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公共工程实施签证范围签证项目及中央目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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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表:公共工程實施簽證範圍、簽證項目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共工程種類實施範圍簽證項目主管各類工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道路運輸工程:包括公路及市區道路。屬中央機關辦理者,其工程規模達政府採購法所稱巨額金額以上;屬地方機關辦理者,其工程規模達政府採購法所稱查核金額以上:一、 航空測量。二、 工址調查。三、 定線工程。四、 機電工程。五、 照明工程。六、 道路工程、橋樑工程及隧道工程。七、 水理分析、排水工程。八、交通工程。設計、監造內政部(市區道路)交通部(市區道路以外之工程)二、軌道運輸工程:包括鐵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及輕軌運輸系統。其工程規模達政府採購法所稱巨額金額以上:一、航空測量

2、。二、工址調查。三、定線工程。四、機電工程。五、照明工程。六、軌道、橋樑及隧道工程。七、水理分析、排水工程。八、 交通工程。設計、監造交通部三、機場工程其工程規模達政府採購法所稱查核金額以上:一、航空測量。二、工址調查。三、機電工程。四、照明工程。五、道面、道路、橋樑及箱涵等工程。六、水理分析、排水工程。七、交通工程。八、通訊導航系統工程。九、變電加壓供應站工程。設計、監造交通部四、港灣工程屬中央機關辦理者,其工程規模達政府採購法所稱巨額金額以上;屬地方機關辦理者,其工程規模達政府採購法所稱查核金額以上:一、航空測量及水深測量。二、工址調查。三、機電工程。四、照明工程。五、道路、橋樑、隧道、箱

3、涵及排水等工程。六、波堤、碼頭、浚渫、填土、基礎、擋土牆、護岸及護坡等工程。七、交通工程。八、污水工程。九、漁港工程。設計、監造交通部(漁港工程以外之工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港工程)五、水庫及蓄水工程一、堰壩其地面上或地面下建造蓄水高度或深度超過三公尺以上,蓄水量超過二萬立方公尺者。二、溢洪設施。三、取出水工。四、輸水隧道。五、安全監測系統。六、滯洪池及人工湖。七、其他附屬工程。設計、監造經濟部六、電業設備工程:包括發電、輸電及配電工程一、發電廠屋內線路裝置工程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工程。二、發電廠天然氣管線工程。三、一萬一千伏特以上供電線路裝置工程及鐵塔結構工程。四、一萬一千伏特以上變電所裝置

4、工程。設計、監造經濟部七、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一、堤防。二、護岸。三、離岸堤。四、疏(分)洪道工程。五、閘門與水工機械。六、固床工。七、抽水工程。八、排水工程。九、疏浚工程。十、灌溉工程。十一、地下水工程。十二、洪水預警報系統工程。十三、符合水利法及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所指河川使用行為之工程(橋樑、鐵塔、自來水管線、下水道管線、油管、瓦斯管等)。設計、監造經濟部(農田水利會興辦之灌溉排水工程以外之工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會興辦之灌溉排水工程)八、自來水工程一、出水量每分鐘一百公升以上之鑿井工程。二、依法應由技師辦理簽證之取水、引水等水利工程。三、每日處理水量一萬立方公尺以上之淨水處理

5、設備相關工程。四、高架水塔、蓄水池、配水池、水管橋、加壓站、清水池、加藥室等自來水專用構造物。五、每日處理廢水量五十立方公尺以上之廢水處理設備相關工程(水處理部分)。六、每日處理廢水量五十立方公尺以上之廢水處理構造物(結構部分)。七、四層樓以上建築物內部自來水管線或直徑一公厘以上之外部管線裝置工程。八、須向台電公司申請高壓用電之機械設備。九、發電、輸電、配電等電氣設備。十、海水淡化廠及高級處理設備。設計、監造經濟部九、共同管道工程一、幹管。二、支管。三、電纜溝。四、管線纜溝。五、監測系統。六、其他附屬工程。設計、監造內政部十、下水道工程:包括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其工程規模達政府採購法所稱查

6、核金額以上:一、 系統規劃。二、 管線工程。三、 抽水站及截流站。四、 污水處理廠。設計、監造內政部十一、焚化廠工程一、日處理量三百噸(含)以上者:土木工程。機電工程。自動監測系統。緊急應變裝置。二、日處理量未達三百噸者:除縣(市)政府另有規定外,由主辦工程機關視工程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訂。設計、監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十二、垃圾掩埋場工程一、機電及前處理設備。二、貯存結構工程。三、阻斷結構工程。四、集、排水設施工程。五、防災設施工程。六、地下水監測。設計、監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十三、新市鎮開發工程一、整地。二、交通及人行步道工程。三、機電工程。四、樁位測量。設計、監造內政部十四、工業區開發工程一、道路。二、排水。三、整地。四、橋樑。五、自來水管線。六、廢(污)水管線。七、環保設施。八、海堤(含護岸、護坡)。九、抽砂造地。十、地質改良。十一、工業港工程建築及水土保持依建築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設計、監造經濟部十五、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工程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規模,達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者。設計、監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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