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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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篇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规范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

2、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 披露。 第四条保荐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五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第七条保荐人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八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

4、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第

5、九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条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除前款外,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6、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

7、,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十二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十三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

8、募集资金。节余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 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第十五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

9、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第十八条上市公司拟将募投

10、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11、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二十条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1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13、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违反本规定的,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甲方:股份有限公司乙方:银行分行篇二:创业板募集资金使用调研报告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调研 摘要:自我国20XX年推出创业板以来,大量的新兴企业有了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但不少创业板公司高市盈率、高发行价

14、、高超募率以及募集资金闲置、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以我国创业板第一批上市的公司为研究对象,对募集资金使用状况进行了描述性的统计分析,总结了募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加强对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督力度等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风险分析,制度防范一引言20XX 年10 月30 日,孕育10年之久的中国创业板市场终于破茧而出,28只新股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为高新技术及新兴产业提供了一个融资平台。创业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正式运行的近三年时间里,对完善我

15、国资本市场结构,拓宽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中小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创新性中小企业创新的动力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超募率的“三高”问题,资金超募引发市场争议不断,我国创业板市场近年来也不断受到市场各方质疑。超募资金一方面使大量资金闲置,另一方面令企业盲目投资,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针对上述现象,本文以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考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分析问题,探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建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需要市场参与者采取正确的措施加以解决,以确保创业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创业板要真正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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