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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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索引号:501-11_B/2017-1226035公开目录: 规章制度发布日期: 2017-08-14主题词: 发布机构: 党委学生工作部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对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适用。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

2、四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和适用第六条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七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八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期限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学生不得参加评奖、评优、评先等。学生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评

3、奖要求的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者,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荣誉证书等。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一)主动向学校有关部门承认违纪行为,并且有明显悔改表现者;(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的影响,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者;(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三)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四

4、)群体违纪行为的组织策划者;(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者;(六)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第十一条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曾经两次违纪受到处分,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的,视为屡次违纪。在这三次处分(含第三次违纪应当给予的处分)中有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第三次违纪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

5、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含有非法内容或有害信息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四)吸食毒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六)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对一般参与者,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七)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八)妨害消防安全管理,无故使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或堆放物品侵占消防通道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7、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九)在校园内饲养、携带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四条 对非法占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殴打他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

8、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侵犯他人隐私,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或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对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

9、及以上处分;(二)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

10、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七)为谋求私人利益,诬陷教师、同学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经教育拒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八)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九)阅读、收看含有涉恐、邪教、色情等内容的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制作、传播、出租或出售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十)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11、 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在教学楼、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乱扔废弃脏物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三)损坏校园环卫、园林、供水供电、网络通信等公用设施,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对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

12、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2.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实施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者;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7.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者;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情形。(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2.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3.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

13、备者;4.在课桌、座位、墙面等处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者;5.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6.擅自传、接试卷、答卷者。(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2.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答卷,经教务部门调查认定为抄袭者;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2.组织作弊者;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者;4.考试结束后更改试卷答案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5.互相交换答卷或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6.抢夺

14、、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7.盗窃试题、答卷或故意隐匿、毁弃他人试卷、答卷者;8.因违反考试规定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9.其他作弊情节严重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五)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

15、)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违规用电或者使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形,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或者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酗酒或酒后滋事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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