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重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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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 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 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 军人、家庭保姆) 劳动者的条件:1.年龄条件(最低就业年龄是 16 周岁) ;2. 劳动能力条件 劳动关系的特征:1.主体特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劳动 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 3.劳动关系的劳动是有偿的 4.劳动关 系兼有财产属性和人身依附性 5.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 性 劳动法的渊源 1.宪法 2.劳动基本法 3.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 法规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

2、5.地方性劳动法规 6.我 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 7.工会制定的经政 府组织部门认可或者工会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公布的有 关劳动问题规范性文件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义务: 1.全面、协作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2.制定企业规章的义务 3.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4.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的劳动条件的义务 5.向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 6.为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劳动就业的基本要素: 1. 公民正处于劳动年龄阶段 2. 公民具有劳动的行为能力 3. 必须有参加劳动的意愿 4. 必须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 5. 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6. 社会必须有劳动需

3、求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 服务。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平等的职业介绍服务是政府的 责任。 公共就业服务要求 (1)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县级以上人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资金用于促 进就业工作 。 (2)公益性(非营利性非营利性)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 不得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不得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不得举办或 者与他人联合举办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 信息发

4、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职业介绍所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 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 务的营利性营利性组织。 设立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 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首先在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 经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许可证 “职业中介机构不

5、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 者收取押金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反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求以外特定职业内在需求以外的因素,在就业 或职业的机会或待遇上给予区别区别、排斥或优惠排斥或优惠,从而剥夺或 损害就业或职业上平等。 1. 性别歧视 2. 地域歧视 3. 身份歧视 4. 生理歧视 1.向妇女劳动者提供和男性劳动者均等的就业机会 2.不得提高妇女劳动者的录用标准 3. 不得约定针对妇女劳动者

6、的限制性条款 4. 对男女劳动者应当实现同工同酬 就业助援的主要措施 1.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2. 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1)税收优惠(2)社会 保险补贴(3)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3.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1)税费减 免政策(2)贷款贴息政策(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 就业援助服务(1)求职登记和职业指导(2)岗位援 助(3)职业技能培训(4)跟踪服务 工资法律制度特征 1.工资必须是基于一定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劳动报酬; 2.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工资给付的直接依据是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协商结果) ,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 同规

7、定的义务。 3.当事人关于工资的约定不得与法律、集体合同的保障标准 相抵触。 4.工资分配受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5.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以货币形式支付; 6.工资必须定期定期支付; 最低工资制度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假、 探亲假、 婚丧假、 生育 (产) 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 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约定未完成定额或承包任务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条款为无效条款无效条款。 法律未对“非正常劳动”做进一步细化解释,一般来 说包括: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从事与工作任 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下岗待业

8、期间等。 依法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 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如培训费、劳防用品、住房补贴、生活困难补贴、企 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保费、货币或者非货币性伙食补贴、交通 补贴等。 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排除 (1) 国家公务员 (2) 学徒工 (3) 假期临时就业的学生(4) 残疾人(5) 租赁或承包经营企 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 最低工资的给付最低工资的给付 1.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程序和办法依法进行张贴和公告 2.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企

9、业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 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 15 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工资保障制度 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1.货币支付规则 2.直接支付规则 3.足 额支付规则 4.定期支付规则 5.定地支付规则 6.优先支付规则 7.紧急支付规则 无故拖欠不包括无故拖欠不包括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因单位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征得工会同意 后,暂时延付。 无故无故克扣不包括克扣不包括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依法制定的厂规、厂纪明确规定的; 经济效益下浮,工资下浮,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 准;

10、 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 险费用;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试用期的工资支付 可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 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 病、事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a.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其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 资标准的 80%。

11、b.事假工资可由当事人协商,可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 年薪制及类似情况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 向其预付工资,年终时或考核周期结束时再进行结算。 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1.工资支付的预警制度 2.工资支付的 赔偿制度 3.工资支付的信用等级制度 4.欠薪保障制度 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支付 (1)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2)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 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为社团代表参加会议等) (3)经

12、过用人单位推荐或批准,劳动者临时脱产或半脱产 到有关学校参加学习或培训期间;经本单位同意脱产参加函 授学习的,在规定的脱产面授学习期间;经本单位同意脱产 参加成人教育学习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依 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基本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 2.缩短工时制( 特别危险、繁重、有毒害、过度紧张的工 作劳动法39:未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少于8 小时变通做法 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夜班工作” :当日晚 上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缩短方法” :比标准工作日减 少1小时 + 按照规定发夜班津贴哺乳期女职工 “哺乳期” : 有不满1周岁婴儿。 “缩短方法” :工作时间内哺乳2次,每

13、 次30分钟;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3.不定工时制 4.综合计算工时制 延长工时制度 法定不适用加班加点的劳动者 a.未成年人,b.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工,c.哺乳未满周岁婴 儿的女工。 一般情况下加班加点的规定 a.生产经营需要 b.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征得对方同 意; c.一般每日最多不超过 1 小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 保障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每日最多不超过 3 小时,每月最多 不超过 36 小时。 法定休息时间种类 1、间歇时间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3、公休日(或公休假日、休息日、每周休假日等) 4、法定节假日(法休定假日) 5、探亲假 6、

14、婚丧假 7、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 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c.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 上; d.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 以上; e.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 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卫生安全法

15、律制度主要特征 1. 对象对象具有首要性:劳动者的人身 2. 实施具有强制性强制性:用人单位义务,劳动者权利 3. 保护范围特定性特定性:劳动过程 4. 内容具有技术性技术性:安全卫生技术规程和标准 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根据管理权限制定制定统一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标准,使劳 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科学化、规范化, 并力争同国际劳动立 法标准接轨。 组织和推动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科学研究工作, 为建立科学 合理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开发更多劳动 安全卫生保护产品, 并负责组织推广。 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基础制度基础制度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监督监督、检查检查以 及对违反劳动

16、安全卫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义务 对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用人单位负有不可 推卸的法定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建立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教育。 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设施和条件。 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 定期的健康检查定期的健康检查。 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 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内容 1. 防治主体(no.9) 安全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前期预防) 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的检测、调查、认定等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环节(治疗、康复费用承担) 三个部门科学分工、职责明确、责任具体、联动协作。 2. 职业病的认定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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