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断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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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书管理规定诊断书是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诊断凭证,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文件的要求,特规定如下:一、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诊断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患者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二、诊断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疾病概况、诊断、建议、医生盖章及当日时间)。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骨折)不超过1个月。三、诊断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四、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等特殊诊断证明,按相关部门要求开具证明。五、诊断书加盖诊断专用章方为有效。六、诊断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虚假诊断书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只能出具一次诊断书,遗失不补,请妥善保管。原则上诊断书事后不予以补办。 医务科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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