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0143334 上传时间:2019-06-0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第二十届国际大会(1965年,维也纳)通过代表会议(1991年,布达佩斯)修改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最初由1965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二十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通过,后又经1991年11月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代表会议修改。在第二十六届国际大会延期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现文本寄发日内瓦公约的各缔约国,邀请其在6个月期限内提交可能存在的任何反对意见,。由于未收到任何修改意见,规则在该期限后生效。关于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使用问题,日内瓦公约中已有规定。许多国家还专门以此为依据在国内立法,以取缔任何对标志的滥用。本规则具体规定了各国红会及其会员使用标志的各种条

2、件。1991年对规则做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在不违背对标志和红十字或红新月名称的尊重的条件下,使各国红会拓宽收入来源,使之多样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强调了本规则的合法性。尽管它认为本修订版允许的范围已达到日内瓦公约框架内的最大范畴,但仍认为此宽泛诠释可以接受。然而,这不妨碍各国红会可以按其意愿制定更严格的规定。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目 录介绍 一、制定规则的目的二、法律依据三、适用范围四、 规则的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标志的目的 第二条 各国红会的权限第三条 标志的信誉与尊严第四条 两种使用的区别第五条 标志的图案第六条 用作保护性方式时标志的可视度第七条 各国红会的内部规定第二

3、章标志的保护性使用第一部分 原则第八条 当局许可与使用标志的条件第二部分 人员第九条 各国红会的医务人员第三部分 物体 第十条 各国红会的医疗队和运输工具 第十一条 特定的标记规则 第十二条 任择特殊信号 第十三条 平时已使用的标记第四部分 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同时用作保护性方式和标明性方式的标志 第十五条 中立或非参战国家的红会第三章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一部分 人员 第十六条 各国红会的会员和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红十字或红新月青少年会员 第十八条 经各国红会批准佩戴标志的其他人员 第二部分 物体 第十九条 各国红会使用的建筑物和处所 第二十条 本属红会所有但未由其占用的建筑物和处所 第二十一

4、条 红会医院、救护站和运输工具 第二十二条 由第三方经营或使用的救护站和救护车 第三部分 传播与筹募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国红会组织的公众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请求使用标志 第四部分 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与其他组织的合作 第二十六条 奖章和其他纪念品 第二十七条 救济物资运送介 绍一、制定规则的目的这些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依据国际人道法的有关条款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以下简称“运动”)的基本原则,对各国红会使用标志的各种方式做出规定。标志系指以白色为衬底的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二、法律依据本规则的法律依据为1949年8月12日制定的日内瓦公约,特别是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

5、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规则中的某些条款则依据于1977年6月8日制定的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制定的日内瓦第一公约的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标志的保护性使用和标明性使用的区别,并论述了有关这两种使用的一般性规则。第一附加议定书延伸了标志的保护性使用范围,使主管国家当局(以下简称“当局”)可以授权那些原不在1949年日内瓦公约保护下的人员和物资使用保护性标志。该议定书还进一步提出使用特殊的视、听和电子信号的可能性。三、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规则进一步发展了日内瓦第一公约第四十四条中所规定的各国红会对标志使用问题所承担的义务。

6、规则对合法使用标志做出的限制应受到尊重,但这并不妨碍各国红会自行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当第一附加议定书适用时,规则中的某些条款呈现了更宽泛的意义,这只适用于那些已加入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国家的红会。除非当局同意,这些条款不适用于那些未加入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国家的红会。 四、规则的内容本规则专用两章分别论述标志的保护性使用和标明性使用。另有首章作为总则介绍用以涵盖其余两章未能特别提及的情况的一般性规则。规则中的许多条款还另附有用斜体字书写的说明,必要处还标明可与日内瓦公约及第一附加议定书的有关条款对照参阅。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标志的目的使用保护性的标志是为了标明在武装冲突中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医务人员

7、、宗教人员及其设备。使用标明性的标志的目的在于标示与本运动有关的人或物。 斜体说明。 第二条 各国红会的权限 只有经过当局的同意并按照当局规定的条件,各国红会方可将标志当做保护性方式使用。 各国红会在平时以及在武装冲突中,可在国家法律、本规则及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将标志当作标明性方式使用。 斜体说明。第三条 标志的信誉与尊严 各国红会只可在开展符合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所确立的原则的活动时使用标志。各国红会应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损害标志所享有的信誉与尊严。 斜体说明。 第四条 两种使用的区别 必须避免在标志的保护性使用和标明性使用上发生混淆。在武装冲突中,继续其平时活动的各国红会,应采取一切

8、必要措施,确保标示于人或物上的标明性标志,应视为仅表明其与本国红会有关,而不得视为其被赋予国际人道法的保护的权利。特别是此项标志应用比较小的尺寸,并不得置于臂章或屋顶上。各国红会在平时即应努力遵守后一规定,以便冲突一开始即能避免与用作保护性方式的标志相混淆。标示标志的环境往往比标志的图案本身更容易导致混淆。因此在标志可以用作保护性方式的场合下,即武装冲突中,必须避免任何混淆。为消除这一风险,建议各国红会在平时用于标明性方式的标志应用比较小的尺寸。出于同样原因进一步建议,同样在平时,各国红会要限制将标志置于臂章、屋顶、甚至是旗帜上。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也不排除对大尺寸标志的使用,譬如非常需要简便地辨

9、认急救工作者的情况。第五条 标志的图案用作保护性方式的标志,应始终保持其规范形状,即:即不在十字或新月上,也不在白底上添加任何东西。红十字的形状为两条相交的粗线条,一条垂直的,另一条水平的,相交于中央。红新月的形状和方向未作具体规定。十字和新月均不得触及旗帜或徽章的边缘。红色深浅未具体规定,衬底一律为白色。作标明性使用的标志,应伴以红会的名称或其名称的缩写。不得在作为标志主体的十字上或新月上,增添任何图案或文字。衬底一律为白色。在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内,装饰性的标志可用于举行公众活动的场合,也可用于旨在宣传红会及运动的物品,如影片、出版物、奖章和酬谢物上。只要国内法律不禁止,作装饰用的标志,允许采

10、用更灵活的图案。此外,用作标明性方式的标志应尽量可能与装饰图案一道使用。 斜体说明。第六条 用作保护性使用时标志的可视度用作保护性方式时,标志应在尽可能远的距离得以辨认。应按照情况尽量大些,在夜间或能见度减弱时,应加照明或使其发光。标志应尽可能使用技术的探测方法能使其被识别的材料制成,并标示于旗帜或从尽可能多的方向(包括从空中)均可见到的平面上。第七条 各国红会的内部规定各国红会应以条例或内部指令确定使用标志的条件。此类条例或指令可包括下列范例内容:一、关于标志的保护志使用引述本国就事问题的立法情况及本规则;表明可授权使用标志的主管当局部门;列出为避免与标明性使用相混淆而在冲突初期应采取的措施

11、;国家红会人和物使用标志的条件。二、关于标志的标明性使用引述本国就事问题的立法情况及本规则;国家红会会员和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青少年会员使用标志的条件;说明非红会会员但经红会培训并经授权可佩戴标志的其他人;列出由第三方运营,经授权可使用标志的救护站和救护车清单;标志的尺寸和比例;关于筹资、宣传活动和奖章或其他纪念品上使用标志的说明;对证明标志使用正当性的文件,以及对标有标志的物品负责人的管理规定第二章 标志的保护性使用第一部分 原 则第八条 当局许可与使用标志的条件各国红会在将标志用作保护性方式前,必须取得当局许可,并与其共同制定使用规则。各国红会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会员遵守这些规则,避免与作

12、标明性使用的标志发生任何混淆。 斜体说明。第二部分 人 员第九条 各国红会的医务人员 经批准佩戴用作保护性方式的标志的各国红会医务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佩戴标志的方式应能确保其具有最佳的可视度。 这些人员应携带由当局颁发的身份卡以证明其身份。 斜体说明。第三部分 物 体第十条 各国红会的医疗队和运输工具各国红会的医疗队和运输工具,经当局批准将标志用作保护性方式时,应以能确保其具有最佳可视度的方式标明其标志。在日内瓦公约中,医疗队和运输工具包括医疗队和医务处所、医疗建筑、医务设备和运输工具(见日内瓦第一公约第三、五、六章)。涉及到国家红会时,这些包括经当局认可并批准可使用标志的置于军方医务服务体系

13、支配下的医院、救护车、医务船舰、飞机和医药库及其所属的民用医院。(见日内瓦第四公约第十八条)。第一附加议定书使当局可以授权所有民用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将标志用作保护性方式,因此可以包括原不在1949年日内瓦公约保护下的国家红会的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附加议定书的第八条第五、六、七节对医疗队、医务运输和医务运输工具作出了定义。日内瓦第一公约第四十二条和第一附加议定书附件一第二章对标志的可见度进行了详细描述。另见上文第六条。 第十一条 特定的标记规则各国红会的医务船舰和海岸救生艇,应依照1949年日内瓦第二公约第四十三条规定标明其标志。 各国红会医务飞机应按照日内瓦第一公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标记

14、。 斜体说明。 第十二条 任择特殊信号 经当局同意,除使用标志外,各国红会还可使用已获承认的其他标明性标记,即蓝光信号、无线电信号和电子识别方法等,标示其医疗队和运输工具。 斜体说明。第十三条 平时已使用的标记 经当局同意,各国红会可以在乎时就使用标志和任择特殊信号,标示已确定将在武装冲突中担负医疗任务的单位和运输工具。第四部分 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同时用作保护性方式和标明性方式的标志除非当局另有指令,各国红会可以允许其会员将标志与其名称一起用作标明性方式的同时,将标志用作保护性方式。 在同样条件下,置于当局支配下的物体也可以标示带有红会名称的标志。 在这种情况下,用作标明性方式的标志及红会的名称应用比较小的尺寸。第十五条 中立或非参战国家的红会中立或非参战国家的红会,如欲向冲突一方提供医务人员或物品,必须事先征得该冲突方和本国当局的同意。有关标志保护性使用的规定,必须由该冲突方制定。前述人员和用品启程时即可用标志予以标明。 斜体说明。第三章 标志的标明性使用第一部分 人 员 第十六条 各国红会的会员和工作人员 各国红会的会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佩戴标志,通常为小尺寸标志。当不履行职责时,会员只可以佩戴尺寸很小的标志,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