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与考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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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与考核第一节总则第 一 条 营销部为交楼管理的责任部门。第 二 条 商 品 房 必 须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方 可 交 付 使 用 :1、 工 程 部 必 须 确 保 交 付 使 用 的 商 品 房 符 合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规 定 的 工程 竣 工 标 准 及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楼 标 准 ;2、 营 销 部 必 须 备 齐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 住 宅 使 用 说 明 书 及 交楼 通 知 书 ;3、 必 须 经 物 业 公 司 分 户 验 收 合 格 。 同 时 物 业 公 司 必 须 制 定 物 业 管理 方 案 , 并

2、已 开 始 实 施 物 业 管 理 。第二节 交楼工作的组织管理第 三 条 商 品 房 交 付 使 用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由 地 区 公 司 营 销 部 全 面 负责 。第 四 条 各 地 区 公 司 每 批 次 实 际 交 楼 前 , 必 须 报 经 集 团 交 楼 验 收领 导 小 组 现 场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交 付 ; 未 经 集 团 验 收 擅 自 交 楼 的 , 每 次给 予 地 区 公 司 董 事 长 及 营 销 部 负 责 人 降 一 级 工 资 处 分 。集 团 交 楼 验 收 领 导 小 组 由 集 团 主 管 营 销 的 副 总 裁 任 组 长 , 组 员

3、 由营 销 品 牌 中 心 、 管 理 中 心 、 物 业 集 团 相 关 负 责 人 组 成 。第 五 条 地 区 公 司 营 销 部 必 须 在 实 际 交 楼 30 天 前 牵 头 组 织 成 立 交楼 领 导 小 组 , 并 在 成 立 当 天 召 开 综 合 协 调 会 。 会 议 由 地 区 公 司 董 事 长主 持 , 讨 论 确 定 交 楼 方 案 ( 含 交 楼 时 间 、 进 度 、 地 点 、 应 收 费 用 、 现场 布 置 等 内 容 ) , 明 确 应 售 已 售 物 业 、 应 售 未 售 物 业 、 自 营 物 业 及 应 向政 府 移 交 的 物 业 。 交

4、楼 领 导 小 组 由 地 区 公 司 董 事 长 任 组 长 , 主 管 工 程或 营 销 的 公 司 领 导 任 常 务 副 组 长 , 营 销 部 经 理 、 工 程 部 经 理 、 物 业 公司 负 责 人 任 副 组 长 , 营 销 部 、 开 发 部 、 总 工 室 、 招 投 标 部 、 财 务 部 、工 程 部 、 合 同 管 理 部 、 物 业 公 司 各 派 一 名 负 责 人 为 组 员 。 实 际 交 楼 方案 确 定 后 须 报 集 团 营 销 品 牌 中 心 。未 按 规 定 牵 头 组 织 成 立 交 楼 领 导 小 组 及 确 定 交 楼 方 案 的 , 给 予

5、 营销 部 经 理 降 三 级 工 资 处 分 。 综 合 计 划 部 考 核 , 集 团 营 销 品 牌 中 心 、 管理 中 心 对 交 楼 领 导 小 组 的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 检 查 。第三节 交楼期间的维修服务第 六 条 物 业 公 司 必 须 在 交 楼 10 天 前 组 织 成 立 交 楼 期 间 维 修 服务 中 心 , 由 地 区 公 司 主 管 工 程 的 公 司 领 导 任 主 任 , 物 业 公 司 负 责 人 任常务 副 主 任 , 工 程 部 经 理 任 副 主 任 , 工 程 部 组 织 各 相 关 施 工 单 位 各 派一 名负 责 人 为 成 员 。

6、 未 按 规 定 成 立 维 修 服 务 中 心 的 , 给 予 物 业 公 司 负责 人 降三 级 工 资 处 分 。 营 销 部 考 核 。维 修 服 务 中 心 下 设 调 度 室 、 维 修 大 队 、 慰 问 小 组 及 备 用 维 修 队 伍 。备 用 维 修 队 伍 由 物 业 公 司 组 建 。 维 修 大 队 由 土 建 分 队 、 水 电 分 队 及 装修 分 队 组 成 , 各 分 队 按 照 已 售 户 数 每 50 户 不 少 于 1 人 的 标 准 配 备 维 修人 员 。 维 修 大 队 由 工 程 部 经 理 兼 任 大 队 长 , 各 相 关 施 工 单 位

7、派 人 组 成 ;调 度 室 、 慰 问 小 组 由 物 业 公 司 、 营 销 部 有 关 人 员 组 成 。交 楼 期 间 维 修 服 务 中 心 存 续 期 限 为 60 天 。 60 天 后 , 交 楼 期 间 维 修服 务 中 心 撤 销 , 其 职 能 纳 入 物 业 公 司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特 殊 情 况 需 延长 的 , 物 业 公 司 报 地 区 公 司 董 事 长 批 准 后 延 长 。工 程 部 未 按 要 求 组 建 维 修 大 队 的 , 扣 罚 工 程 部 经 理 500 元 。 维 修 大队 配 备 维 修 人 员 每 少 一 人 , 扣 罚 工

8、程 部 经 理 100 元 。 营 销 部 、 物 业 公 司未 按 要 求 组 成 调 度 室 、 慰 问 小 组 的 , 扣 罚 营 销 部 经 理 、 物 业 公 司 负 责人 各 500 元 。 综 合 计 划 部 考 核 。第 七 条 物 业 公 司 必 须 在 召 开 交 楼 综 合 协 调 会 当 天 确 定 交 楼 期间 维 修 服 务 中 心 的 办 公 、 待 命 地 点 及 24 小 时 服 务 热 线 录 音 电 话 等 方 案 ;并 在 交 楼 前 5 天 完 成 办 公 、 待 命 地 点 的 布 置 与 热 线 电 话 的 安 排 工 作 。未 及 时 确 定 办

9、 公 、 待 命 地 点 与 24 小 时 服 务 电 话 的 , 扣 罚 物 业 公 司负 责 人 500 元 。 未 按 时 完 成 现 场 布 置 的 , 扣 罚 物 业 公 司 负 责 人 500 元 。营 销 部 考 核 。第 八 条 维 修 大 队 必 须 适 当 备 足 材 料 , 按 照 物 业 公 司 日 常 工 作程 序 完 成 交 楼 期 间 的 维 修 、 服 务 工 作 , 提 供 24 小 时 现 场 服 务 。 在 接 到报 修 业 主 报 修 后 , 调 度 室 1 分 钟 内 登 记 台 帐 并 发 调 度 单 给 维 修 大 队 。 维修 大 队 接 到 指

10、 令 后 5 分 钟 内 到 现 场 , 由 业 主 在 维 修 单 上 签 认 到 场 时 间 ,并 在 30 分 钟 内 开 始 施 工 。 维 修 工 程 结 束 前 , 维 修 人 员 不 得 撤 离 现 场 。否 则 , 第 一 次 违 反 的 , 给 予 责 任 人 降 三 级 工 资 处 分 ; 第 二 次 违 反 的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 营 销 部 考 核 。 经 业 主 书 面 申 请 维 修 人 员 提 前 撤 离 的 除外 , 其 申 请 须 附 于 维 修 单 背 面 , 作 为 免 于 考 核 的 书 面 证 明 。物 业 公 司 须 在 交 楼 时 将 该

11、 项 投 诉 权 利 以 及 投 诉 联 系 方 式 以 书 面 形式 交 每 位 收 楼 业 主 。 物 业 公 司 须 对 维 修 大 队 的 全 部 维 修 工 作 进 行 业 主回 访 。 否 则 , 给 予 物 业 公 司 负 责 人 降 三 级 工 资 处 分 。 营 销 部 考 核第 九 条 交 楼 之 日 起 15 天 内 , 交 楼 期 间 维 修 服 务 中 心 必 须 组 织交 楼 慰 问 小 组 对 收 楼 后 的 客 户 上 门 慰 问 。 慰 问 的 内 容 包 括 送 贺 卡 , 并请客 户 填 写 客 户 意 见 征 询 表 。不 按 本 条 要 求 组 织 交

12、 楼 后 慰 问 工 作 的 , 给 予 慰 问 小 组 组 长 降 三 级工 资 处 分 。 综 合 计 划 部 考 核 。第四节 物业接管验收第 十 条 物 业 公 司 必 须 在 交 楼 3 个 月 前 制 定 物 业 管 理 方 案 , 并在 交 楼 10 天 前 开 始 实 施 物 业 管 理 。未 按 本 条 要 求 制 定 物 业 管 理 方 案 或 实 施 物 业 管 理 的 , 扣 罚 物 业 公司 负 责 人 500 元 。 综 合 计 划 部 考 核 。 物 业 集 团 直 属 物 业 分 公 司 的 考 核 ,由 地 区 公 司 提 出 后 交 物 业 集 团 执 行

13、。第 十一 条 工 程 部 必 须 在 交 楼 10 天 前 , 将 经 物 业 公 司 分 户 验收 合 格 的 全 部 物 业 移 交 营 销 部 , 营 销 部 同 时 将 应 售 已 售 物 业 移 交 物 业公 司 , 并 委 托 物 业 公 司 与 买 受 人 办 理 验 楼 手 续 ( 营 销 部 负 责 与 物 业 公司 签 订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合 同 )。 工 程 部 必 须 在 交 楼 10 天 前 , 将 应 售 未售 物 业 、 自 营 物 业 及 应 向 政 府 移 交 物 业 移 交 营 销 部 , 由 营 销 部 按 未 售物 业 管 理 制 度

14、进 行 管 理 。工 程 部 、 营 销 部 、 物 业 公 司 未 按 本 条 要 求 办 理 楼 宇 交 接 手 续 的 ,给 予 工 程 部 经 理 、 营 销 部 经 理 、 物 业 公 司 负 责 人 降 三 级 工 资 处 分 。 综合 计 划 部 考 核 。第 十二 条 总 工 室 必 须 在 该 期 楼 宇 竣 工 验 收 30 天 前 向 物 业 公司 提 供 一 套 施 工 图 ; 工 程 部 在 物 业 公 司 分 户 验 收 合 格 后 3 个 月 内 , 按 照政 府 有 关 物 业 管 理 的 规 定 将 应 移 交 的 全 套 竣 工 资 料 及 施 工 合 同 中 涉 及维 保 条 款 的 部 分 直 接 移 交 物 业 公 司 。总 工 室 、 工 程 部 未 按 本 条 要 求 提 供 施 工 图 或 移 交 竣 工 资 料 的 , 扣罚 总 工 室 主 任 、 工 程 部 经 理 各 500 元 。 综 合 计 划 部 考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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