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资助-深圳财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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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资助操作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9177号各担保机构、各外贸企业: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财政部、商务部下达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为加强深圳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的要求,结合深圳担保行业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资助操作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

2、会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深圳市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资助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商务部从国家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我市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且上年度及本年度出口规模在1

3、500万美元以下(含1500万美元)。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总额控制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五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管部门。第六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二)按季组织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三)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第七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二)审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三)按季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并将

4、拨款文件抄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四)会同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第八条 市财政委委托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办理具体审核、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业务。同时,负责收集、审核、汇总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发生的再担保业务;按时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汇总材料。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收到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

5、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在深圳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范围:(一)支持方式。1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时间满1年的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融资担保时间未满1年的其最高资助的计算公式为:担保天数365天资助比例担保额。在市信用再担保中心进行再担保的融资担保业务资助比例最高可达到2%,具体资助比例根据资助资金总量及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业务总量的多少进行调整。2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

6、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50%与实际年担保费率之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融资担保时间满1年的奖励金担保额(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实际年担保费率);(2)融资担保时间未满1年的奖励金担保额(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实际年担保费率)担保天数365天。(二)支持范围。1专项资金所支持的担保额仅限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2专项资金资助的担保业务包括各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自行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和在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进行再担保的业务。第十二条 专项

7、资金的资助采取以下两项原则:(一)资助资金规模总额控制原则;(二)拨付方式采取“按季预拨,年终结算,支持比例封顶”的原则,即每季度按核定金额50%下达资助计划并拨付资金,年度结束后根据剩余的资金额度再按比例追拨各季度各项目的资助资金。第四章 申请及审核程序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担保机构必须首先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同时报送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项目计划。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审核担保机构的财务制度、及其提取和管理使用各项准备金情况,并出具报告。市科工贸信委对担保机构是否符合条件进行确定。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其自行担保的业务在季度结束后

8、5天内,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及汇总表;(二)担保机构与中小外贸企业、银行签订的三方项目担保合同(复印件);(三)担保机构与中小外贸企业签订的项目贷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保费发票(复印件)。第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段内新增的融资再担保业务,由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在季度结束后5天内,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汇总材料。第十六条 补贴的时间段以财政部、商务部下达资金计划规定的时间段为准。第十七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及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报送的汇总材料进行审查;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在每

9、季度结束后20天内提出享受资助的担保机构名单及核定资助额;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按核定金额的50%下达计划,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拨付到担保机构的账户。第十八条 年度结束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剩余的专项资金额度再按比例追拨每季度各项目的资助资金,实行“年终结算”。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收到资助款后,直接用于弥补代偿损失。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应就每季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政策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材料,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半月内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

10、担保机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资助期限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有关规定及预算安排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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