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车辆闸瓦(高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90245864 上传时间:2019-06-10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19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铁道车辆闸瓦(高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铁道车辆闸瓦(高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铁道车辆闸瓦(高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铁道车辆闸瓦(高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铁道车辆闸瓦(高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铁道车辆闸瓦(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道车辆闸瓦(高(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一年一月 目录1.总则(1)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2)4.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3)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3)6.产品检验(4)7.审批发证(4)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5)9.考核检验收费办法(7)10.工作守则 (7)11.争议裁决 (7)12.附则(7)附件1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评分表 (8)附件2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细则 (15)20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 为做好铁道车辆

2、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铁道车辆高磷闸瓦产品。1.3 本细则适用于铁道车辆高磷闸瓦。1.4当产品标准、技术条件、部批图纸等修订时,本细则附件1

3、、附件2应执行新版本相应的规定,并报全许办备案。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设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铁道部的领导下,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及其他有关发证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4、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挂靠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邮政编码:100081电 话:路电49324 49344 93040 市电 63249324 63249344 83493040联 系 人:黄银霞 2.3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企业申报受理、监督以及查处无证产品的组织工作。 2.4铁道行业各铁路局、总公司等主管部门负责协助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企业申报审查工作。2.5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

5、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邮政编码:100081电 话:63249324 63249334联 系 人:黄银霞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机车车辆检验站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邮政编码:100081电 话:63249233联 系 人:孙剑芳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金属化学检验站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邮政编码:100081电 话:63249664 63249504联 系 人:袁龙英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营业执

6、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品的生产。3.2 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或铁道行业现行标准。3.3 产品生产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产品标准和生产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3.4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该产品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等生产技术条件。3.5 企业拥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的现代企业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3.6 企业已经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4 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4.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

7、在境内销售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品的企业均有权申请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品生产许可证。4.2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申请书附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产鉴定证书(复印件)或型式试验报告、换证企业原许可证证书、有关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方面的制度目录、产品主要图纸及使用说明书、企业要求保密回避的报告。4.3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4.3.1申证企业应到所在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按规定要求填写,然后连同申请书附件一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3.2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应尽快按规定要求进

8、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3.3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寄(送)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审查准备5.1.1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收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后,报铁道部科教司审批同意,制定发证工作计划。5.1.2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应及时对有关企业组织宣贯实施细则,申证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自查和整改,完善生产条件,提高企业素质。5.2 审查组组成5.2.1 由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

9、证审查员、专家以及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代表组成。5.2.2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审查组一般为2-4人。5.3 文件审查5.3.1 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企业质量文件进行审查,记录审查结果,并将文件审查结论通知企业;5.3.2 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5.4现场审查5.4.1 审查组依据“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对申证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5.4.2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

10、划要求。5.4.3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同时按“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细则”(见附件2)的要求抽样、封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部、检验单位和企业各一份)。审查组应对抽封样工作的可靠性负责。5.4.4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结果,并提交正式的书面审查报告。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 5.4.5对新建、转产和扩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必须按“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进行全面检查。6 产品检验6

11、.1 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细则”(见附件2)的要求。6.2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封签完整的抽样产品后,应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一份,审查部两份,其中一份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7 审批发证 7.1审查部应将审查组提交的考核报告及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经铁道部科技司同意后,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审查部上报申证企业名单,同意后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发生产许可

12、证证书,并予以公布。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许可证编号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标记及编号为:XK17-1210000企业编号产品编号行业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 8.2 许可证有效期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8.3 许可证标示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 8.4 申报与受检时限 8.4.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凡属细则规定范围内所有生产铁道车辆高磷闸瓦的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原证在有效期内有效)。 8.4.2审查部下达审查计划后,应将计划审查检验日期提前通知受检企业,并且原则上应在一个年内完成对该申

13、证企业的考核检验。 8.5 发证复查 8.5.1申证企业经质量体系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有一不合格者,允许企业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 8.5.2 发证复查办法仍按本细则。 8.5.3 发证复查内容: 1)若生产条件不合格,则重新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不合格项及相关资料(必要时,重新全面考核);2)若产品质量不合格,则重新检测不合格项及其关联项。(在必要情况下,重新进行全项检验)。 8.5.4 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8.6 监督检验 8.6.1取得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应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并按本细则要求,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质量检验部门的日常监

14、督检验。在有效期期中前后,铁道部质检中心可对其产品质量(一般不考核质量体系,只审查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和检测数据)进行期中抽查,期中抽查费用由企业负担。 8.6.2 对期中抽查不合格者,允许企业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且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签章同意后,向审查部提出期中复查申请。 8.6.3 期中复查内容:为不合格项及其关联项,必要时为全项。 8.6.4 对期中复查仍不合格者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予以许可证吊销,并予以公布。 8.7 到期换证 8.7.1有效期满的获证企业,须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重新按规定程序进行换证(换证申请书仍采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否则认为自动放弃,不予换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