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EPA复合木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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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NAS-WI13-02-34-C/0 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EPA复合木制品)受评审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评 审 方: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EPA复合木制品)说明:1.从事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满足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以及美国环境保护署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的要求。2.本检查单依据美国环境保护署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编制,作为文件系统符合性检查单(产品)的补充。序号检查事项与认可方案要求相对应的认证机构文件名称及条款(认证机构填写)备注1C1公正性在实施EPA

2、复合木制品认证时,认证机构必须公正的开展认证活动。为了证实公正性,认证机构必须:不能是复合木制品的板材生产厂、加工厂、贴面制品生产厂、进口商、设计者、经销商或零售商,也不能与其有财务利益。确保其管理人员和参与复合木制品复核和认证决定过程的人员,不会在同一个或其他独立的法律实体中,参与可能损害其认证决定过程公正性的活动,如倾向(在某一活动中对认证对象有倾向性判断)或咨询活动。确保认证机构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若参与了对同一个或某个独立法律实体的倾向或咨询等活动,不能参与对该法律实体认证工作的管理、复核或认证决定。确保认证机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复合木制品认证的人员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证明他们不会因认

3、证的结果而收到财务方面的好处。2C2.1认证责任认证机构必须按照CNAS-CC02、本认可方案和“40 CFR PART 770”的要求实施EPA复合木制品认证。对于每个获得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的板材生产厂,认证机构必须:验证每个板材生产厂都有适宜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并且满足适用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评价板材生产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过程能力、人员能力、手册涵盖要素的齐全性,以及适用时,评价现场测试设备是否充足。验证板材生产厂对EPA复合木制品认证要求所做的甲醛质量控制测试的准确性(包括自检和外检,适用时也包括抽样、处理和运输程序等)。验证每一个板材生产厂的质量控制检测结果,方法是将

4、其与认证机构实验室使用ASTM E1333或ASTM D6007标准进行季度检测的结果比对,并根据40 CFR PART 770.20的要求评价检测方法的等同性和相关性。针对每个板材生产厂和产品类型,与每个板材生产厂协商建立甲醛释放量的质量控制限值(QCLs),以及适用时,装运质量控制限值或其他甲醛释放量限值。要求每个板材生产厂建立一个用于确定产品是否超过适用的质量控制限值(QCLs)的过程。向每个板材生产厂提供其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简称CARB)或EPA的认证机构编号,用作标识和记录保持。至少每个季度对每个板材生产厂及其产品和记录进行检查,此检查须依据CNAS-CC02第6.2.1条

5、规定,符合CNAS-CI01的要求。3C2.2实验室责任认证机构须验证其使用的实验室对EPA复合木制品认证要求所做的甲醛释放测试的准确性。对于季度性检测,认证机构必须仅使用经EPA承认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这些实验室应参加了CARB组织实验室间的甲醛释放比对(如果有),或EPA承认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项目(如果有),并且结果满意。4C2.3无甲醛(NAF)和超低甲醛释放(ULEF)对于没有收到CARB无甲醛或超低甲醛释放认证豁免,或超低甲醛释放减少检测的板材生产厂,认证机构须对其无甲醛或超低甲醛释放认证豁免的申请,和对超低甲醛释放减少检测的申请进行评审。如果板材生产厂证实满足了“40 C

6、FR PART 770.17或PART 770.18”规定的认证豁免或“40 CFR PART 770.18”规定的减少检测的要求,认证机构必须在收到申请后90天内批准申请。5C2.4减少对中密度纤维板或刨花板检测认证机构须对板材生产厂提交的关于减少对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的质量控制检测数量的申请进行评审。如果板材生产厂证实满足了“40 CFR PART 770.20 (b)(2)(ii)”关于减少检测的要求,认证机构须在收到申请后90天内予以批准。6C2.5通报EPA认证机构须按照“40 CFR PART 770.8”的要求,向EPA通报以下事项:批准或拒绝的关于无甲醛或超低甲醛释放认证豁免或

7、超低甲醛释放减少检测的申请,包括续约申请。必须在批准或拒绝后5天内通报,所有经批准的申请的复印件必须在批准后30天内交EPA。批准或拒绝的关于减少对刨花板或中密度纤维板检测的申请,包括续约申请,必须在批准或拒绝后的5天内通报,所有批准的申请的复印件必须在批准后30天内交EPA。当一个板材生产厂在连续两次以上的质量控制检测中超过了其确立的质量控制限值,认证机构须在知晓第二次超标后72小时内通报。该通报须包括产品类型、超过质量控制限值的质量控制检测日期、质量控制检测结果、ASTM E1333或ASTM D6007方法对应的等同值、建立的质量控制限值以及所使用的质量控制方法。对于每个未通过的季度检测

8、(即:任何超过“40 CFR PART 770.10节”规定的适用甲醛释放标准的样本),必须在72小时内通报。该通报信息不作为保密信息处理。如果认证机构在美国的服务代理人发生变化,须在5天内通报。失去认可资格或者终止参与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方案的,应在72小时内通报。7C2.6其他通报每个认证机构须在适用时通报以下事项:对于每个未通过的季度检测(即任何超过“40 CFR PART 770.10节”规定的适用甲醛释放标准的样本),在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板材生产厂。该通报信息不作为保密信息处理。失去认可资格或者终止参与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方案的,须在72小时内向其提供过EPA复合木制品认证服务

9、的所有板材生产厂通报。8C2.7记录认证机构须以电子形式保持以下记录,自生成之日起保留三年,并且在EPA提出要求后30天内提供:获证板材生产厂名录,及其获证产品和产品类型,包括所使用的胶粘剂类型。针对每个板材生产厂和产品类型所做的检查和甲醛释放检测的结果。认证机构使用的实验室名录,及其使用的检测方法,包括检测条件、预平衡时间和季度检测结果。用于确定检测方法相关性和等同性的方法和结果。有关无甲醛或超低甲醛释放认证豁免或超低甲醛释放减少检测的批准文件,包括板材生产厂名称、设备设施、批准的产品、所用胶粘剂的类型和批准的日期。对于中密度纤维板或刨花板的板材生产厂减少检测的批准文件,包括板材生产厂的名称

10、、批准的产品和批准日期。CNAS提供的最近一次评审、复评、和/或监督的现场评审报告。9C2.8年度报告在每年的3月1日或之前,认证机构须按照“40 CFR PART 770.8”的要求提供一份其过去一年认证服务的年度报告。季度检测结果、检测方法、检测日期、被检测的产品(包括产品名或产品描述,以及生产厂名称),不作为保密信息处理。适用时,报告须包括所有以下要素:针对每个获得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的生产厂,认证机构须提供以下信息:认证机构在过去一年里认证的复合木制品;用于获证复合木制品的胶粘剂类型;季度工厂检查的日期;每个季度检测的日期、结果、检测方法以及是否使用了签约实验室;对每个未通过的季度检测

11、,产品类型、受影响的产品量、再认证检测 结果以及对受影响产品最终处置的描述,包括对不合格批次的处理;对于未通过的质量控制检测造成的每个不合格批次,检测日期、方法、产品类型、受影响的产品量、批次号、再检测结果以及对于受影响产品的最终处置的描述,包括不合格批次是如何处理的;针对季度检测和工厂检查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认证机构使用的实验室和检测方法的名录、大气候箱和小气候箱的数量和容量(立方米)、等效方法确定的日期和等效方法的数据。CNAS识别出的任何不符合项及其处理措施。除CARB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以外,其他所有甲醛释放实验室间比对的结果,或EPA承认的能力验证结果(如有)。10C2.9评审和检查有要求时,认证机构须允许EPA的代表:在CNAS对认证机构进行评审、复评或监督的现场。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在出示了适当的证明和书面通知后,对认证机构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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