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图片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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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图片样式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收容教育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50 号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 容 教 育 所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收容教育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场所。第三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通过教育、心理矫

2、治和性病治疗,使被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第四条 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容教育所的管理由设立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负责。收容教育所的名称为“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公安局收容教育所”。第五条 收容教育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一至三人,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辅导、医务、财会等民警和相应数量的工勤人员。民警的配备: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收容教育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月平均收容教育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备,其中医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民警。所长、政治委员、副所长必

3、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辅导、医务、财会工作的民警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收容教育所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第六条 收容教育所民警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员,或者为谋取私利,利用被收容教育人员提供劳务,切实保障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索要、收受、侵占被收容教育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或者违反规定,私自为被收容教育人员传递信件或者物品。严禁私放被收容教育人员。第七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办公区、收容教育区、劳动生产区、医疗区等,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教育、文体活动器材及交通、通讯设备。第八条 收容教育所的基本

4、建设、必要的设备、器材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报请当地计委、财政部门列入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第二章 入 所 第九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须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收容教育决定书。 第十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对其进行健康和性病检查,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接收: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和严重疾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被拐骗、强迫卖淫的;有严重伤情的。对接收后发现不应收容教育的,应当提请办案单位依法作其他处理;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先行强制戒毒;对可能患有精神

5、病的,由办案单位负责鉴定。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必须遵守的所规,并在入所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谈话。第十二条 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防将违禁物品带入所内。对女性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非日常用品及现金应当登记造册,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由收容教育所代为保管。第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建立被收容教育人员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被收容教育人员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其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收

6、容教育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提前解除或延长收容教育审批表、收容教育人员请假出所审批表、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缴纳通知书、收容教育人员准假证明、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担保人保证书、办案机关询问收容教育人员登记表、在所期间表现情况记录、收容教育人员出所鉴定表、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等。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死亡的,应当将收容教育人员死亡鉴定、收容教育人员死亡通知书、死亡收容教育人员财物处理登记表归入其档案。收容教育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被收容教育人员档案。办案机关查阅被收容教育人员档案,须持办案机关的证明及办案人有效证件并经所长批准。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

7、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实行规范化管理。被收容教育人员必须遵守收容教育所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五条 收容教育所实行出入所登记制度。非本所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收容教育区;特殊情况须进入的,应当经所长批准,由工作人员带领。第十六条 办案机关询问被收容教育人员,须持办案机关的证明及办案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经所长批准,在所内指定地点进行。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十七条 收容教育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第十八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保障安全,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严防被收容教育人员逃跑、自杀、行

8、凶、互殴等事故和危害收容教育所安全行为的发生。第十九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按性别、有无性病和是否成年等不同情况实行分别管理。女性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第二十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严格实行被收容教育人员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 第二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按过错程度和悔改表现实行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的分级管理和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升降等级。第二十二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给予表扬、升级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需要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向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

9、关备案。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对拒绝接受教育、不服从管理或者有危害收容教育所安全行为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予以警告、降级或者延长收容教育。需要延长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向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备案。延长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四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或者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收容教育所应当及时将材料转交有关部门。篇二:孩子过继证明书1、如何认定农村过继的法律性质案例:原告与被告的祖

10、父系兄弟,婚后生有女儿,现均已成家。1996年8月 ,原告为嗣后,在家邀请亲朋好友与被告及其父亲订立出继字约,字约载明将被告过继为嗣孙,被告负责原告夫妻的生养死葬。1998年冬原告之妻去逝,被告按当地风俗办理丧事并负担费用,后被告迁至原告的房屋处共同居住,但未一起生活。20XX年起原告住院被告负担其部分医疗费。自过继后被告对原告有一定的生活上照顾。20XX年原、被告因家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 分歧:本案的事实简单,但对该过继行为及过继字约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和法律意见,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意见认为是原告收养被告为养孙的收养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

11、为是收养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为嗣后的过继行为。有的认为本案的收养关系无效。有的认为本案不存在收养关系。 评析: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陋俗,“过继”在旧社会称“立嗣”,又称“承嗣”,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一种封建的亲属关系。它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下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经废除了封建宗法的立嗣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过继是不承认的。过继与收养是有区别的,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1991年12月29日通过立法,颁布的收养法规范了收

12、养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过继并不是收养。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即能否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如果过继后与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就是说他与生身父母的相互扶养义务已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对于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

13、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早在1979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时我国没有负责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的机构,华侨和港澳同胞要求 在他们亲友中过继或收养子女出境的增加,及无明文规定过继和收养子女是否须经过批准的情况下。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过继和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对涉外的过继或收养子女做出规定。就本案而言,双方是在收养法施行之后所订立的过继字约,所以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二、在 1992年4月

14、1日收养法施行之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通知。收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收养,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和需要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登记手续或公证手续的规定。收养是变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抚育费等均由养父母承担,养父母应承担养子女的全部监护职责。所以收养与过继有不同的区别;1、目的不同:收养的目的是设立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法律关系。过继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2、范围不同:过继限于男子无子的情况下,而过继同族的子或侄,女子不能过继,也不能过继同族女性后辈。在收养关系中,无子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被收养人也不限男女。3、法律效力不同: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过继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自愿过继,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且补办了登记、公证手续或经人民法院的确认,其权利义务按收养关系对待。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同居住但未共同生活,未办理有关法定的手续。虽然有关于生养死葬的约定,但其实际目的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没有扶养的事实,双方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因为解除某项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变更的前提是有既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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