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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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养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隧道养护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等有关行业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专养公路是指由各市公路局管理养护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养公路隧道(以下简称专养隧道)是指在专养公路上且由各市公路局管理养护的公路隧道。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专养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对于:(一)改建路段上的专养隧道,开工前由设区市交通局(委)协调市公路局与项目建设业主签订隧道管养协议,明确改建期间隧道养护管养单位和工作职责。(二)专养公路上未移交接养的隧道,由各设区市交通局(委)督促县(市、区)交通局协调

2、建设单位开展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第四条隧道养护的范围包括土建结构、机电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土建结构主要是指隧道的各类土木建筑工程结构物,如洞门、衬砌、路面、防排水设施、斜(竖)井、检修道及风道等结构物。机电设施主要是指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其他有关设施包括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第五条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为全省专养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单位,负责全省专养隧道养护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设区市交通局(委)(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委)为辖区内专养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专养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工作;设区市公路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为辖区

3、内专养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管养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专养隧道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管养单位应明确专养隧道养护的行政分管领导和隧道养护工程师,行政主要领导对隧道养护管理负总责,行政分管领导、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和隧道养护工程师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各管养单位应在年度养护预算中安排专门的专养隧道养护资金,用于专养隧道日常运营管理、维护和维修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隧道养护经费。第二章隧道养护工程师制度第七条专养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行隧道养护工程师制度。省公路局、市公路局、公路分局应分别设置隧道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人员名单报备省公路局养护处,并保持人员的

4、相对稳定。第八条省公路局总工程师负责全省专养隧道养护管理技术指导工作,养护处负责人负责组织全省专养隧道定期检查工作,养护处设省级隧道养护工程师,负责全省专养隧道养护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省级隧道养护工程师在省公路局总工程师的指导下,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全省专养隧道养护管理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市级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审核并组织实施专养隧道特殊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审定专养隧道特殊检查和专项检查报告,依据检查报告提出专养隧道维修加固、改造、改建工程建议。(三)组织制定全省专养隧道养护工作计划,审批专养隧道维修加固、改造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四)负责提出专养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

5、科研计划,参与审定科研成果。(五)负责督促全省专养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更新和保密工作,定期对专养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六)组织下级隧道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九条市公路局设市级隧道养护工程师,在本单位总工程师和省级隧道养护工程师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专养隧道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审核辖区内专养隧道小修保养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分局隧道养护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负责提出辖区内专养隧道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专养隧道定期检查计划,并在检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及本

6、单位领导提交定期检查报告,提出专养隧道养护、维修、改善方案和对策措施,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和专项检查隧道的申请报告。(三)参与辖区内专养隧道新改建工程及大、中修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协助实施辖区内专养隧道的特殊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五)负责督促辖区内专养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更新和保密工作,定期对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第十条公路分局设县级隧道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在市级隧道养护工程师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开展本辖区内专养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一)主持辖区内专养隧道日常检查与评定工作,详尽记录检查结果,并在每月25日前向市级隧道养护工程师和本单位领导报告隧道的养护情况。(

7、二)负责上报辖区内专养隧道小修养护年度工作计划,主持专养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专养隧道养护质量,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三)监督辖区内专养隧道养护大、中修和改善工程的实施,协助做好隧道大、中修和改善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及时收集归档隧道技术档案资料。(四)协助市级隧道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第十一条公路站(道班或公路养护公司)设隧道检查员,在县级隧道养护工程师的指导下,负责所管养路段隧道的检查工作。(一)负责管养隧道的经常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于每月20日前向县级隧道养护工程师报告。(二)负责管养隧道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向县级隧道养护工程师报告隧道突发性病害。(三)协助县

8、级隧道养护工程师执行隧道检查和观测工作。第十二条隧道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制度。省级每两年组织一次隧道养护工程师技术培训,市级每年组织或参加一次隧道养护工程师技术培训。第三章隧道检查制度第十三条专养隧道检查与评定应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规定,检查结束后及时更新隧道管理系统相关数据。第十四条专养隧道土建结构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由公路分局组织实施,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由公路分局提出,市公路局组织实施。专养隧道特别检查可由市公路局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开展相应工作。专养隧道专项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实施,做出检查报告,对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作分析鉴定,完

9、整描述病害的成因、范围、程度等详细信息,为病害处治措施提供技术依据。检查报告应组织专家论证,以确保检查结论可靠。第十五条专养隧道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在检查当天做好检查记录,逐座隧道对照上个月的日常检查记录表,并在表上人工填写完整的病害发展情况,现场签字确认,并及时整理形成文档装订成册,检查原始记录和电子文档由检查单位(公路站、公路分局和市公路局)负责保管,期限至少三年。第十六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定时上报专养隧道养护管理工作情况,其中:公路分局每月25日前报市公路局,市公路局分析汇总后每月30日前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次月5日前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第十七条每座专养隧道都应有监管人,监管人员名单报省公

10、路局备案,并建立监管档案,其中:S类隧道由隧道检查员和县级隧道养护工程师联合监管,B类、A类隧道由县级和市级隧道养护工程师联合监管。B类、A类隧道应做好隧道检查记录,并根据病害严重程度、发展速度以及所在线路交通量构成等情况,及时调整跟踪观测频率,必要时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封闭交通。第四章应急处置管理第十八条专养隧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公路局具体负责实施。第十九条公路分局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安全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第二十条公路分局要按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隧道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机械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突发

11、事件,公路分局应在发现、接获信息后立即报告市公路局、当地政府及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一)隧道结构出现局部破坏,危及行人、行车安全;(二)隧道出现大面积渗漏水、衬砌起层、拱部落物等病害;(三)隧道因坍塌、损毁、交通事故、火灾等原因导致中断交通;(四)隧道处于危险状态或有危险迹象等情况。第二十二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市公路局应在发现、接获信息后立即报告省公路局、当地政府及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一)国省道专养隧道因坍塌、损毁等原因导致中断交通的;(二)国省道长、特长隧道出现严重病害危及隧道安全的。(三)隧道因交通事故、火灾等原因导致中断交通,国道2小时以上,省道4小时以上。第二十三条对采取限速或封闭交

12、通等措施的隧道,公路分局应设置绕行路线,并合理设置封闭或限速、车辆绕行预告等指示、导向等标志,并及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保障车辆顺利通行。第五章隧道保养维修管理第二十四条专养隧道日常养护应做好保洁工作,保持隧道内路面清洁、无积水,排水沟无堵塞,侧墙、拱顶整洁;标志完整齐全、反光道钉清晰、醒目,隧道行车道中心线及两侧边沿轮廓线明晰;照明设施、通风设施等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专养隧道保洁应选择在交通量较小的时段进行,原则上以机械保洁为主,人工为辅。人工保洁应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清扫或清洗人员作业时应身穿带有反光安全标志的服

13、装,单侧作业。第二十五条隧道行车道中心线应采用黄色热熔型反光实线。当隧道路面宽度大于8.5m时,应在隧道边缘设置行车道边缘线,距人行道或检修道边缘50cm;当隧道路面宽度小于8.5m时,可不划设行车道边缘线。两侧边沿轮廓线应设置在隧道两侧人行道或检修道侧面,为黄黑相间的立面标线,并加装凸起路标,间距2m;同时在隧道壁上安装三角形诱导标,高度60cm,反射器颜色同防撞墙三角形诱导标,布设间距直线段为20m,弯道为10m。第二十六条隧道中间段连续坏灯2盏以上,洞口加强段连续坏灯3盏以上应在2两天内及时更换或维修,其他的应在一周内更换或维修。照明灯具更换或维修时应选用节能灯。第二十七条加强隧道通风设

14、备检查和维护。发现通风设备出现松动等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维修加固,通风设备运转出现异常或不运转的应在一周内及时维修排除故障。第二十八条各类隧道的养护工程措施:S类隧道进行正常养护;B类隧道应在下个养护计划周期内安排中修,必要时立即启动隧道维修加固处理程序;A类隧道应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启动隧道改造程序,半年内动工改造。第二十九条专养隧道养护维修作业应当严格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因特殊养护需要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应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第三十条 各市公路局、公路分局应建立健全专养隧道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隧道技术数据,保证隧道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做到“一隧一档”,并逐步实现电

15、子化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隧道信息管理系统。第三十一条公路分局应建立专门的隧道技术档案室,由县级隧道养护工程师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一)隧道基本状况卡片。(二)隧道竣工档案。(三)隧道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及监管记录表。(四)隧道定期检查、特别检查、专项检查的检查报告。(五)隧道大、中修、改善工程的施工设计文件及审批文件、施工原始记录以及验收资料。第三十二条市公路局应建立专门的隧道技术档案,由市级隧道养护工程师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一)隧道基本状况卡片。(二)隧道施工设计文件和工程竣工图。(三)B类、A类隧道监管记录表。(四)隧道定期检查、特别检查、专项检查的检查报告。第七章检查监督第三十

16、三条专养隧道监管单位、管养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公路分局每月对公路站的隧道养护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市公路局每季度对公路分局检查一次,市交通局(委)每半年对市公路局检查一次,并各自形成检查记录。省公路局每年结合年终公路检查对市公路局检查,作为年终检查评比的内容之一。第三十四条对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责令立即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管养不到位或疏于管养,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该单位省公路局年度先进单位参评资格,并责令相关单位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公路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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