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联的辞职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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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妇联的辞职报告篇一:妇联专题片脚本妇联专题片脚本客 户:云阳县妇女联合会内 容: 云阳县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纪实 片 长: 12分钟 撰稿日期: 3月10日 页 数:6 客户签收: 查 阅:123 4 5篇二:离婚悔过书4000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蔡某和林某是大学同班同学,大学三年级时,他们建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时,林某应聘去了外企,蔡某就职于一机关单位。1991年国庆节,二人结婚,组成了幸福的家庭,1993年4月他们的女儿出生。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教育好女儿,蔡某将自己的业余时间几乎全都投入到了家庭中。在妻子的大力支持下,林某不仅完成了硕士阶段的学习任务,

2、并且在工作中也成绩斐然,担任了企业要职。女儿在妈妈的培养照料之下,8岁时就通过了小提琴8级考试,学习成绩优异。20XX年12月,正当蔡某为这一切感到无比骄傲的时候,却在一次洗衣服时发现了丈夫与另一年轻女子的亲密合影。伤心无比的她质问丈夫,丈夫给她写了“悔过书”,并保证以后再也不与第三者来往。但后来蔡某发现丈夫并没悔过,仍借口工作忙经常夜不归宿。愤怒中的蔡某找到“第三者”,将其羞辱了一番。林某得知以后,回到家辱骂、殴打了蔡某,致蔡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386元。伤好后的蔡某多次去找林某的领导,希望他们能制止林的行为,然而换来的却是双方更激烈的争吵和林某更为恶劣的殴打。20XX年2月,在

3、双方一次激烈的争吵之后,林某从家中搬走。几个月后,蔡某到林某单位找其索要孩子的生活费时,才知道林某已经辞职。经多方打听。蔡某进一步得知丈夫不仅应聘了一家工资待遇更好的单位,还在外租了房子 ,与“第三者”在一起同居生活。 20XX年11月,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坚决与林某离婚,并要求林某承担家庭暴力和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求“第三者”给予自己经济赔偿。庭审中,蔡某向法院递交了林某的“悔过书”及自己被打伤后的照片及医院证明。林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他并没有对蔡某实施家庭暴力,每次发生冲突都是双方互相的行为,他也曾多次被蔡打伤;因为不愿意面对没完

4、没了的夫妻争吵他才搬出去住的,这完全是被逼无奈,况且他一直是一个人独住,并没有和所谓的“第三者”同居。【法律分析】本案中,当事人就婚姻的解除意见一致,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损害赔偿的问题。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导致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四种: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原告蔡某是基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及婚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要求林某给予损害赔偿的。问题的焦点是林某是否构成了家庭暴力和婚外与他人

5、同居的法定情形。庭审中,林某也陈述了与蔡某有互相打斗的事实,且蔡某有被打后受伤的照片及医院的诊断证明,而林某并未向法庭出示自己所谓受伤的证据,因而林某家庭暴力的事实是可以认定的。关于林某婚外是否与他人同居,婚姻律师沈辉认为尚需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如林某所住地的邻居、社区干部的证明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则林某仅对其家庭暴力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其婚外情的行为,因不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因而蔡某的这一诉请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无法的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关于蔡某向“第三者”追索赔偿费的请求应如何处理呢?因为我国婚姻法将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限定在了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一方,

6、而非“第三者”,因此,蔡某的这一诉请也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篇二:离婚纠纷所需证据材料及收集 离婚纠纷所需证据材料及收集一、婚姻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1、提供婚姻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如结婚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婚证等。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二)提供证明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的证据。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2、有关物品、信件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4、分居时间和原因的证明5、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三)提供引起感情破裂

7、的主要原因的证据。因生理有缺陷或精神病且难以治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的,应提供专业鉴定机构或医院证明等,对婚外第三者引起的双方感情破裂的,应提供第三者介入事实的证明材料。(四)提供有无和好可能的证据。诉讼前双方是分居还是共同生活,双方关系的现状等证明材料。(五)提供双方现有财产性质及清单。1、提供双方收入状况及生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有固定收入的,提供工资条或单位出具的工资清单。2、双方各自财产的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3、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4、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5、住房的证据材料。如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产权证书、租赁合同、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应提供贷款及抵押

8、合同、还贷款证明;本人或对方有无其他房屋证据;单位或房产对离婚后公有住房使用的意见等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6、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如原始借条,债权、债务具体数额及债务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其中,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和取得时间的证据材料、财产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六)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材料1、子女是否为婚生2、子女与父母的关系3、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条件4、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5、确定抚养费的参考资料(七)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无经济状况的证明。(八)要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

9、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包括准予离婚和不准予离婚两种情况,其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 已破裂。一审判决下达后,有15天的上诉期,超过15天不上诉的,则判决生效。三、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有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案件证据收集一、当事人证明感情破裂有无和好可能的证据有:(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2、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的处理,会有一些处

10、理材料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大,可以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6、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7、证人证言8、夫妻双方就婚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有:1、 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的行为2、 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3、 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4、 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

11、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5、 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6、 无过错方事发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1、 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2、 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笔录3、 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疾病或者伤残而又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以及伤残鉴定书4、 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有关人员的证言1、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4、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2

1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3、所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4、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五)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1、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2、患有精神

13、病且久治不愈的医院证明3、草率结婚的当时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篇三:崔周平诉孙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崔周平诉孙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20XX)源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崔周平,男。被告孙云,女。委托代理人赵斌,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崔周平诉被告孙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XX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XX年8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周平、被告孙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周平诉称,20XX年3月29日和被告登记结婚,20X

14、X年3月婚生一女儿崔一涵。婚后两人感情不和,互不信任,后来又经常打架生气,2002年就起诉离婚一次,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XX年我又起诉一次,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20XX年6月,因家庭琐事,我两人又生气,我与被告至今没有生活在一起,故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女儿归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双方曾经是初中同学经过多年的恋爱才走到一起的,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原告起诉过被告是事实,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也已经和好了也是事实,反倒是原告觉得自己没有尽到做父亲和丈夫的义务,还经常给被告写悔过书。另外,原告把自己的转业费6.2万元全部用到自己洗脚城生意里,不考虑被告母女的死活,玩起了失踪。面对原告的过错,原告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还能够原谅他,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初中同学,自由恋爱于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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