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政法发〔2005〕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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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特殊医疗废物的管理(一)经手术取出的植入物应按医疗废物处理。如病人执意带走,劝说无效的,应由科室进行消毒处理后交给患者,同时告知患者家属其物品具有的感染危险。(二)使用后血袋应由使用科室及时送至输血科。输血科应与使用科室做好交接记录,并将其存放于4冰箱内保存24小时,然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置。(三)对于以前纳入病理性废物的妇产科引产胎体以及产妇胎盘,必须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执行。、妇产科(包括门诊及住院部)引产的胎体,如患者自愿交由我院处理的,应签署胎儿(婴儿)遗体处理知情同意书(见附件),并科室登记本及专职人员回收登记本上注明“胎体几具”“,并及时送太平间冷藏保存,后集中送殡仪馆火

2、化处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卫办医政发201060号)精神,对于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产妇分娩后胎盘的处理原则根据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的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妇产科应当及时告知产妇,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做好相应的交接记录。依据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的原则要求,收归医院集中处置的胎盘,后勤部要及时送太平间冷藏保存,后集中送殡仪馆火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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