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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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天门电大辅导教师 王建勋,民法学课程实施方案 网上教学活动 疑难解答 案例研究,民法学课程实施方案,一、课程简介 民法学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专科段的必修课。也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 本课程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定为学年课,9学分,课内学时为162学时。 我国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1)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性,不仅要把组成民法的法律规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研究,而且要研究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揭示其内在的规律。,

2、(2)总结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我国民法学要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和立法原意,分析大量的判例,总结民法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以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3)我国民法学还要研究民事立法问题,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为我国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民法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理论阐述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结合起来,突出科学的实用性。,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重要的基本法律。我国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

3、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立法体系。中国民法典正在起草审议之中。,二、教学说明 (一)、教学目的 本课程主要教学目的,是依据法律专业的需要,对必修本课程的学员进行有关民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培养。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践中的实际问题。通过学习考核达到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的基本要求。,(二)、教学内容 民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主要由六大部分组成,即民法总论部分、物权部分,债权部分,人身权部分,知识产权部分,财产继承权部分,民事责任部分。第一学期学习民法总论部分和物权部分,第二学期学习债权部分、人身权部分、知识产权部分、财产继承

4、部分、民事责任部分。,网上教学活动,中央电大叶志宏:大家好 !欢迎参加网上教学活动同学们好!今天我们将就民法学第二部分进行第二次的网上视频辅导。我们在第一次视频辅导时就民法学第二部分的有关教材、课程的性质、地位、教学基本要求跟大家做了基本的介绍,同时对于第二部分的有关债权编跟大家做了重难点的辅导。今天我们将主要针对民法(2)债权以外的部分,也就是第四编、第五编、第六编、第七编的内容进行辅导。,现在马上将面临期末复习考试,大家非常关注考试问题,首先我想跟大家介绍一下考试的依据:作为民法学第二部分的考核依据主要有这样一些教材:一是王利民教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学教材。二是叶志宏编写的中

5、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民法学学习指导。民法学学习指导针对我国立法的变化,也就是我们教材未修改的部分,比如:担保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在学习指导当中做了相关的补充,也是我们考核的依据。三是大家可以以民法学(2)期末复习指导为复习的依据,按照期末复习指导进行复习,期末复习指导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央电大杂志社发行。,民法学第二部分涉及的题型:名词解释、填空题、选择题(单项选择、多项选择,要求同学在答这部分题型时要充分的审题,按照考试的要求来说,对于选择题当中的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如果答案是单项的,你答了一个以上的话,虽然正确的选项你也选了,但也不会得分。而如果是有两个以上的正确

6、选项,你只选择了一个,也不符合要求,也不能得分,这样就要求我们在做题时一定要注意审题,慎重的把握。)、问答题(简答题,在此类题型中希望大家注意不要回答的太简略了,而要适当的加以展开,展开的程度可以以这道题的分值或试卷预留的空来决定你的内容,,这样有利于你得一个更好的成绩。)、案例分析(这是民法学实务课程必考的题目,也是考核大家基本知识的掌握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这部分题希望大家注意:在答题时要结合题目的内容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案件当事人的责任以及最后的结果)。,疑难解答,问:无体物的概念和范围 答: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划分最早出现于古罗马的民事客

7、体制度中。盖尤士认为,作为民事客体的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是具有实体存在,并且可以凭人们感官而触觉的物;无体物则是指没有实体存在,而仅由法律所拟制的物,如债权、用益权等,它具有非物质和权利评价性等特点。,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客体物制度得到了充分发展。为了加速生产的集中和资本的积累,使财产的流转更为简便,他们创造出股票、债券、票据等有价证券,并把知识财产也作为民事权利保护对象,从而将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也作为特殊类型的种类物,列入无体物的范畴。按照法国学者的观点, “ 凡能构成财产的一部分并可占为己有的财富即为物。 ”,这种物既可以是有体物,即具有实体存在,可以被人们感知的物,包括一切动

8、产和不动产;也可以是无体物,即没有实体存在,而由人们主观拟制的物,它包括与物有关的各种权利(如用益权、债权)和与物无关的其他权利(如著作权、工业产权)。目前,我国学者多持此种观点。由此可见,无体物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 它可涵盖物权、债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种类型的财产权利。,问: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我国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及相互之间在我国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中的一些规范,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民事权利、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民事责

9、任和民事保护措施等,适用于一切平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婚姻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中调整平等主体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要以民法的法律准则为其依据的准绳。,问:法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人有这样一些特征: 1 、法人首先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人的集合体。这种社会组织是要具备一定条件的,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团体以及自然人的主要特点。 2 、法人是民事主体,这就是说法律赋予这种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活动的

10、资格,即赋予法人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其参加民事活动所必须的。,3 、法人既然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就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就要求其参加民事活动,以实现其宗旨。这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最重要标志。,案例研究,规划调整后的宅基地,原主无权要求收回 案情 原告 方财兴,男, 80 岁,农民。 原告 方旭初,男, 65 岁,农民。 被告 尤生娣,女, 57 岁,农民。 被告 张彩贞,女, 37 岁,工人。 原告方财兴与原告方旭初是叔侄关系。方家原有座落某县东关街 18 号祖遗房屋一座共两进, 1944 年被日寇作毁了前进,空下的宅基地曾借给案外人王李氏

11、搭棚设摊卖货。,1950 年尤生娣之夫、张彩贞之父张吉生向原告方财兴租得一个棚子打铁。同年 9 月,张吉生征得方财兴同意,将原来的破棚拆除改建成三面木板,一面依附邻人砖墙的房屋 1 间(约 30 )。 1952 年张吉生领得房产证,但证上注明地基为方财兴所有。 1957 年张吉生死亡,其妻尤生娣于 1960 年在屋后扩建猪棚, 1967 年又将房屋改建加固,方财兴均无异议。 1978 年方旭初与尤生娣签定了一个借地文约,写明:“新建房屋一切天面属于张姓,地基主权属于方姓,一旦方家用地建房,即是归还之期。“ 1986 年方旭初持上述文约,向尤生娣、张彩贞要地建房,,尤、张拒绝交付而发生纠纷。 1

12、986 年 2 月当地集体组织决定;该地基已由尤生娣、张彩贞家建房使用多年,该宅基地按规划应由尤生娣、张彩贞家继续使用。方财兴、方旭初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尤生娣按照借地文约拆房让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地基是张吉生向方财兴借的,以后又定有借地文约,约定方家需地建房时,张家即应归还。因此,判决讼争的宅基地应由尤生娣、张彩贞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拆除地上建筑物,将地基交给方财兴、方旭初使用。,被告尤生娣、张彩贞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讼争宅基地原是方家所有,张家借用,应当按借地文约的约定,宅基地归还给方家;另一种意见认为,宅基地现在已是属集体

13、所有的土地,原订借地文约无效,宅基地应当归尤生娣、张彩贞使用。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方财兴,方旭初要求收回宅基地之诉,讼争宅基地由尤生娣、张彩贞使用。合议庭按照上述决定,作出终审判决。, 问题 本案讼争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准所有?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简析 尤生娣、张彩贞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虽然原是方财兴家所有,但自 1962 年 9 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宅基地的所有权即归集体组织所有,集体组织有权决定宅基地的使用人。因此, 1978 年方旭初与尤生娣所订借地文约违反了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精神,该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该借地文约同有法律约束力。方财兴、方旭初依据借地文约要求收回宅基地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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