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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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为规范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过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一次死亡 3 人以上的 较大事故多 发,一次死亡

2、 10 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也时有发生。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对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预防推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 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二、重大道路

3、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一 )范 围: 对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客、货 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 10 人(含) 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 含)以上100 人以下重 伤,或者 5000 万元( 含)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伤员救治、责任人控制、保险赔偿、社会稳定、舆论引导和交通疏导等继续按“属地管理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及 时、妥善的处置,同时开展对责任的调查处理,省人民政府委托安委会办公室(设 在省安监局) 组织对 相关企业安全主体 责任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其他影响恶劣的

4、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二 )原 则: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 理,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 过” 的原则。(三 )事故 调查组 的组 成。事故调查组由省安 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监察厅、总工会等及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省安委会确定,一般由安委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监察厅、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四 )事故 调查组 的职责 。1.查 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情况

5、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 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 责任;3.提出对事故 责任者的 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 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五 )事故 调查组 工作 组组成及职责。事故 调查组下设 3个工作组,由省有关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1.技 术 原因 调查组。由省公安 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派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和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技术层面原因,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提出事故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意见,并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2.管理原因调查组。由省 监察厅牵头,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派员参加。

6、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其他责任追究等建议,并起草本组专项分析报告。3.综 合 组。由省安 监 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负责事故调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调查材料,报送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六 )事故 调查组 的权 利和义务。1.事故调查组 有权向事故 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2.事故发生 单位的负责 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未

7、经事故调查组许可不得离开事故发生地,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3.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要为其保密。4.事故调查组 成员与所 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5.事故调查组 成员在事故 调查工作中要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6.未 经 事故 调查组组长 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程序(一 )组 建事故 调查组 。省安委办接到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

8、作。(二 )证 据保全。 为及 时、全面地收集和保 护有关证据,事故调查组成立后,要立即通知肇事车辆隶属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封存以下档案、材料:1.肇事车辆 在公安交警部 门的入户档案,肇事驾驶员的驾驶档案及违法记录,肇事车辆的历史交通肇事记录等;2.肇事车辆 在交通运管部 门的入户档案,肇事车辆的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评定记录,肇事车辆变更记录,肇事车辆的以往交通肇事记录及违法记录,违法处理记录等;3.肇事车辆 隶属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车辆技术资料,肇事车辆的维护档案,肇事车辆安装使用 GPS 和行驶记录仪情况,对肇事车辆违法、违规的处理情况,肇事驾驶员的聘用

9、资质、手续、考试考核、安全学习记录,出站的车辆例检记录、售票记录,肇事车辆的运行线路,出站的乘客检查登记记录等;4.肇事车辆 的一级、二 级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档案,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证书等;5.事故发生路段道路的建设、维护及管控情况;6.其他需要封存的档案、材料。(三 )现场处置和调查 取证。事故调查组 到达事故现场前,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进行前期现场处置和调查取证,并妥善保护与事故责任追究有关的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拍摄现场照片,进行现场摄像,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调

10、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后,要立即调取查阅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关于事故现场的照片、绘制图、痕迹、物证、勘查笔录、摄像等全部证据,将其作为技术原因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勘验取证补充相关证据。(四 )组织调查。事故 调查组分别对事故 发生的技术原因、管理原因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相关报告。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五) 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 单位以及相关 责任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点、 经过及事

11、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 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发生 单位安全生 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6.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7.事故的责 任认定以及 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8.事故教训 、应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9.事故调查组 成员名 单和签名;10.其他需要 载明的事项。(六 )事故 调查 的时限。事故 调查组自事故 发生之日起 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技术鉴 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七

12、)非 调查处 理范围 内事故的处理。1.在事故调查过 程中,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2.由于人员伤 亡变化超出 调查处理权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3.事故 调查中 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一 )调查报告的批复。事故 调查组要在事故 调查报告完成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批复下发给相关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二 )责 任追究的落 实 。依据调查报告提出的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依据有

13、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处理意见。1.事故发生 单位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规定对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2.对 事故 发 生负有其他 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3.对 事故 发 生负有责 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责任追究;4.对 事故 发 生负有责 任的单位中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本单位按照事故报告的批复进行;5.对 事故 发 生负有责 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以上处理结果报省安监局、

14、监察厅。(三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事故调查组 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督 导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会等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事故后,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未经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事故涉及外省单位的,事故调查组要将事故现场调查情况通报外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由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各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 见的精神,分别负责对一次死亡 3-9 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 1-2 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调查处理。各设区的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意见要报省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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