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解读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0162148 上传时间:2019-06-0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解读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解读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解读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解读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解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解读(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学习情境五 企业所得税计算与申报技能点一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职业判断与业务操作】一、计算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是指按会计准则核算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数据可直接取自利润表。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一)计算营业收入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当期发生的,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1)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和其他收入。【

2、文本】利用“预收账款”截留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二)计算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是指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1)主营业务成本包括销售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和建造合同成本。(2)其他业务成本包括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和其他支出。(三)计算营业税金与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的,属于期间费用,不在本项目计算。

3、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也不属于本项目。(四)计算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1)销售费用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2)管理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3)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五)计算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是指纳税人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六)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指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金融负债、采取公允价值模

4、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期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七)计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投资损失。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项目,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八)计算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九)计算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支出是指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做中学】根据情境引例计算:利润总额=4000+80-2600-770-480-60-40-50=80(万元)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也称为

5、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是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依据。实际工作中,一般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及相关项目金额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规定,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下面按顺序分析各项目的计算过程:【法规】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63号(一)计算境外所得额境外所得是指纳税人发生的

6、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税后所得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其金额为纳税人中国境外税前所得减去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后的余额。(二)计算纳税调整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应当进行纳税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公布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的规定,纳税调整项目分为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和特别纳税调整项目,每个项目涉及纳税调整增加和纳税调整减少的内容,现按照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顺序分别说明如下。1确定收入类调整项目(1)收入类纳税调整增加的项

7、目【法规】国税函2008875号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主要包括非货币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纳税所得额。(2)收入类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是指纳税

8、人采取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会计核算中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税收规定对这部分收入不征税,调减纳税所得额。(3)收入类纳税调整视情况增减的项目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是指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的确认、利息收入的确认、租金收入的确认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项目数据。税收规定的收入大于会计核算确认的收入,其差额应调整增加纳税所

9、得额;反之,则应调整减少纳税所得额。投资收益。是指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投资项目的持有收益、处置收益中,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金额。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大于税收规定的收入,其差额应调整减少纳税所得额;反之,则应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

10、年度结转扣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是指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其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当纳税人所有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期末与期初的差额大于根据会计准则核算的期末与期初的差额时,其差额应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反之,则应调整减少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法规】财税2008151号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11、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纳税人符合税法规

12、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应调减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政府部门的,应调增纳税所得额。【提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是指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税收规定对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旧额,应调增纳税所得额;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应调减纳税所得额。其他。是指纳税人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