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第2章节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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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主编 林 嘉,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界定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一、劳动法律关系的界定,(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与相邻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客观依据。 (2)劳动法律关系对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

2、(2)内容不同。 (3)性质不同。,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 这两个概念互相交叉又互相有别。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类: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这两类社会关系的后果,便是分别形成了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关系,它们通称为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理论探讨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通说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学者普遍认为应当更多地关注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之间的同一性,“应尽可能淡化二者之间的区别”。我国劳动立法试图

3、把以前所称的事实劳动关系尽可能地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为确认劳动关系有效性而努力。,案例1,陈某原在北京市某中学工作,1997年,北京市法学会聘其为工作人员,同年向其工作的中学发出关于借调陈某同志的函,要求借调陈某三年(自1997年11月到2000年10月)。但该中学上级主管单位海淀区教委不同意借调,并通知陈某,从1997年6月1日起,累计天数达到文件规定的旷工天数后,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因陈某未回原单位工作,故该中学对陈某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且未给陈某办理社会保险。陈某仍然到市法学会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因陈某与市法学会的负责人发生矛盾,法学会于1999年1月停发其工资。

4、虽然法学会停发其工资,但是陈某一直在该单位上班。同年12月5日,市法学会对陈某作出解聘通知,限陈某于1999年12月10日搬出该单位的宿舍,并将通知贴于陈某宿舍门上。对此,陈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法学会补发其自1999年1月至1999年12月10日的工资。,案例2,王某为一名普通的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为某建筑公司的一名员工。2000年10月,王某应聘到建筑公司,约定试用期1个月,工资每月1 300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一年后,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并未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2002年2月5日,由于王某的父亲病重,王某

5、在向公司请假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回家服侍病重的父亲。2月15日,王某回到公司,却被告知,因为王某私自回家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已经被公司解聘,并扣除3个月的工资。王某不服,认为自己不应该被公司解聘,并且扣除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界定? 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在立法中第一次使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是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第17条中,按照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事实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力使用关系,但是不符

6、合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组织,为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并且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工作目的,两者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物质关系,受劳动法的评价和判断。这一评价判断过程就是劳动法的价值实现的过程,如果说劳动关系是一种事实判断的话,那么劳动法律关系便是一种价值判断。如果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便自然成为劳动法律关系;反之,如果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便成为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下游概念,其与劳动关系是被包含的关系,属于不符合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

7、法律关系,(1)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劳动关系,无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事实劳动关系,则是不完全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规定,有可能是形式要件,也可能是实质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的年龄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2)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其权利义务是明确的;而事实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则是相对不确定的,也不是当事人双方所确定的。 (3)劳动法律关系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一些种类必须有相关的明确规定,才可能由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否则事实劳动关系很难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很难得到实现。,上述的

8、两个案件都是典型的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属于两类不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第一个案件是自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案件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结合我们上面的论述,以及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可以很容易地判断出这两个案件的结果,那就是,这两个案件的公司不应该克扣陈某和王某的工资。,在案例2中,我们认为,该建筑公司并不能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

9、王某向公司请假未获准许而回家服侍父亲,但王某的这一行为并不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不是用人单位据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 因此,我们认为,在该案中,该建筑公司不但应该支付扣除王某的工资,还不能据此终止同王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除非公司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并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违约金。,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和构成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1、从用人单位外部形态的角度: (1)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2)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法律关系。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法律关系。 (5)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2、从

10、主体是否具有团体性的角度: 个别劳动法律关系。 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3、从劳动法律关系个数的角度: 单一劳动法律关系。 多重劳动法律关系。 4、从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角度: 国内劳动法律关系 涉外劳动法律关系,其他的分类方法: 从用工方式的角度: 正规用工的劳动法律关系; 非正规用工的劳动法律关系。 从劳动者职业的角度: 工人劳动法律关系; 职员劳动法律关系; 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等。 从劳动者户籍的角度: 城镇职工劳动法律关系; 农民工劳动法律关系等。,(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简称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意志性

11、 (二)兼容性 (三)职业性,四、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一)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基础劳动法律事实 所谓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续延、变更、中止和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劳动法律事实主要可以分为如下两大类:,1、行为。 (1)当事人的行为。 (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行为。 (3)行政行为。 2、事件。 事件即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环节及其与劳动法律事实的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2、劳动法律关系的续延。 3、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4、劳动法律关系的中止。 5、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

1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二、劳动者 三、劳动者团体(工会) 四、用人单位 五、用人单位团体,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概念:劳动法律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种类: (1)劳动者 (2)劳动者团体 (3)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团体,二、劳动者,(一)劳动者的界定及其范围 界定: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 范围:确立劳动者身份有一个共同判断标准,即“从属性”标准。其内容主要包括: (1)人格从属性。 (2)经济从属性。,理论探讨企业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和地

13、位,目前分歧意见较大的,主要是如何认识公有制企业中厂长、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问题。 我们认为,公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诚然不是真正的雇主,但应属于由企业所有权人授权而经营管理企业的人员。他们与业主的关系是一种资本授权经营关系,即“两权分离”(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互相分离)的关系。各类企业中的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其确切的身份应该是雇主或者雇主代表,而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二)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 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统一而不可分割。 2、只有年满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公民才可以取得劳动权利

14、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3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依法享有和行使,不允许他人代理。 4一部分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之享有和行使,在某些岗位或者工种受到限制。,(三)劳动者的资格要素,1、年龄。 2、健康。 3、智力。 4、支配自由。 5、就业愿望。 6、其他要素。,三、劳动者团体(工会),(一)工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特征: (1)阶级性。 (2)群众性。 (3)自愿性。,(二)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1、工会具有相对独立性。 2、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者。 3、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理论探讨完善我国工会

15、制度的主要法律问题,1工会的体制。 2工会的宗旨。 3工会会员的资格。 4工会的行为规范。,四、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又称雇主、雇佣人,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雇员)而存在的另一方主体。 在我国,用人单位是指招收录用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且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一方主体。,五、用人单位团体,用人单位团体,又称用人单位组织、雇主团体、企业代表组织等,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 在我国劳动法主体结构用人单位团体的缺位给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一、集体协商(集体谈判

16、)制度难以全面推行。 二、“三方性原则”难以得到真正落实。,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一、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别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特征: 1、明显的不对称性。 2、较强的法定性。 3、适度的受限性。 4、救济的复合性。,二、个别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同内涵为划分标准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劳动者承担的义务。 (二)以双方当事人义务的性质为划分标准 1、受雇人的义务; 2雇佣人的义务。,理论探讨雇主的保护照顾义务之内容,以雇主的保护照顾义务为例,该义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人身之保护义务。 (2)人格之保护义务。 (3)财产之保护义务。,三、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集体劳动权概说 所谓集体劳动权,又称劳动者的集体权利,是指由劳动者集体享有,并由劳动者的代表工会来行使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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