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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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的唯一任务就在于把事物的理性带给意识,法哲学原理是具体自由的概念辩证法的内在运动。 概念的辩证法不仅在于产生出界限和相反的东西的规定,而且在于产出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容和成果,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揭示了事物的发展。 概念的辩证法不是主观思维的外部活动,而是事物固有的灵魂。 “合乎理性地考察事物,而不给对象从外面带来理性,并对它进行加工制造,而是说对象就它本身来说是合乎理性的。”因此,哲学是现实本身的自我意识。(31),法的概念和本书内容划分的原则,法的概念:我们在本书所谈的法的时候,不仅指人们通常意义上对这一名词所了解的,即市民法,而且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它们都属于法。属于人类合理

2、生存的普遍条件。 本书内容区分的依据:自由实现的各个阶段,不同阶段的区分和联系依赖的不是经验历史,而是自由理念的内在发展。人的自由包含着三重关系,人与物的关系、个人与自我的关系、人与他人的关系。这三重关系的法就构成抽象法、道德和伦理的内容。,自由实现的三个阶段,自由意志一开始是抽象的,它必须赋予自己以定在,最初的定在就是人碰到的物,因此人最先是以抽象的人格与物打交道,这是抽象法和形式法阶段。但是,这种自由是低级的自由,我们只有把物作为意志的对象占有时才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 道德是这种自由的否定,是意志从外物回到自身。“现在我不仅仅在直接事物中是自由的,而是本身就是自由的。在这里,人们关心的是我

3、的判断和意图、我的目的,外部世界对他来说是无足轻重的。但是,道德的自由仍然是片面的,没有实现理性与现实的统一。 自由的第三个阶段是伦理。在这里,“构成普遍目的的善不应仅仅停留在我的内心,而应该使之实现。”伦理是普遍的意志和单个意志的统一,是自在自为的意志的真正实现。,黑格尔的立场,道德与伦理的区分:康德的哲学是道德哲学,他完全取消伦理的特殊性和独立意义,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超越了自由主义的法律与道德的二元论,强调伦理是更高形式的人类自由活动形式,它超越了内在性与外在性、主观 性与客观性、个人与社会的对立,是真正意义上的具体自由。(33附释) 黑格尔反对把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认为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

4、的最高形式,是伦理自由的体现形式,是最具体形态上的自由。法哲学原理不仅是现代社会的辩护,也是它的批判。(33补充),抽象法:概念释义,抽象法(abstract law) 第一, 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来理解, 任何概念的发展都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黑格尔讲任何学科,都有一种逻辑的思路在里头,按我们过去说法,叫逻辑的三段法(syllogism) 。按照 事物的内在逻辑,事物 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 抽象 阶段, 一个事物的自我同一性,但是,这种同一是抽象的,没有内容的同一。如逻辑学“存在 ”范畴 一样,同样,狭义上的法律在这里是意志最抽象的自我规定,是自由定在的最初级的形式。,法哲学原理第一

5、篇 抽象法(34-40),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汪行福 2007.92008.1,抽象法:概念释义,第二,是联系到法哲学的内容来理解。法是自由的定在,或者说是自由的现实化。这里的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内心的道德以及社会习俗和制度(即伦理)。在法这一阶段,自由是最抽象的,它只是抽象的人格。与这种自由意志相联系的法,他称为抽象法是合乎逻辑的,因为法本质上就是抽象的,它调节的是抽象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格关系。自在自为自由的主体在法的阶段的特征是“抽象”自由,或消极自由。对这种自由的考察是法哲学的起点,正如马克思资本论,不能从资本开始,而必须从商品这个最简单、最抽象的概念开始。法哲学也一样,不能首先从国家或

6、市民 社会出发,必须从抽象法出发。,抽象法的观点,作为自我规定的自由,意志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主观上意味着我的行为目的是我自己所选择的,客观上意味着我选择的目的不是任意的,而是合理的,即符合他人的意志、期待和理解的,换言之,是在内容丰富和得到充分证明的。然而,这一具体自由的化身只有在客观精神充分发展后才能实现。 抽象法是具体自由现身的第一步。在这里,主观 上每个人都把自己视为纯粹从自己欲望和冲动出发行动的原子式个体中的一员。作为自我来说,主观上我相信自己具有无限的不受干预地追求自己欲望的权利,客观上,把任何阻碍我的欲望和追求的社会制度都视为不合理 的。因此,法的观点是消极自由的观点,在这里

7、自由就是不受干预的行动能力。,抽象法的基础是人格,在抽象法阶段,意志是抽象的和直接的。所谓直接性是指,自由意志的对象是“外部的、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45)意志在这里是排他性的单个的人。意志的普遍性是形式的普遍性,是纯粹的我与自身的关系。 法的基础是单个主体意义上的人格(person)。“人的最贵的事就是成为人。”人不同于主体,主体只是人格的可能性,动物也是主体,但他不是人格。“人是意识到主体的主体,因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识到我自己,人就是意识到他自己的纯自为存在的那种自由的单一性。”(46)虽然在经验世界中人是完全被规定的,它有身高、体重、性别、年龄等等他无法自由支配的限制因素。但是,在法

8、律中起作用的不是经验的规定性,而是人抽象的意志能力。,法与人格,人格意味着拥有权利的能力(personality implies a capacity to possess right) ,而法的本质是人可以不受干预的行为的权利,因而 人格是抽象法的基础。法的绝对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Be a person and respect other as persons)(40)这句话非常重要,自由是法哲学的核心,而自由在抽象法阶段是以单个主体的人格为基础的。(“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即抽象的意志就是人。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第26节)“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所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

9、人,并尊敬他人为人。第36节),法是对消极自由的规定,人格是人的自我的抽象同一性,即我是我,我可以从任何东西中投身抽象出来,摆脱一切规定性的能力。这种的自由就是消极的否定自由。黑格尔指出,与道德和伦理相比,法的规定是一种许可或法的能力(permission or legal power),它给自由限定一个范围,因此法是以否定形式为自由提供保障的,“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禁令”。(38节) 意志的特殊性是意志概念的一个环节,但是,法只涉及人格拥有的权利,不涉及意志的内容。法既不考虑个人的需求,也不考虑动机。在法中,我们只对自己的权利感兴趣,抽象法最初只是一种单纯可能性,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法的规定提供一

10、种权能。你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37节),从人格到财产,人格是纯粹主观的,它要扬弃这种主观性,使自己成为实在的,它必须对象化。对抽象的排他的个人来说,自然界,即外部的、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是他的意志的第一个对象。因而,对物的占有就构成自在自为地自由的第一个行动。见第39节。 抽象法的三个环节:占有、契约 、不法和犯罪,为什么要有所有权?,所有权问题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首先是对私有制的批判。 私有制不是天经地义的。古埃及的宗教文献死亡之书有这样的神喻:“我给饥饿者以面包,我给裸露者以衣裳。”中世纪一位神学家说:“你拥有的面包属于饥饿者,你脱下的衣服属于裸露者,你埋

11、在地下的钱属于身无分文者的救赎和自由。” 这是从需要出发定义财产,也是反对私有制的最古老的道德动机。但是,从古代开始,人们就意识到,如果人们对自己的劳动产品没有占有权,就会失去创造财富的动力。因此,一般认为财富应该属于劳动者。但是,古代哲学家一般认为,人们的劳动以及劳动产品的交换,不应该以占有为动机,而应满足自己的需要以及为自己的独立提供条件为动机。因此,从古希腊到中世纪,高利贷和利息一直是不合法的。,私有制的起源,卢梭的财产观:“我们可以断言,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

12、固而成为合法的了。此外,我们还可以断言,仅为实在法所认可的精神上的不平等,每当它与生理上的不平等不相称时,便与自然法相抵触。这种不相称充分决定了我们对流行于一切文明民族之中的那种不平等应持什么看法。因为,一个孩子命令着老年人,一个傻子指导着聪明人,一小撮人拥有许多剩余的东西,而大量的饥民则缺乏生活必需品,这显然是违反自然法的,无论人们给不平等下什么样的定义。”(文明是人类的堕落,而私有制是一切罪恶和堕落的根源),洛克的财产观,洛克的财产观:(1)上帝把土地和自然资源给我们,是为了让我们获得便利和生活舒适,但是,一个物只有给某个私人使用,才能给他带来好处和便利(私人使用权)(2)人对自己的身体具

13、有所有权,对运用身体的劳动对物的改造所造成的后果也具有所有权(财产权的根源在于劳动)(3)上帝赐于我们的一切是供我们使用的,不是 用于浪费的,因此对物的无限占有是不合理的。(4)界定财产限制的标准是不损害他人原则,即一个人占有不损害不减少另一个人的福利。,黑格尔的财产观:人为什么要占有物,抽象的具有直接性和抽象普遍性的法的个人,在法权领域第一个遇到的问题就是“所有”的问题。(1)从人和自然的关系来论,一个人人格虽然是抽象,但是如果没有自然环境,不可能存在的,他的自由意志也不可能实现;(2)人总是有需要的,要满足他的需要,首先要和外在的物发生关系,要解决和外物的关系。(3)占有的基础主要不是人与

14、自然的物质关系,而是人与物之间的精神上的关系。他说:“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41节)在所有权中,物是自由的定在,只此只有物本身才是法的调节对象。现代法的前提是把人作为人格看待,因而它不允许奴隶制以及其他涉及人身依附关系存在。见第52页,所有权的形成,“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52页、44节)这个过程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把外物拿过来。比如说个人摘了一个果实,用手把它取来,为“占取”,取来的含义多一点;第二个阶段为“占有”,就是拿过来之后,放在自己手里面了,与外物的关系就进了

15、一步;但黑格尔认为你光占着物,并没有实际的意义,所以产生了第三个阶段,就是把拿来的、自己占有的东西,变成属于自己的东西,就是“所有”,就是把自己的意志放在这个物里面。我是有自由意志的个体,那我自由的意志怎么在物上实现呢?就是给这个物打上自己的烙印这在法律上有很多的办法,比如写上自己的名字、做一个特定的标志等。在这里,重要的就是要形成一种抽象的状态,个人把自己的意志实现在所有物上,打上各种各样的烙印,最后这个东西就是“我的”,把“我的”这个概念和这个东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个东西就成了“所有物”,“所有”的过程就完成了。,所有权是自由的定在,对物的占有是人的绝对权利: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

16、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44节) 占有就是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在这个支配行动中,关键不是人与物之间发生的具体的利益关系,也不是物满足了人的需求,“但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就是本质目的。”(54页、45节)这段话非常重要。人的自由是一个系统,每一阶段都有其必然的规定性,对人来说,拥有财产就是最初的自由规定性。,生命权和身体权,所有权不仅涉及到人与物的关系,也涉及到自由的人格与肉体之间的关系 。这是一个人的生命权、或对身体的所有权问题。一般人都说“我的身体属于我”,但是黑格尔作了一个区分,“我有身体”是一回事,“我要有我的身体”、或者“我根据我的意志有我的身体”,其中的含义就不一样。第一种状况,“我有身体”,好像是中立的,是自然的客观的描述;但是第二种状况,有了意志成分,把自由意志与之联系在一起,或者把身体看成实现自由意志的不可少的要素。在抽象法阶段,讲的就是我根据我的意志拥有我的身体,这个差别是很大的,也会导致后面许多问题的论证。比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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