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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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伴随着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其结果就是农业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小规模家庭生产存在严重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加强土地流转的承包经营权,而良好的法律体系是其能够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 土地问题一直是学术研究和讨论的热门话题,特别是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土地改革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已经帮助农业走向了现代化,扩大了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然而,现有的流转制度并不完备,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制度。法律

2、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也都难以解决。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和趋势 (一)参与主体多元化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加快和农业结构调整,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企业数量逐渐增多,特别是与农业相关的首次转让的土地占了很大的比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工商企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也加入了农业用地这个行列,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注入了新的力量。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蔬菜生产和加工基地、各种大型养殖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乡镇各地,成为调整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新的来源。 (二)流转速度加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营业额的比例保持在2%4%。1

3、994年流通的农业用地面积仅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9%,而2000年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家庭有34.6%,平均流转率远远高于1992年营业额的比例。截至目前,有近31.2%的农民参与了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传输速率平均为23.1%。 (三)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 据农业部调查数据显示,在1995年、2007年、2009年9月,全国土地面积分别为1161万亩、5551.2万亩、1.06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约为3.1%、5.01%、9.5%。从这些数字中可以看出,土地流转规模呈现扩大的趋势。2001年,浙江、安徽分别出让土地134.6万亩、1243.6万亩,与1997年相比,同比

4、增长29.7%、21.3%。黑龙江、湖南、四川、江西等省份2003年农业用地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09年,深圳和湖北省农业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42.89%、23.91%。广东省2003年7月转让的土地为350万亩,同比增长19%,超过1999年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4.2%。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在中国的许多地方已经形成规模。 (四)土地出让模式多样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随着土地制度的不断完善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转让的具体方式除了转让、转包、交换等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方法,还出现了租赁、股份、抵押及其他形式的土地流转,而且不同地区的流转模式也不尽相同。为了促进

5、农地流转,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了股份合作制、入股、返租倒包等多种形式。农民比较倾向于转让、交换和转包等形式,而新的土地出让模式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也占据了较大比重。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存在的问题 法律制度应在坚持依法、自愿、可持续、保护土地的原则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土地流转有法可循,实现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一)流转主体的问题 法律对承包人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都有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承包人只能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农户。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本集体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则要求有专业的农业生产能力,可以是本集体成员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个人,享有的

6、优先权同承包人一样。这样的规定使得双方主体的范围限制在很小的区域,使一些想进入农业生产的个人或组织受到限制,而不愿种田的农民却要禁锢在土地上,违背了平等进入市场的主体资格的原则,阻碍了农地生产的利用率,不利于农地市场流转。 (二)转让方式存在缺陷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要经发包方同意,而“发包方同意”的法律规定过于空泛,对发包方在什么条件下应该允许土地承包流转权转移、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不允许土地承包流转权转移等问题没有明确。存在的主要问题:(1)发包方同意主体行使的主要问题;(2)发包方同意回复期间的问题;(3)发包方同意或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的法定理由。 (三)流转

7、配套制度上的问题 首先,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土地的市场流转制剂还有待开发,主要表现在相关的机制评估机构没建立,没有相应的流转价格机制,监管机构不健全。其次,有些地方的中介机构处于空缺状态,导致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渠道受到极大的限制。最后,没有良好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农的民生活来源和保障只能依靠土地。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的“其他手段”的规定过于含糊 “其他手段”包括究竟什么样的方式?是否可以创建基于农民的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及随后颁布的物权法都没有明文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性质,造成的财产缺乏全面的法律规范,适用法律困难。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

8、题的 解决对策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应当打破对其身份和资格的限制,适当地扩大主体的范围,可以允许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和允许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参与其中,取消对受让方必须为专门具有农业生产能力的不合理的规定,因为受让主体的不同并不会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反,主体的多元化有助于建立开放、新型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方式,也体现了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的承包流转。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发包方的同意”的规定应该细化。发包方同意的权利行使权应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管理机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行使。发包方同意的答复期限为15日。“发包方”的权利由决

9、定变为监督。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投票决定。 第三,通过对农村土地的基准地价做出准确科学的测算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差价体系。在此过程中可以运用多种土地计价方式,进而建立农村土地定级及土地市场价格参考制度,以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出现的流转价格不规范、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土地流转中的中介组织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替代,因为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具有纽带桥梁的特殊关系,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矛盾。集体组织可以为土地承包双方提供可靠的信息来源,可以为农村招商引资,帮助双方签订合同,监督管理土地流转的运行。这样可以减少土地交易的成本,增加流转机会,降低流转的风险。

10、另外,农民也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由合作社统一进行生产管理,农民作为股东享受土地分红。 第四,一些土地流转的方式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评估。可以指定使用一些土地出让方式,为农民带来经济效益或至少不影响农业生产,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转让。 第五,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但是,长期以来,国家把社保的重点放在了城市而忽略了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的社保应坚持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相结合的酬资方式,减轻农民负担,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新途径,逐步建立起社会救济、农民养老、医疗保障及农村风险等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法律作保障,

11、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建设,防止农村“三无”人员的出现,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市场的发展。 总之,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的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承包权利。由于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路线有多年的民事立法保障,仅仅依靠保险索赔机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的承包商给予保护是不够的。因此,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进行保护才能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大意义。一般情况下,在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中,应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然而,立法保护是一方面,配套机制不能忽视,应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通过中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关良,田华.论农用地物权制度的选择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名称的存废J.中国农村经济,2002(02). 2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1999(07). 3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分析依据J.浙江大学学报,2004(03). 4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思考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分析依据J.中国农村经济,2003(10).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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