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升降机安全检查标准表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参考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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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 25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標準表項目檢 查 內 容檢 查 標 準參 考 法 令絕緣測試電動機主電路控制電路信號電路照明電路各電路間之絕緣電阻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動機主電路(1)電壓300V以下時,須0.2M以上(2)電壓超過300V時,須0.4M以上2.控制、信號、照明電路(1)電壓150V以下時,須0.1M以上(2)電壓超過150至300V以下時,須0.2M以上CNS 2866-4.1.2(3)表一調速機測試超速開關動作速度阻擋器動作速度調速機之動作狀態應能符合下表規定:種類額定速率( )為45m/min以下者額定速率( )超過45m/min者超速開關63m/min以下時須能扳斷額定

2、速率之1.3倍以下時須能扳斷阻擋器應在超速開關切斷之同時或以後發生動作,而且在下降速度尚未超過68m/min以前應動作應在超速開關扳斷後發生動作而且在下降速度尚未超過額定速度之1.4倍前應能動作註 1.額定速率為設計書或規範書所記載之速率,亦即100%負載時昇降機每分鐘上昇之最高速率註 2.油壓昇降機之額定速度為額定負載全載下降時與每分鐘最高速率註 3.配重(Counter weight):配重應確實固定,並得設置安全裝置,該裝置如由調速機控制時則配重側之調速機與車廂側之調速機兩者間,配重用調速機之動作速度不可低於車廂側調速機之動作速度CNS 2866-4.1.5表3CNS 11380 附錄建

3、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13條第5項第7款緊急停止裝置測試瞬間式(車廂及配重側)45M/MIN以下之昇降機得採用立即(瞬間)式停止裝置CNS 10594-4.3漸進式(車廂及配重側)60M/MIN以上之昇降機應採用漸進式停止裝置CNS 10594-4.3停止裝置狀態安全裝置之動作狀態:完工檢查時,使車廂載重100%,高速運轉按下列各項規定檢查之,如事先已由工廠試驗等方式而確認其安全性時可省略之實施定期檢查時,原則上車廂載重為65kg並以最低速度規定檢查之註:車廂下降中,以手試動調速機之阻擋器,車廂一旦停止後,再開牽引機以便車廂下降車廂如不繼續下降而牽引機仍繼續轉動時,即表示安全裝置已發生作用如

4、果該安全裝置係未設調速機方式者則使安全裝置發生動作之同時把配重吊起,如車廂主索有鬆弛現象則可確定安全裝置業已動作CNS2866-4.1.6(6)調速機鋼索狀態調速機鋼索之裝置應確實無斷股、生銹及扭曲變形現象CNS 2866-4.1.9(5) 車廂的水平度使安全裝置在動作情況下,依下列各項規定檢查之:1.機械裝置及調速機鋼索不得有任何損傷2.緊急煞車(安全裝置)左右兩側作用平均,以水平器測量車廂床面之水平度,任何部位均應在1/30以內CNS2866-4.1.6(2).(b)機械室1.牽引機牽引機安裝應確實CNS 2866-4.1.3(3)2.齒輪昇降機如設有減速裝置者,齒厚必須為裝設時之厚度7/

5、8以上CNS 2866-4.1.3(3)3.牽引機驅動輪驅動輪應無裂痕、自動停止輪與主索間不得產生顯著之滑移CNS 2866-4.1.3(3)機械室4.牽引機油1.油量須充足,油量不得超出油標之上限或下限2.油不得有發酸現象或含有銅粉3.粘度不得低減(以手指測試其粘度)CNS2866昇降機安全檢查報告項目5.原動機原動機安裝須確實,運轉情況須良好CNS 2866-4.1.3(1)6.發電機1.安裝須確實2.運轉時不得有異常之聲及異味CNS2866昇降機安全檢查報告項目7.電磁剎車器1.制動裝置:昇降機之昇降裝置應設置能有效控制車廂昇降動作之制動裝置2.制動機安裝應確實,電源終止時應能使車廂安全

6、減速後停止CNS 10594.3.2CNS2866-4.1.3(2)8.轉向槽輪設有轉向滑車者,裝置應良好,主體部分應無裂紋 CAN 2866-4.1.9(4)9.控制盤控制機件應確實裝緊,所有電路須匯集機房配電盤內,配電盤內各種開關接點,均應動作良好而無異狀CAN 2866-4.1.2(2)10.選擇器1.安裝須確實2.各部接線須確實鎖緊3.各轉動部動作須靈活11.調速機1.調速機之安裝須堅固確實2.轉動時各部動作須靈活且不得有異常之聲音CNS2866昇降機安全檢查報告項目12.受電盤受電盤主開關應設於機械室出入口附近,須易於操作而且安全CNS 2866-4.1.2(1)13.電源電壓測定量

7、取電源電壓,其所供應之電壓應與設備操作電壓相符,否則需另設變壓器供電CNS2866昇降機安全檢查報告項目14.保養紀錄表各保養紀錄表須按月確實填寫並集中放置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4條車廂及昇降路15.頂部安全距離或安全標誌1.車廂頂部安全距離: 昇降機車廂抵達最高停止位置且出入口地板水平時,該車廂上樑與昇降路頂部天花板下面之垂直距離,車廂無上樑者,自車廂上天花板所測得之值,(以下簡稱頂部安全距離),不得小於下表規定:昇降機之額定速度(公尺/分鐘)頂部安全距離(公尺)45以下1.245.1601.460.1901.690.11201.8120.11502.0150.11802.318

8、0.12102.7210.12403.3240.1以上4.02.頂部安全距離未達上規定距離者,應設有安全注意標誌CNS 10594-2.316.車廂壁板車廂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1.具有能耐車廂內之人或物所引起之衝擊之堅固構造2.車廂之結構部分,應以不燃性材料構造或圍堵3.除出入口外,應設有牆壁及圍柵出入口應設置門扉4.應設有發生意外時,能將車廂內人員安全救出之開口5.僅得設置一個出入口但載貨用及病床用昇降機之無礙人員安全者不在此限CNS 10594-2.517.車廂地板與各樓門檻間隙( )mm車廂在各樓層停止時,出入口之樓地板與車廂地板邊緣應互相齊平,其水平方向縫隙應在四公分以內建築技術規則建

9、築設備篇第110條之7CNS 10594-2.1.3車廂及昇降路18.載重及用途標誌1.應將下列規定事項標示於易見之場所:(1)用途(2)積載載重(3)如屬載人用昇降機、病床用昇降機時,並需標示其最大搭乘人數(積載載重依每人以65公斤重計算)2.表示用途載重及最大容量之銘牌須張貼於明顯易見之處,記載內容須確實CNS 2866-2.5(7)CNS 2866-4.1.8(2)CNS 2866-4.1.8(7)19.車廂門驅動機構門開關之動作性能應無異狀CNS 2866-4.1.8(3)20.車廂門開關及安全裝置1.門開關之動作性能應無異狀2.車廂門與所有出入門應確保完全關閉,否則車廂不能運轉或保持

10、運轉3.昇降機出入門之連鎖裝置及開關之動作情況均應良好4.車廂及昇降路上所有出入口之門扉未完全關閉前,無法使車廂昇降之裝置動作CNS 2866-4.1.8(3)CNS 2866-4.1.8(9)CNS 2866-4.1.9(10)CNS 10594-4.1.121.車廂操作盤1.操作配件之裝置其動作狀態應良好把手必須自動復歸運轉停止之位置,安全開關之動作狀況應良好2.操作說明及緊急聯絡說明,應貼於易見之處CNS 2866- 4.1.8(4)CNS 2866- 4.1.8(5)22.緊急按鈕及對外通信裝置1.通訊或信號、緊急照明電源,應由電池或其他緊急電源供應2.緊急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其動作應確

11、實良好,如為露出式者應與緊急呼叫裝置連接CNS 2866-4.1.8(11)(12)車廂及昇降路23.信號裝置1.車廂內需有點燈式或數字顯示之樓層顯示信號,且須正確顯示車廂位置2.昇降機有停靠之乘場均設有正確的指示昇降機之運轉方向指示CNS2866 附錄昇降檢驗紀錄24.照明及通風裝置1.應有適當照明及通風設備2.通風情形良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19條第1項第2款CNS 2866-4.1.8 (6)25.超載檢出裝置必須設置超載防止及警報裝置,該裝置在100%110%之負載狀態時,應能發生動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13條第1項第12款CNS 2866-4.1.726.緊急救助口緊急救

12、助口在車廂外部須能以簡單操作方法可開啟CNS 2866-4.1.9(1)27.門連動裝置昇降機出入門之連鎖裝置及開關之動作情況均應良好CNS 2866-4.1.9(10)28.車廂上各安全開關車廂上部之安全開關之動作情況應無異狀CNS 2866-4.1.9(3)29.主鋼索( )mm及鋼索末端配件1.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1)鋼索一燃間有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索線斷裂者(充填線不計,以下均同)(2)直徑之減少超過公稱直徑百分之七者(3)發生扭結者(4)有顯著之變形或腐蝕者2.捲揚用鋼索應依下列之規定:(1)應適合中國國家標準中主要用途列為昇降機用者(2)標稱直徑應在12mm以上。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依國

13、外標準者,其竣工檢查依中央機關之規定辦理(3)每一車廂應有三條以上(捲胴式者為二條以上)3.鋼索之固定與連接:捲揚用鋼索 與車廂、配重等物體之結合部分,每條均應以合金套筒或鋼套內附自動緊縮式楔子固定但捲胴式昇降機之捲揚用鋼索與捲揚機捲胴繫結之部分得每條以壓夾緊具固定CNS 10594-3.4.2CNS 10594-3.4.3CNS 10594-3.4.4車廂及昇降路30.調速機鋼索( )mm1.調速機鋼索之裝置應確實2.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1)鋼索一燃間有總數百分之十(2)以上索線斷裂者(充填線不計,以下均同)(3)直徑之減少超過公稱直徑百分之七者(4)發生扭結者有顯著之變形或腐蝕者3.調速器

14、鋼索及其他之拉力裝置 應能確實發生作用CNS 2866-4.1.9(5)CNS 10594-3.4.2CNS 2866-4.1.10(8)31.導軌及支架1.每一導軌托架(Guides bracket)之間隔,不得超過3.6m,並須埋入構成昇降路之壁內,或以基礎螺樁埋入此壁內,再以螺帽固定之2.導軌(Guides)係用於引導車廂或配重,在其昇降行程內,作垂直往復昇降,故每一導軌,必須具有足夠之硬度,平坦光滑之導滑面,且連接或固定在導軌托架上,在正常條件下,每5m之撓曲,不超過6mmCNS 2866-4.1.10(16)CNS 2866-4.1.10(23)32.配重配重應確實固定CNS 2866-4.1.5備考33.控制(移動)電纜移動電纜應無損傷之虞CNS 2866-4.1.10 (7)34.車廂上之吊輪設有轉向滑車者,裝置應良好,主體部分應無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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