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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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清算一、清算对象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应在办理相应社会保险手续时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清算:1参保人员转出本市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2参保人员死亡的;3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农村外埠员工申请退保、经批准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二、办理程序1单位或个人持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及转移或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有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个人账户清算手续。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根据其参保缴费情况和账户预划情况、结余情况、使用情况,对其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个人账户金额超支的,应由个人一次性予以补足;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一次性支付,参保

2、人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单位领取或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领清单直接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3医保个人账户清算后,参保人员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三、注意事项1参保人员如有门诊、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等医疗费用尚未结算的,清算前应先进行上述费用的结算或报销。2转出本市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医保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可根据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银行账号随同转移。市区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一、办理范围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流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职工。二、办理流程1职工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经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

3、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以下简称转移单),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后,在转移单上盖章确认。从开通“网上申报人员增减业务”的单位转出的职工,其转移单由转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盖章、经本人签字后即可生效,不必再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上述转移手续。2职工重新就业后,将转移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交转入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三、注意事项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2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前,须先由转出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3职工应仔细阅读转移单背面的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4、。申报、结算和缴费一、办理程序1缴费单位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等人员增减有关情况,其中:开通“网上申报人员增减业务”的单位于每月15日至次月3日期间通过网上申报,其余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期间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7日后,至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结算表(上述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

5、”(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机关事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二、有关规定1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各险种缴费对象按相应参保范围规定执行:险种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单位个人合计比例基本养老保险20%8%28%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8%2%11%地方补充医疗保险1%失业保险2%1%3%工伤保险0.5%0.5%生育保险1%1%合计32.5%11%43.5%备注: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对按规

6、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缴费单位不必为其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三、注意事项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2凡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单位,通过市社保中心网站和市地税

7、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当月仍未缴清欠款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社会保险结算业务。暂停单位可在按规定缴清欠费后,办理暂停期间的补申报、补结算手续。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往外地一、报送材料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2经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接收函”(包含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全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账号等内容)。二、办理程序1职工持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核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

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审核无误后在上述打印表上盖章。3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转移基金: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应按规定转移基金,转移数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其中计入个人账户中的本结息期储存额不计息。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医保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将结余金额随同转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当地尚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可将其实际结余额

9、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三、注意事项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2为了便于衔接,可先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转移联系函”。3参保人员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历年缴费基数、月数在转移表上单列;其中跨省转移的,还须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参保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记录不作转移。4办妥异地转移手续后,该职工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申报、结算和缴费一、办理程序1缴费单位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等人员增减有关情况,其中:开通“网上申报人员增减业务”的单位于每月15日至次月3日期间

10、通过网上申报,其余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期间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7日后,至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结算表(上述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机关事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二、有关规定12009年1月至201

11、0年12月,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各险种缴费对象按相应参保范围规定执行:险种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单位个人合计比例基本养老保险20%8%28%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8%2%11%地方补充医疗保险1%失业保险2%1%3%工伤保险0.5%0.5%生育保险1%1%合计32.5%11%43.5%备注: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对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缴费单位不必为其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三、注意事项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2凡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单位,通过市社保中心网站和市地税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当月仍未缴清欠款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社会保险结算业务。暂停单位可在按规定缴清欠费后,办理暂停期间的补申报、补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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