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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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第一编 民法总则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 自然人第三章 人格权第四章 法人第五章 法律行为第六章 代理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民法是民法规范的综合。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力及适用等问题为研究内容。2.民法规范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注:并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一部分。3.民法(民法规范)的适用: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以适用。涵摄: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得一定结论(R)的一种思维过程。涵摄的逻辑结

2、构大前提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小前提S=T(特定的案件事实S该当于T的要件)结论SR(特定的案件事实S,适用于R的法律效果)确定演绎推理三段论的大前提(确定民法规范的完整内容)。在寻找民法规范,进行涵摄的过程中,初步了解案件事实最可能适用的民法规范后,最重要工作是分解法律规范(T)的要件,确定其全部的要件特征(M1,M2,M3,M4等)和法律效果。民法规范的内容分解规范内容构成要件(M):加害人基于过错实施加害行为,并因此侵害受害人生命权。法律效果(R):赔偿义务人应当对赔偿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要件特征M 1.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M2

3、.加害人实施了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加害行为M3.受害人的生命权遭受侵害M4.加害行为与生命权遭受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律效果1.精神损害赔偿:依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2.财产损害赔偿: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判断特定案件事实(S)等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要件特征(M1,M2,M3,M4等)。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能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则发生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 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不能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不能满足一个以上的要件特征),那么该民法规范不能得到适用,该民法规范的法律效果(R)不能发生。4.民法规范与民法

4、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民法规范”的其他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5.民法规范的适用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到适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对此,须满足两个条件:规范+事实。6.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是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又称规范法源)和间接法源。直接法源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间接法源虽然能对民事裁判产生一定影响,但对法官无法律上的拘束力1.民法的直接法源制定法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习惯法民法

5、总则关于民法法源所规定的“习惯”,应解释为“习惯法”,须符合三个条件:1.制定法无规定(具有补充性)2.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之事实,对其已经形成法律效力的确信;3.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法理1.概念:法理即法律的原理,包括平等原则及事物本质等。2.例子。如存在法律漏洞时,根据“类似情况相同处理的平等原则,类推适用民法规范。3.位阶。作为民法的法源,法理具有“补充性”,只有在(经由法律解释)无制定法和习惯法可用时,才可援引法理裁判。1/47:002.民法的间接法源指对法官无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因其具有应然的规范结构,在无直接法源时,法官仍然“可以援引为裁判依据。其中最重要的为“学界通说和“判例”。此外

6、还包括民众的法理念、政策(政策以前是直接渊源)等。7.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分类状态、事件和行为。8.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期限1.概说1任何民事法律事实都在一定的时间中发生,时间常常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时间(期限)包括期日和期间。2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期间,对期日未做规定。2.期日概念期日是指不可分的一个时间点,如某日、某时。理解1.以某日为给付或意思表示的期日的,该日“全日”即视为不可分的一个点。但原则上应在营业时间或作息时间内为给付的意思表示,于凌晨或深夜为之的,

7、违反诚实信用而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应在一定期日为给付或者意思表示的,该期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代之。3.以“月初”“月中”“月末”为期日的,应分别解释确定为“月之1日”“月之15日”和“月之末日”3.期间的计算方法:历法计算法历法计算法1.概念:指依照历法(公历)计算期间的方法(月有大小,年有平闰,都依照历法所定)如:所称“一日”,指午前0点午后12点;所指“二月份”,指2月1日至末日;所称“1年”,指1月1日12月末日。标准不统一2.适用范围:以年、月为计量单位的“连续期间”,一般采用历法计算法。自然计算法1.概念:按照实际时间计算期间的方法。如“1小时”为60分钟;

8、“1日”为24小时;“1月”为30日;“1年”为365天。 标准统一,但计算麻烦2.适用范围:以年、月为计量单位的“非连续期间”和以小时、日为计量单位的期间,采用自然计算法。4.民法总则规定的期间计算规则起算点1.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计算。如:约定“授课时间为上午9点起3小时”,则自上午9点起计算,到12点期间届满。2.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内。如3月1日订立合同的约定:“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交货”,则自3月2日起计算,3月11日期间届满。终止点1.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第一,找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

9、间的最后一日。采用历法计算法 如:2018.5.162018.6.152.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3.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24点的;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9.下列事实不是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1)概念: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2)范围: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搭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坐过站造成纯粹经济损失,无权要求损害赔偿责任),顺路车代为投递信件,代买零食(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无法律关系),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为人指路,为倒车人打

10、手势等等。3)法律效果: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第一,不产生合同关系(承诺人爽约的,不产生违约或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仍成立侵权之债)。(2)法外空间。A.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做梦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B.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等的客观情况。注意:原则上爱情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但是,若夫妻之间不再有一点爱情了(感情确已破裂),此时“缺乏爱情”的客观情况就具有法律意义,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任何一方享有离婚

11、请求权。(3)婚约。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注意:“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事实。原则上支付彩礼后,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A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B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的,确未共同生活的;C 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当事人为约定时,具有受拘束的法效),但是按其性质不宜使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

12、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德国按时服用避孕药的案例。10.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人格权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 身份权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对世性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债 侵权之债 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方允诺之债11.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公法人、私法人)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国家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等)内容:包

13、括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 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身体、肖像、姓名等) 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无形财产(作品、技术方案等) 债权法律关系: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12.支配权概念: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范围:包括: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特征:(1)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人以外的所有人(不特定),均为支配权的义务人。(2)内容:第一,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

14、人干涉。 第二,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如抵押权,但是抵押权具有顺位。 第三,优先性。同一客体上并存的不兼容的支配权,在效力上有优先劣后顺序。 第四,权利实现具有直接性,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仅需义务人不作为(不实施侵害行为),支配权即处于实现状态。 第五,公示性。原则上,未经公示,不能发生支配权的变动。(3)客体:特定的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4)时间:第一,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受其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二,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70年或者50年不等。)2018.6.19 8:22 第三,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第四,地役权、担保物权均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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