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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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附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并报教务处核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

2、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达到入学标准的(经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复核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

3、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经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的新生,须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我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有关规定:(一)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应回家

4、治疗,医疗费自理。自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必须在一周内办妥手续并离校。逾期离校者,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二)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在校年限。学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的6月份,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教务处复核审核合格后随当前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三)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报到注册时须由学生本人持交纳学费收据、学生证等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能由他人代办。学生

5、证在盖注册章之后方可有效。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业成绩登记册”,并纳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一) 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如下:百分制100-9089-8584-828

6、1-7877-7574-7271-6867-6463-60 60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成绩等级AA-B+BB-C+CC-DF绩点4.03.73.33.02.72.32.01.71.00(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所修课程全部课程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它可以作为确定学生升、留(降)级、退学以及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第九条课程考核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训、实习、课

7、外实践情况以及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掌握程度与运用能力的综合评定。考核成绩以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考评成绩,鼓励教师采用过程性考核评价。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校医务室(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认定缓考。缓考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考试,缓考学生须和参加补考的学生一同参加该课程的补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缓考再次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因学院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时,教师应填写成绩变更申请表,连同试卷交教研室审核,经学院负责

8、人同意,报经教务处核准。第十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评语。考核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重修,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二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凡缺课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3以上,或作业完成量

9、少于2/3、或未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阅读书目、实验项目、实践学习量,取消正常考试资格,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如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个人申请,经学院鉴定,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第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

10、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课程选修、补考、重修、免修第十六条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和学生选课指南等文件作为学生选修课程的依据。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

11、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体育课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及格的课程可给予相应的学分,但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零。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如果重修课与正常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学生可向该课程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同意后可部分听课或自学,参加下一学年(学期)考试,并在学习过程中按教师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课堂作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重修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学院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备案,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学年。第十八条 重修是指重新注册参加某门课程的全过程学习及

12、考核。重修课程和正常第一次修读该课程在管理和学习要求上是相同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必修课程未取得课程考试资格者;(二)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三)公共选修课、单独开设的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等考核后未能取得合格成绩的;(四)因考试违纪、作弊的;(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同一门课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重修成绩均记入学生的校内学习成绩档案,毕业成绩档案中重修课程的成绩按所取得的最后成绩登录。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的管理(一)申请重修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或教务处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办理注册重修手续。未按时办理注册重修手续者

13、,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修读和考核;(二)课程重修一般不单独安排教学班。学生可以申请随本专业下一级或其它专业开出的同档次或高于原档次课程学习和考核;(三)课程重修后的考核一般不单独命题,学生必须随听课教学班级的考试同时进行。若重修的课程与其它必修课程发生时间冲突,学生须优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四)由于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因,未能在学生毕业前向学生提供重修机会的课程,学校将在其毕业前统一组织一次考试。但对已提供重修机会的课程,不再另外单独组织相应的考试。第二十条 免修(一)学生已取得国家颁发或权威机构颁发的可反映某一门或某几门课程学习程度和水平的有效资格证书,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二)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

14、学考试,并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同课程单科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三)已取得同层次或更高层次课程(含相近课程)学习,且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的,可以申请免修;(四)申请的免修课程,应由开课院(部)根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审核批准。学生需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并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属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获准免修该门课程。免修课程有具体分数记载的,按照实际成绩记载,无具体成绩的按照70分记载。第二十一条 不得申请免修的课程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形势与政策、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体育课、军训与军事理论课、单独开设的各类实践性教

15、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证明后,由军训与军事理论课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但其军事理论教学内容不得免修。退伍军人复学后可申请免修体育课、军训与军事理论课。对于公共体育课程,因患慢性疾病或有某些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公共体育课者,须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医院诊断并提出证明后,由负责体育教学部门编入体育保健班修读,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四、升级、跳级与留(降)级第二十二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学期或学年不及格的课程门数及所取得学分不够留级规定的,允许升级,但不及格课程必须补考。统计补考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第二十三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学年结束时以优秀的成绩修完本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时又以良好的成绩修完了下一学年三分之二的专业课程者,由个人申请,学院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后,报经校长批准,允许跳级就读,并按规定修读完成其他课程学分。第二十四条学生同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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