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客船运力和航线安全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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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客船运力和航线安全评估办法 一、为加强水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保障水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国际、国内水路运输客船运力和航线的安全评估。三、新增客船运力和航线的安全评估由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在境内注册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开辟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客运班轮航线应在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前,向拟开辟航线中方港口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评估申请;已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在境内注册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新增国际客运航线、客船运力的,应向航线所涉及中方港口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2、提出安全评估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安全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四、受理新增客船运力和航线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全部合格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负责评估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组织评估时,应组成评估小组,并指定1人为组长。评估小组应由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船检、海上搜救等部门或者机构的人员参加,组成人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五、评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水路运输、海事管理、航海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水路运输、海事管理或者航海等业务;(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持有大副、大管轮以上适任证书,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三)组长应具有高级专业技

3、术职称。六、评估小组应根据对企业经营场所、船舶(新增客船的需提交船舶设计方案)、国内码头、客运站等进行现场调查,结合航线水域的水文、气象、港口、航道、锚地等条件,确认开辟客运航线的可行性及船舶主尺度及技术标准的符合性,核查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旅客服务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管理能力,对申请事项进行全面评估后制作新增客船运力和航线安全评估报告(格式附后)。七、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全面详尽,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申请人、航线、船舶、水域概况;(二)申请人的经营资质条件及旅客运输经营、安全管理纪录;(三)申请人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能力;(四)海事监管和搜救保障能力;(五)评估结论意见。

4、结论意见应由评估小组多数通过,评估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中列明。八、负责组织评估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评估小组的评估结论。对安全评估有异议的,负责组织评估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要求复评。九、评估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评估结论应客观公正。十、负责组织评估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监督管理。评估结论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安全评估工作不收取费用。新增客船运力和航线安全评估报告被评估单位_评估项目_评估组织单位_评估时间_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评估事项 评估人员组成姓 名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称签 名一、评估过程二、企业基本情况概述(应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东投资构成、营业运输范围等内容)三、对评估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和评价(一)申请人、航线、船舶、水域概况;(二)申请人的经营资质条件及旅客运输经营、安全管理纪录;(三)申请人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能力;(四)海事监管和搜救保障能力。四、对有关问题的点评和建议五、评估结论意见 评估小组组长:(签名)六、备注(评估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在此列明,并由本人签名)评估组织单位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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