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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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 作 手 册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八月一、农机购置补贴程序一、购机申请1.农户持本人身份证(农民合作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所在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所提出购机申请。责任单位: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所2.申请人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并作出购机承诺。二、受益人确定1.经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联合审核通过后,一次性确定申请人名单、所购机型及数量。责任单位: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所2.将所确认的申请者报县农业局,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公示,并在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所同步张榜公示。责任单位:县农业局;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所三、购机

2、顺序确定1.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局、财政局组织,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进行现场公开抽签,确定购机顺序号并在县农业局、财政局及乡、镇政府、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所公布。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财政局;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所2.对购置插秧机、半喂入式联合收割机、大马力拖拉机的农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在购机顺序上给予优先安排。3.县农业局、财政局向抽签确定的受益人出具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四、购机1.受益人在省农业厅公布的经销商和补贴产品目录范围内,自主择机、择商、谈价。责任人:购机农户、经销商2.受益人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差额购机,经销商开具发票,喷涂购机补贴机具标识,进行人机合

3、影。五、核实1.县乡农业、财政部门组织核实,按“属地管理”原则,核实人员进行实地核实,核实人员、农户、机具三合影,并在核实表上签字确认。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财政局;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所2.将农户购机情况在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进行公布。六、结算1.经销商对所销售补贴机具进行自查、核实,报县级农业局审核后,汇编补贴资金申请结算资料报送省农业厅购机办。责任单位:县农业局;补贴经销商2.省农业厅购机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编制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省农业厅农机处。责任单位:省农业厅购机办3.省农业厅农机处、财务处对资金结算申请复核无误后,会签报批。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农机处、财务处4.省

4、农业厅、省财政厅及时审批、拨付经销商补贴资金。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二、农机、财政部门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执行分级负责制,上级负责对下级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强化内部风险防控,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积极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一)各级农机部门职责1.省级部门职责:制定落实工作责任制、廉政责任制;编制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申报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编制补贴产品目录,公布经销商名单;审核报帐材料,进行补贴资

5、金结算;制定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检查,督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2.州、市级部门职责:制定落实工作责任制、廉政责任制;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检查、督促、考核、验收工作;受理经销商资格申报并进行初审;负责辖区内全面监管工作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及经销商的监管,并将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处理意见及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报省农业厅。 3.县级部门职责:制定落实工作责任制、廉政责任制;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按要求确定受益人和农户购机顺序;按规定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对经销商及补贴产品质量、价格

6、进行监管;组织完成报帐材料及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并对核实的准确性负责;完成资料归档并负责保管;负责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全面监管工作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及自检自查工作,并将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处理意见和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4.乡级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廉政责任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受理农户申请,进行受益人资格审查、公示;按规定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上报县级;负责农户购机情况公布;完成报帐材料及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并对核实的准确性负责。(二)各级财政部门职责1.省级部门职责:制定落实工作责任制;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配合农机主管部门编制省级农

7、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及补贴产品目录;向财政部申报中央补贴资金,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证政策宣传、公示、补贴机具核实、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及时划拨补贴资金;按照不低于补贴资金额度30%的比例进行核查。2.州、市级部门职责:制定落实工作责任制;配合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参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检查、督促、考核、验收工作;负责辖区内财政部门涉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全面监管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并将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处理意见及有关部门的处理情况报省财政厅。 3.县级部门职责:制定落实工作责任制、廉政责任制;配合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宣传发动工作

8、、确定受益人和农户购机顺序;按职责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参与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核查销售台账,并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对农民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资质条件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搭车收费、指定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等问题进行核查。 4.乡级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参与受理农户申请、受益人资格审查;参加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发挥基层财政部门监管作用。三、经销商及受益者责任(一)经销商责任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自觉接受农机部门的监督管理,格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充分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按照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供

9、货、确保产品质量、做好“三包 ”及售后服务工作,不弄虚作假和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以减少或降低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及时准确报送报帐材料。(二)农民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责任按照购机补贴政策规定的操作程序申报、购置补贴机具,主动配合农机部门进行机具核实、落户管理等,承诺并确保所购买补贴机具是本人使用,不弄虚作假参与倒卖补贴机具、套取补贴资金,保证所购买机具两年内不出售。四、农机购置补贴风险防范责任(一)各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及人员农业(农机)、财政部门以任何理由收取生产企业、经销商、农户费用和有工作人员受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斟情减少本级下批补贴资金,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建议对其进行

10、问责,所产生的后果由本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并将查处情况上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参与套取补贴和受贿等情况的,斟情减少本级下批补贴资金,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所产生的后果由主管部门负责,并将查处情况上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二)经销商对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干部、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农机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生产或经销的农机产品补贴资格,由省农业厅通报全省农机部门及购机补贴经销商。(三)购机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向农机部门和工作人员行贿、提供任何费用(包括购物卡、有价证券等)、参与

11、“围签”或套取补贴的农户,不论数量大小,一经查实,取消受益人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购机补贴,由县农业局在全县进行通报。五、购机补贴工作纪律要求(一)国务院三个严禁:1.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2.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3.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二)农业部、财政部四个禁止:1.禁止向农民收费。2.禁止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3.禁止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4.禁止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八个不得:1.农业农机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2.不得违反程序确定补贴对象。3.不得将国家、省级推广目录外产品纳入补贴目录。4.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5

12、.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6.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7.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8.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等。五个强化措施:1.保障农民自主选择权。2.公平公开确定补贴对象。3.省级财政应安排必要工作经费。4.开展创新试点。5.强化监管。五个监管举措:1.明确监管职责。2.严格执行制度。3.坚持阳光操作。4.加强督导检查。5.严查违规行为。七个注重: 1.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2.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

13、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3.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4.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5.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6.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7.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三)云南省农业厅、财政厅三个不允许:1.不允许代经销商收取农民购机款,并把购机款存入私人帐户的行为发生。2.不允许指定经销商、指定补贴机具,擅自代替农户与经销商确定机具价格的行为发生。3.不允许以各种借口收取经销商费用的行为发生。三个不准:1.不准农业(农机)、财政部门隶属的公司、服务部采取股份、合作等形式参与补贴机具的生产供货活动。2.不准农业(农机)、财政部门领导、项目的直接管理者及其直系亲属参与购机补贴机具的生产供货活动。3.不准农业(农机)、财政部门与企业、经销商划定补贴机具经营区域,搞市场垄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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