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上海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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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上海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上海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情况!希望能给大家有所借鉴!1、 建 设工 程报建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 30 天内,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前办理报建手续。报建程序:一、建设单位领取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信息卡 。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领取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 ;无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有符合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二、建设单位填妥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信息卡和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 (或签订代理合同)后,持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关

2、证明一并报送市招投标办审核。三、资料符合要求的,市招投标办随即办理报建手续并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2、 勘 察承 发包管理 一、招标条件1、建设工程已报建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规划用地红线图二、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及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招标须知:1、投标邀请函2、工程概况3、招标依据与基础资料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6、评标标准

3、和评标办法7、日程安排8、补偿金的支付9、合同主要条款10、其他(二) 项目说明与勘察技术要求(三) 附件补充招标文件: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备案期限为 2 个工作日内。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

4、市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5、中标通知书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七、合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备案。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3、 设 计承 发包管理一、招标条件1、建设工程已报建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5、批复3、选址意见通知书等规划设计条件批复4、规划用地红线图二、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 )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投标须知:1、投标邀请函2、工程概况3、设计依据和招标单位提供的资料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7、日程安排8、补偿金的支付 9、合同主要条款10、其他(二) 设计任务书(三) 附件补充招标文件: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

6、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备案期限为 2 个工作日内。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

7、要)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4、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5、中标通知书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七、合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 7 天内备案。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3、 设 计承 发包管理一、招标条件1、建设工程已报建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选址意见通知书等规划设计条件批复4、规划用地红线图二、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 )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

8、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投标须知: 1、投标邀请函2、工程概况3、设计依据和招标单位提供的资料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7、日程安排8、补偿金的支付9、合同主要条款10、其他(二) 设计任务书(三) 附件补充招标文件: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

9、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备案期限为 2 个工作日内。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4、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5、中标通知书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七、合同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按招标文

10、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 7 天内备案。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是一项国家规定的,旨在促进设计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建筑使用功能和城市环境水平的政府行政管理制度。一、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依据(一) 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 (沪建建规【1995】第 0633 号) ; (二)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规定 (沪建建规【1998】第0319 号) ;(三) 国家和本市的

11、有关文件。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机关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区县建委(建设局)和市行业主管委办局是初步设计的审批机关。市建委对区县、委办局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本市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指正、否决权。三、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划分凡在本市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必须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一) 由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建委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联合组织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二) 由国家有关部、委、办或外省市批准在沪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委、办

12、或外省市会同上海市建委、计委、经委审批。(三) 下列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建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审批:1、由市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城建资金等)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及其它项目。2、由市有关委、办批准立项的工业、民用及其它建设项目。3、上级机关指定或有关单位委托市建委审批的项目。(四) 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报市建委、计委、经委备案。(五) 由区、县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区县建委(建设局)会同区(县)计(经)委审批,并报市建委及有关委办备案。四、建设单位送审初步设计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一) 工程建设项

13、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 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要求及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三) 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全套初步设计文件。若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应有由总设计单位负责汇总的资料。若为境外设计,须提交国内设计顾问单位的咨询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市建委统一颁发的出图专用章。(四) 批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复印件。(五) 相关土地批准文件。五、初步设计的主要审查内容(一) 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规;(二) 设计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批租合同的内容要求;(三) 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及符合各项要求;(

14、四) 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五) 采用的新技术是否适用、可靠、先进;(六) 建筑设计是否适用、安全、美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使用要求;(七) 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抗震要求,选型是否合理,基础处理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八)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是否落实; (九) 设计概算是否完整准确;(十) 各专业审查部门(住宅建设管理、规划、消防、交通、环保、节能、环卫、劳动保护、排水、卫生防疫、抗震、民防、安保、供电、煤气、自来水、电话通讯等)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六、审批办法。 (一) 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建委委托市建委科技委预审后,再由

15、市建委研究批复。(二) 大中型工业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工艺进行预审后,市建委视项目具备审批条件与否,组织召开正式审查会,在各管理及配套部门的意见基本一致、符合设计规范的前提下,给予正式批复。(三) 民用建设项目。1、下列民用建设项目,须先经市建委建设规划处认可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市建委科技委组织专家进行设计技术预审,再由市建委召开正式审查会;(1 ) 大中型公共建筑; (2 ) 总建筑面积超过 5 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项目; (3)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其它民用建筑项目; (4 ) 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超高层建设项目; (5 ) 特殊指定的建设项目。 2、一般民用建设项目采用初步设计审查会的形式,根据初步设计审查会上协调情况及会后返回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表的内容,及时给予正式批复。对于规模较小、技术内容较简单的项目,在前期文件资料较明确、综合管理及配套部门的意见基本一致的前提下,经研究可直接给予正式批复。3、外资批租项目,由市建委主持召开方案设计(其方案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审查会,由市规划局批复(如属需要预审的项目,应按上述要求先进行预审) 。初步设计审批在各部门意见基本一致,设计符合规范、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在审查会通过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批复。初步设计一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任意修改。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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