文件资料。(五)下级机关(单位)报送的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文件资料。第二十条凡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未列入的文件资料,可按其保管利用价值分别归入永久、长期、短期的保管范围。第五章立卷编目、装订和归档第二十一条卷内文件资料按一定规律系统排列,并以卷为单位,逐页在有文字的材料右上角(背面为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号,空白页不编号。第二十二条卷内文件目录按卷内文件资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填写。第一栏,顺序号:以文件材料排列先后顺序逐件填写。第二栏,责任者:填写文件的署名者。- 7 -第三栏,文号:

12、填写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第四栏,文件题名:一般照实抄录。没有标题或标题过于简单不能反映文件内容的文件,可自拟标题,外加“” 。第五栏,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填写时省略“年” 、 “月”、 “日”字,在表示年、月的数字右下角加“”符号。第六栏,页号:填写文件所在位置的首页号。第七栏,备注:对卷内文件变化作必要说明。第二十三条案卷封面用毛笔或钢笔正楷字逐项填写。封皮上的“全宗号 ”、 “目录号”、 “案卷号”由档案部门填写。第二十四条卷内备考表的填写:(一)卷内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填写人签名并标注时间。(二)立卷人:完成立卷后,由立卷者签名。(三)检查人:

13、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四)立卷时间:填写完成立卷日期。第二十五条装订案卷,必须结实、美观,力求不掉页、不压字、不妨碍阅读。装订前应把卷内文件上的金属物剔除;宽大的纸页要折叠整齐、压平;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边;字迹难以辩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装订时一般打三孔,用线绳装订,线头结在卷的背后。第二十六条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应在其上注明内容、档案编号、制作者、制作时间,并逐件登记造册归档。第二十七条装订完毕的案卷,先按档案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分开,再按组织机构(或问题类别)排列,然后统一编上顺序号。在此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案卷目录一式三份,一份留文书部门,两分连同案卷向档案部门移交。第二十八条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 10 年左右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并向市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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