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的制度与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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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魏晉南北朝的制度與社會經濟第二節社會與經濟士族與庶民魏初所創的九品中正制度,本來是為了矯正漢代選舉之弊,但實行的結果卻發生了新的弊端。中正官既以士庶之別,為貴賤之分,於是高門大族和權貴子弟,盡被評定為上品,雖無世襲之名,而有世襲之實。形成所謂世族或士族【一】,與庶民成為截然不同的階級。士族在政治上享有仕宦的優先權和免除徭役的特權。在社會上士族與庶民固然屬於不同的階級,彼此不能交往,就是士族本身,也有門第高低的不同【二】。如門第不相等,不通婚姻;身分不相當,甚至不同坐交談。這種門閥的觀念,即使天子也無權過問。士族又得各募部曲【三】,叫做義從。庶人為求進身,往往自附於士族,叫做門生。總之,士

2、族在政治與社會上自成一封建集團、特殊階級。南方的僑姓與吳姓西晉末年大亂,中原的世家大族,相率渡江南遷者,自視甚高;他們仍以中原望族自相標榜,號為僑姓。東南地區,自孫吳以來的當地大族,號為吳姓。僑姓以王、謝、袁、蕭為大,吳姓以朱、張、顧、陸為大。吳姓的地位,不及僑姓。晉元帝及王導對於江南的望族如顧榮等人,禮遇延致,甚或委以重寄,乃是因為東晉建立之初,基礎未固,為了合作對抗北方胡族的威脅,不得不如此。北方的郡姓與國姓留居在中原的士族,在胡人的統治下,處境艱苦,他們留心實學,五胡君主也延用他們為輔佐,所以士族的特殊地位並沒有因動亂而衰落。他們不願與胡人相混,為了區別胡漢,於姓氏之上冠以郡名,號為郡姓

3、,如范陽盧氏、清河及博陵崔氏、太原王氏、滎陽鄭氏等。魏孝文帝改胡姓之後,鮮卑的元氏、長孫氏、宇文氏及于、陸等,號為國姓。國姓為天子所命。均田與賦稅漢末大亂,人民死亡流離,中原戶口大減。名都如洛陽、長安,殘破不堪。全國人口,等於西漢盛時的一個大郡。三國晚年,合計僅七百六十餘萬,西晉時為一千六百餘萬。永嘉之亂以後,戶口銳減,因之產生了不少大地主,權勢之家占地尤廣。北方受戰亂之禍最大,人民飢困流離,以致地曠人稀,為制止豪強兼併,因有均田之制。魏孝文帝依李安世議,於太和九年(西元四八五年),頒均田詔,先立鄰、里、黨長,以訂戶籍,然後計口授田。其法把田分為桑田與露田,男夫十五歲以上,受露田(種穀物之田)

4、四十畝,婦人二十畝,身歿還田;奴婢與良民同。男夫另給桑田一人二十畝,作為永業,身死不還,可以買賣。這是土地公有(露田)、私有(桑田)的折衷措施。北齊、北周仍繼續採行。魏晉南本朝時代的動亂,導致商業蕭條,經濟衰退。貨幣雖未廢棄,但交易多以實物,而實物之中,又以穀粟和布帛最為通用。政府徵收賦稅,也是徵收穀帛,不徵收錢幣。例如曹魏田租,每畝粟四升,戶稅每戶絹二匹、綿二斤。北魏的均田制,徵收的標準是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北周、北齊除徵收穀帛外,對於徭役也有一定的規定。這種以穀粟、布帛與力役為賦稅的辦法,歷魏晉南北朝時代,基本型態未曾改變,並沿襲而至隋唐。這是漢代以後經濟上的一大轉變。【注釋】一、士族亦稱世族、勢族、名族、右姓、高門、華閥等,名稱不同,意義則一。二、例如南方士族,同為僑姓又有渡江早晚之分;北方則同族之中,又有郡望的差異。三、部曲本為漢代軍隊編制之名,續漢書百官志:將軍領軍皆有部曲。降及三國、魏、晉,演變為私人軍隊之稱。【研究與討論】一、研討士族制度的形成。二、何謂僑姓、吳姓、郡姓、國姓?三、何謂均田制?四、北魏得均田和賦稅制度,其實施的背景如何?試加以探討說明。【附圖】圖四十六魏書食貨志所載均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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