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合同标准文本2015.10.30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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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郡望府售楼中心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甲 方:连云港顺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 方:江苏钧洋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5.10.30 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甲方):连云港顺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江苏钧洋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连云港郡望府售楼中心的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为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1、词语定义下列用词在本合同中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1.1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在给乙方的书面通知中指定的代表人,简称甲方代表

2、;1.2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在给甲方的书面通知中指定的代表人,简称乙方代表;1.3 工程变更:指甲方现场代表以书面通知发出给乙方的设计需求变更或工程量增减变更,并由甲方和监理方签字盖章确认;1.4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及乙方责任造成的严重的爆炸、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2、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郡望府售楼中心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 2.2 工程地点: 连云港市开发区新光路与神泉路交界处 2.3 建筑总面积: 1266.49m2 3、合同范围3.1 工程范围:包含监控系统、背景音乐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无线覆盖系统3.2 工程内容: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器材配购

3、、安装调试、系统验收、技术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4、合同工期4.1 开工及竣工4.1.2 开工: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确认具备施工条件,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开工通知之日。4.1.2 竣工: 2015年10月30日完成所有系统的调试,同时应确保各分项系统的工程进度和 装修或景观 同步完成,并满足甲方对整个弱电系统的整体竣工要求。4.2 本合同竣工工期截止时,乙方将工程施工调试、验收报告及相关文档全部移交甲方。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进入质保期,质保期为 二年 ,如前述质保期低于原厂质保的,则执行原厂质保期。4.3 各系统工期如因土建装潢的原因需作相应调整的,调整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5、质量标准5.

4、1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以下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符合经甲方确认的技术文件要求以及现场的变更要求,完全实现系统功能。5.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材料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质量、规格、性能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经正确操作和维护,在货物寿命期内能良好运行。6、合同价款6.1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60527.25 元(大写:人民币陆万零伍佰贰拾柒元贰角伍分)。其中各分项的设备材料费、工程费及税金等详见合同附件。6.2 合同总价已包含:材料费(估算)、设备费、运输费、上下力费、仓储费、保险费、土建配合费、安装费、调试费、材料检验试验费、培训费、售后服务费、设计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等

5、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未经甲方同意,本合同单价不会因任何因素而浮动。6.3 对于在工程中材料实际用量和合同约定总量产生差异的情况下,最终依照甲方、监理对工程过程中的各项应有签证以及经甲方、监理确认过的工程竣工图,以工程实际用量结算,同时本合同总价做相应调整。若乙方提出优化方案,需经甲方签字盖章认定后方可调整,否则不作为结算依据。6.4 甲方因工程实施需要进行变更时,按规定的程序发出变更通知,因此等指示引起的一切经甲方批准的工程变更成本须由甲方根据合同单价决定,而合同总价亦须相应做出修改。但由于乙方原因无论是计算错误还是其它原因而造成对系统修改将不视作此类工程变更,因此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

6、,合同总价不作修改,造成工程费用减少的,据实结算。同时任何由上述原因造成的系统修改及引起的工程变更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7、乙方职责7.1 乙方成立项目经理部,任命 张杰 为项目经理(应提供项目经理证书作为附件),组织专业人员全面开展本合同涉及承包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常驻甲方的工地进行现场办公。7.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开工通知之日起开工至竣工,需满足以下条件:7.2.1 合同签订后:甲方立即提供现有与弱电深化设计有关的图纸给乙方,乙方收到上述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提供本系统的深化设计文本和施工图交甲方审核。7.2.2 深化设计文本和施工图经甲方审核签字确认后,乙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

7、须免费向甲方提交 四套 施工蓝图及一套CAD盘片。如乙方发现工程规范和合同图纸有任何不一致,应立刻书面通知甲方,指明存在矛盾之处,而甲方亦应就此发出有关指示。7.2.3 乙方收到甲方开工通知书之日后 7 个工作日,乙方需提交一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计划书、质量计划书、设备进场计划以及一份实际可行的详细施工计划,详列施工进行的阶段和次序,以及每一进度阶段估计所需的时间,供甲方批准。7.2.4 乙方根据合同文件所规定的合同承包范围,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工程之管理及施工,同时在相关系统深化设计阶段、供货阶段、施工阶段、调试阶段,直至工程竣工交付及保修期间在各方面确保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验收规范和标准,并通

8、过甲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合同变更部分的验收标准按双方约定进行,未约定部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7.2.5 由签约到工程竣工,乙方均须全权负责整项工程及所有临时工程的管理工作,工程或工程中任何部分或任何临时工程出现破坏、损失或损毁,不论此等破坏、损失、损毁是由于第三方或第三方须负责的任何人士的行为、疏忽而造成的,均由乙方负责向责任方追究责任,甲方可以视情况协助乙方,乙方均须自行修补及修好此等破坏、损失、损毁,以便工程得以在合同规定的良好情况下竣工。7.2.6 乙方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工程实行施工管理、协调、进度控制。全面负责合同承包范围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场内标准化安全生产等管理

9、工作,及时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施工报告。7.2.7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准时参加由管理方召集的工程例会,服从管理方在施工组织协调、技术管理、安全文明等方面的管理。7.2.8 无条件服从甲方及现场监理对工程和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理。如乙方在接获要求遵守指示的书面通知后五天仍未遵照执行,则甲方在协同监理核准后可雇用其他人士执行指示所须的任何工作,而有关此等雇佣而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甲方的相应损失,可视为债务向乙方索赔或在根据本合同内应付或届期应付予乙方的款项内扣除,而不需经乙方同意。7.2.9 乙方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

10、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视为违约。7.2.10 乙方必须熟悉清楚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材料进口的法令、规定和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由乙方提供的设备,国产设备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产品样本、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进口证明或海关商检证明、原产地证明、产品样本、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厂家或厂家授权的区域代理提供的设备序列号证明。7.2.11 乙方应免费以光盘的形式提供所供设备的通信接口及协议,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交予第三方使用。7.2.12 任何情况下,乙方在没有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停付工程款,直到解除合同,由此产生

11、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8、甲方职责8.1 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平面图、装潢图等图纸,协调各子系统的设计图的复核、审核及会签。8.2 及时将甲方的最新建议或更改内容书面通知乙方。8.3 协调有关单位向乙方提供现场办公条件,工具、材料堆放及仓储用房。8.4 在乙方与土建、装饰、水电暖通等其它施工队伍交叉作业,相互配合有困难的时候,甲方给予协调。8.5 甲方对乙方的成品保护工作提供相应协助。8.6 按合同规定经甲方核准及时支付工程款。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达不到进度、质量、安全要求,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缓支付相应款项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8.7 甲方委派 吉同柱 为弱电系统的现场代表。8.8 及时组织

12、竣工验收工作。系统运行 10 天后,乙方认为系统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甲方组织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结论。 8.9 提供乙方维保人员工作场地,以确保售后服务工作正常落实。9、付款方式(1)主要设备安装完成,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70 %。(3)工程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8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后甲方审计完成,付至结算总价款的 95 %。(5)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无息支付结算总价款 5 %的尾款。(6)每次付款需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等额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款项

13、的支付。10、施工规范10.1 乙方提供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合同承包范围内各子系统施工平面图及系统图 四套 (设备数量与附件设备数量相符)及工程竣工后合同承包范围内各子系统竣工图及系统图四套。乙方需严格按照图纸的要求施工。10.2 甲方协助乙方取得轴线及每楼层标高线。标高和轴线准确,而乙方出现设备安装的定位错误(允许合理的偏差)所导致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且不得延缓竣工期限。10.3 乙方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施工平面图图纸和技术文件,供甲方、监理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0.4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技术文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转让给第三方。11、施工组织11.1 乙方须

14、在合同签订后 5 内,在不改变合同总工期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一份已确认的比该合同更为详细的施工实际形象进度表及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包括设备材料到场的详细日期、物料加工的确切进度以及详细的安装期限。若该“进度表”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未能按时落实,则乙方必须随时向甲方提交一份按实际情况调整的进度表,并明确说明该进度调整经核准实施后仍能控制在合同规定的总工期期限内。11.2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若不能按时开工,乙方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2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未予

15、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如果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得顺延。11.3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11.4 因乙方施工原因,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施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遇重大设计变更,复工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11.5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2)一周内外线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现场不具备设备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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