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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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 行)为规范国土资源部本级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部立案查处的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b5E2RGbC一、适用范围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二、工作要求和流程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p1EanqFD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2、,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具体工作由执法监察局和其他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DXDiTa9E三、立案(一)立案管辖范围。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原则上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RTCrpUDG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2.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

3、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其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部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5PCzVD7H(二)立案呈批。对需要由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组织对违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部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5.符合国土资源部立案管辖范围。经核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

4、害后果,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报部批准后,可以不予立案。jLBHrnAI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前,执法监察局应当征求部相关司局意见。土地案件应当征求办公厅、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调控和监测司、规划司、财务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土地利用管理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等司局意见。xHAQX74J矿产资源案件应当征求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调控和监测司、规划司、财务司、地质勘查司(矿产勘查办)、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环境司(应急办)、人事司、机关党委等司局意见。LDAYtRyK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时,执法监察局应当向部提交相应的请示,附立案呈批表或者不予立案呈批表

5、、初步核查报告和征求意见情况。部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Zzz6ZB2L(三)确定承办人员。部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当确定至少2名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执法监察局可以统一调配局内人员,也可以抽调地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参加部立案查处工作,配发部临时执法监察证件,保障办案人员执法资格。dvzfvkwM四、调查取证(一)取证要求。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监察证件。根据需要,可以请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派员参加调查。rqyn14ZN办案人员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的证据收集要求,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

6、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其中,需要耕地破坏程度和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鉴定的,部可以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EmxvxOtO(二)调查中止或者调查终止。出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规定的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或者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征求部相关司局意见,按程序报部批准后,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SixE2yXP五、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起草调查报告。6ewMyirQ

7、(一)案情分析。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梳理和认定违法事实,研究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等。案情分析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征求部相关业务司局或其他单位的意见。kavU42VR(二)调查报告。在调查取证和案情分析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起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明确具体。其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办法,提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建议。y6v3ALoS六、案件审理案件承办人员起草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内部审核后,提交执法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理。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其他局领导、各处处长及相关人

8、员参加。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情况,对违法事实、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和法律适用等作出说明;参会人员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解答或者补充说明;会议主持人总结形成审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如实记录参会人员意见和审理意见,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参会人员签字后,报会议主持人审签。M2ub6vST根据审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七、征求意见案件审理通过后,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分送部相关司局、案件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征求意见。0YujCfmU土地案件应当征求办公厅、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调控和监测司、规划司、财务司、耕地

9、保护司、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土地利用管理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等司局意见。eUts8ZQV矿产资源案件应当征求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调控和监测司、规划司、财务司、地质勘查司(矿产勘查办)、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环境司(应急办)、人事司、机关党委等司局意见。sQsAEJkW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执法监察局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八、法制审核对部相关司局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确有必要的案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应当送政策法规司进行法制审核。GMsIasNX按照法制审核意见,执法监察局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九、部审议形成处理决定执法监察

10、局起草关于提请部专题会审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的请示,经相关司局会签后报部。请示应附会签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等。对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另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另附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于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另附行政处分建议书;对于涉嫌犯罪的,另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TIrRGchY部领导同意召开部专题会并确定会议时间后,执法监察局准备会议材料,并于会议前一天将会议材料分送各参会单位。7EqZcWLZ部专题会由分管部领导主持,执法监察局汇报,相关司局参加。审议土地案件时,办

11、公厅、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调控和监测司、规划司、财务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土地利用管理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等司局参加。lzq7IGf0审议矿产资源案件时,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调控和监测司、规划司、财务司、地质勘查司(矿产勘查办)、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环境司(应急办)、人事司、机关党委等司局参加。zvpgeqJ1部专题会对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审议,形成案件处理决定。执法监察局起草部专题会议纪要,经办公厅主任或者副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部领导签发。NrpoJac3部专题会认为案件特别复杂、重大的,应当提交部长办公会审议。执法监察局按照国土资

12、源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提请部长办公会审议,并准备相关材料。1nowfTG4经部专题会或者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法监察局将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报部领导审签。十、实施处理决定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经部领导签批后,执法监察局及相关司局具体履行相应程序,实施处理决定。(一)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执法监察局进行复核。fjnFLDa5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部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进行听证。2.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

13、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tfnNhnE63.行政处罚作出时限。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需延长,应当报部批准。(二)行政处理。对违法批地、违法批矿等,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如明确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无效,提出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具体要求和建议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等),按照下列

14、程序进行:HbmVN7771.行政处理告知。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执法监察局进行复核。V7l4jRB82.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部领导签发、加盖部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83lcPA59(三)移送案件。对案件需要追究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决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执法监察局起草行政处分建议书或者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

15、部领导签发后,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与责任人级别相对应的监察、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检察机关。mZkklkza(四)撤销立案决定。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决定撤销立案决定的,执法监察局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部批准。AVktR43b(五)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对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执法监察局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结案手续。ORjBnOwc(六)移送有管辖权机关。案件不属于国土资源部管辖,决定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的,执法监察局起草移送案件管辖文件,报部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机关,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结案手续。2MiJTy0d十一、执行(一)主动公开处理决定。国土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gIiSpiue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其他媒体进行报道。(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自觉履行。其中,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应当将违法所得或者罚款足额上缴国库,并提供缴款凭据;决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的,应当配合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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