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辉华辰二手车鉴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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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公司章程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宁夏华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吴忠市。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第四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全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公司股东为:

2、 第六条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股东名称:13895038622股本金额: 50 万元所占比例:100%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 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 公司终止,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2) 按

3、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与股东名册。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利机构,行使以下列职权:(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

4、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 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9)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解聘公司经理;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全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

5、会议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会议也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第十七条 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6、针和投资方案;(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6)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物行使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 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 组

7、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3人,由公司股东会议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以下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 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

8、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务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参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9、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 股东会议决议解散;(3) 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4)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 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 宣告破产。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归股东会。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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