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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职业卫生监督,第一节 职业卫生概述,第二节 职业卫生监督依据及监督内容,第三节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一节 职业卫生概述,一、职业卫生学科的发展历史 职业卫生学科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释放,工业生产持续发展而产生的专项学科。规模工业的形成,科技的发展,新的化学物质不断出现和使用,职业危害慢慢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其实,从15世纪开始,人们就发现采石、切石工人的死亡与呼吸系统疾病有关,矿工的疾病也受到关注,于是,医学研究人员与化学家们携手,把注意力集中到引起人们致病的有害物质的化学物理性质和毒性方面,病因学的结果表明,减少或控制有害物质的产生,可以有效控制由可

2、接触有害物质而产生的疾病,从而逐渐形成了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理论与实践。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刚开始用“劳动卫生”(Labor hygiene)“工业卫生”(industrial hygiene),而现在我们用更宽泛的表示“职业卫生”(Occupational health)。 二、职业卫生的目标 劳动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保护和促进劳动力人群的健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职业卫生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WHO提出的职业卫生目标就是:促进和保持所有劳动者在身体、精神及社会活动中最高度的愉悦;预防由于工作条件和有害因素对健康的伤害;安排并维护劳动者在

3、生理和精神心理上都适应的环境中工作。,第一节 职业卫生概述,三、与职业卫生相关的学科 与职业卫生相关的学科包括:毒理学(主要是职业毒理学Occupational toxicology)、流行病学、卫生工程学、临床医学、社会医学、卫生政策管理等。 四、职业卫生的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 1)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ident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azards):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环境中的、劳动过程中的有关因素的分类;只有通过现场调查研究、理论分析和现场检测三个步骤来完成; (2)职业卫生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我国职业卫生

4、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还要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 (3)职业卫生标准的建立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作业环境检测; (4)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和三级预防。 (5)职业健康监护与医学检查; (6)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康复; (7)其它方面还包括: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健康促进,职业卫生信息收集与管理,信息的发布,利用与反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第一节 职业卫生概述,五、我有职业危害的主要特点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职业危害十分严重,现有60多万尘肺病人,

5、每年新增至少1万名新尘肺病人(这仅仅是官方统计数字),WHO认为职业危害和工伤造成的损失占GDP的4%,那么由于职业危害和工伤导致我国的经济损失应不少于8000亿。我省的职业病危害的主要特点是古老的职业病尘肺仍是主要的职业病,到2007年我省的尘肺病人达42397人,由产业转移和地方保护主义致使职业病危害向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转移,职业危害从发达地区向我省转移,我省大量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还不得而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低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覆盖率不足10%,全省只有30多家县(区)疾控中心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省将面临十分严峻的职业病防治形势。,第二节 职

6、业卫生监督依据及监督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与之配套的主要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实行,共7章79条。从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职业病防护作业了基本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的九项职责:用人单位作为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义务;落实职业病病人保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制度与操作规程;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及时消除职业病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事故;落实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整改措施

7、; (2)劳动者的八项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障权益,其权利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知情权;请求权;检举控告权;依法拒绝作业权;建议权;要求赔偿权; (3)职业病防治十项法定制度。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特殊作业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监督制度;有关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护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保障制度;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与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鼓励制度与落后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淘汰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病防治奖惩制度; (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三种

8、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九种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九种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建;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鉴定人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此外,还有三种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临时控制措施;,第二节 职业卫生监督依据及监督内容,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防治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三、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9、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高毒物品目录 职业卫生标准,第二节 职业卫生监督依据及监督内容,四、职业卫生监督分类 (1)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 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指的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及技改、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目的是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实际上是行政审核审查。主要有: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核;预防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2)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 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是针对用人单位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遵守和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和效果的监督检查。每次监督检查包括监督与准备、现场监督检查、监督后处理三个程序。 五、职

10、业卫生监督基本原则及监督内容 (1)职业卫生监督基本原则:依法监管、公正公平、有理有据、灵活执法、把执法与服务相结合;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内容 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查阅相关资料;查看健康监护资料(岗前、中、后);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资料;查看监测资料;抽查劳动合同,查看新、改、扩项目的卫生审查与验收资料;查看有无职业病病人的资料;生产现场的勘查(看、听、嗅);卫生防护设施、用品的使用;警示标识、说明、公告;对劳动者的询问调查;意见反馈与文书制作; (3)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内容:了解服务机构的资质情况;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情况;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检测、评价、诊断鉴定人员

11、的资质情况。,第三节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卫生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 (1)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

12、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三节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为的行政处罚,二、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未公布相关信息、未组织培训和指导 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13、监测及评价制度;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预防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二万元以下。,第三节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为的行政处罚,三、未告知劳动者

14、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适用范围 设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可并处罚款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四、违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15、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可并处罚款二万元至五万元。,第三节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为的行政处罚,五、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病人医疗诊治规定 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治疗。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六、妨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 适用范围 拒绝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

16、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第三节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行为的行政处罚,七、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 适用范围 (1)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2)在职业病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1)警告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以下; (2)罚款二万元至五万元;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八、违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上岗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适用条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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