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常用法条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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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执法常用执法法条汇编说明:本法条汇编只罗列“常用”情形,各支队在执法过程中碰上不常用又属于我执法局职能范围的情形,可向政策法规科征询。另由于关于组建来宾市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的通知(来编2010145号)对我局局属各支队职能均作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希望各支队认真学习领会,重新审视各自职能,并严格依照文件精神贯彻实行。 政策法规科一、 城管执法(共24项)1. 违法行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渣土垃圾泄漏或者遗撒。处罚(措施)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违反法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

2、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

3、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2. 违法行为: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处罚(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违反法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同上。3.违法行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处罚(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违反法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4、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同上。4.违法行为: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处罚(措施)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违反法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的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

5、粉刷、油饰和清洗;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行为: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处罚(措施)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违反法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

6、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处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6.违法

7、行为: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处罚(措施)种类:限期清理、拆除,罚款。违反法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置

8、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安全牢固、整洁完好;(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三)霓虹灯、电子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显示完整,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修复。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7.违法行为: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罚(措施)种类:责令其限

9、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罚款。违反法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

10、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8.违法行为: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或堆放物料。处罚(措施)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罚款。违反法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

1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9.违法行为: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处罚(措施)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12、拆除,罚款。违反法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

13、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该设施建设费用3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10.违法行为: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限期改正,罚款。违反法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

14、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依据(该条叶可做“违反法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侵占、损坏城市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违法行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清运渣土,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不封闭施工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

15、整场地;未按规定对停工或者征而未建场地进行必要覆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处罚(措施)种类: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或改正,罚款。违反法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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