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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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 生 手 册(适用于2012级学生)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O一三年一月目 录 一、学生守则1二、学籍管理规定 附: 1、学历教育免考项目及时间要求 2、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查分情况表 三、学生考勤办法 四、学生证管理规定五、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认定 六、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与执行实施办法 七、奖学金评定条例附:1、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奖学金申请表2、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奖学金登记表 八、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例 附:1、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申请表2、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九、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2、特困学生奖学金条例 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特困学生奖学金申请表附录:1、教室使用守则2、多媒体教室使用规定3、计算机教室使用守则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守则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二、秉承立信“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的校训,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真完成学业,掌握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三、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教学秩序,考试不作弊。四、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热心为大家服务,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五、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勤俭节约,文明礼貌。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普

3、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招生规定被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推迟报到期以两周为限;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新生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按照教育部规定,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方可报考成人高考,报考专升本

4、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凡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籍),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第三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在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新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入学需持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经学院核实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治疗后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入

5、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以确认学籍。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一)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习费用。(二)学生注册时应交付本人学生证,在相关栏目加盖注册印章。(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事先说明,开学后两周无正当理由而不注册,学院电话和短信发出退学警告,第四周仍未注册,作为自动退学处理。(四)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需在办理复学手续之后注册。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五条 高中起点本科的业余学制为五年,学习年限为五至十年。专科升本科学生的业余学制为三年,学习期限为三至八年。高中起点升专科业余学制为三年,学习期限为二年半至八年。第六条 学生毕业时,无论学习年

6、限长短,其毕业文凭中的学制以基本学制为准,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七条 学分原则上按照理论教学课每17学时计1学分;毕业设计及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每一周计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是1。 第三章 免考第八条 申请免考的课程成绩在规定年限内取得的,经批准后,可免考,成绩按“免考”记载。超过时间要求者,一般不予办理免考。免考课程不减免学费。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考有关课程。(一)已取得成人学历教育与职业证书学习成果互认免考项目中相关项目的合格证书或单科合格成绩单者,可免考相关课程。(二)其他符合免考条件的课程。第十条 免考手续:(一)凡符合免考条件之一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班主任提出有关课程

7、的免考申请,并填写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课程免考申请表和递交有关证明文件(相关证书或单科合格成绩单)的原件和复印件,班主任验明原件后,须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二)班主任在规定的日期,将免考申请表和已验明的证明复印件集中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批。(三)学院应在规定日期内,将审批结果经班主任通知学生并将批准免考的课程和名单录入计算机成绩库储存。第四章 课程选修、重修、缓修第十一条 学生以下达的教学计划为依据,进行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选修。第十二条 毕业实践环节及缓考课程以外的课程,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生可以参加一次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必修课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该课程;选修课课程补

8、考不及格的,可另选其它选修课课程替代,也可重修该课程。学生如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习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该课程以提高学习成绩。课程重修的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20元。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对个别课程申请缓修,办理缓修手续必须在开课学期开学之前,未办理缓修手续作为缺考处理。第五章 考试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记分。学期总评成绩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期终考试成绩49分及以下者,该课程学期总评成绩按考试成绩记载。第十六条 学生出勤及完成作业量均计入平时成绩,

9、平时成绩按实折算。跨学期授课且每学期均举行考试的课程,成绩按学期分别记载。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考前两周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取得缓考资格。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录。缓考不及格或缺考者,应办理重修。第十八条 补考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缺考”,并计入补考次数。补考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第十九条 学生如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习成绩不满意,自愿要求重修该课程以提高学习成绩的,该门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第二十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核查试卷申请必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班主任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核查试卷均应做出审

10、核结论,填写查分情况表,核查结果一周内书面通知学生。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第二十一条 要求转学学生由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填写转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第二十二条 外校学生转入我院,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转入我院的学生,以前在转出学校所修课程与我院教学计划基本相同的,其成绩予以承认。转学一般转入同一年级就读,并按转入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个学期的,或已经是毕业班的;(二)未达到本校相应专业录取分数线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入学考试科目不同或办

11、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不同的;(四)应予退学的或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一)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三)经指定医院诊断,所患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正常学习的;(四)未经请假,一学期不参加教学活动的;(五)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七)其他情况按法规应予退学的。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须填写“学籍情况变动表”,经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出具“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单”。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

1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向学院提交休学申请并填写“学籍情况变动表”,经审批后出具“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单”保留学籍。休学一般仅限一次,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可延长至两年。学生在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不享受注册在校生权利。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单”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复学学生编入相同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按复学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二)退役人员须凭退役证办理复学手续。(三)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持二等甲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并经学院核实确已恢复健康后

13、,方可复学。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教学计划中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毕业实践环节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毕业证书(该证书由市教委统一印制和验证)。毕业实践环节考核合格,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按照学院要求撰写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报告且成绩合格。(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或经济专业技术初级及以上资格,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及以上)资格,注册税务师等资格之一;或通过参加全球统考,取得英国AIA国际会计师中级(通过P1-P12全部课程)资格。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修读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经本人申请,颁发上海

14、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结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习时间在一学年及以上,修读了教学计划的部分课程,经本人申请,颁发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足一学年或被开除学籍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出具学习证明。第三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 奖励和处分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思想进步、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例及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例等有关规定评定优秀毕业生和奖学金,并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学生守则和有关规定的学生,参照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十章 学位第三十六条 学位的授予。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要求撰写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要求,由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2013年春季起入学的所有在册学生。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附: 1、立信会计成人学历教育认可职业证书学习成果免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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