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机构采购招标文件-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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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第一册 项目名称: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检验机构采购 项目编号: SDLT0720 山东力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七月 山东力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 目 录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2 1. 总则 2 2. 竞争性磋商文件 5 3. 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报价保证金 7 4.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11 5. 唱价、磋商、推荐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12 6. 纪律和监督23 7. 质疑与投诉23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及条款26 1. 签订合同26 2. 质量与验收26 3. 合同主要条款26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2、29 第四章 附件32 山东力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第一章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一、总则 本采购文件适用于本文件第二册第八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所述服务 的磋商报价。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 充、澄清以及修改等)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 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指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机构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推荐成交供应 商的采购方式。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服务,是

3、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 量检验机构采购。 1. 当事人当事人 1.1 采购人:系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2 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 参加磋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磋商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推荐成交供应商。 1.4 成交供应商: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 且综合得分最高,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1.5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力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磋商依据及原则磋商依据及原则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2.2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2.3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2.4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2.6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 2.7 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 2.8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 2.9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 2.10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3. 合格的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2 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章“供应商须知表”规定的资格要 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3 法

5、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 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包或者未划分 包的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报价; 3.4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库【2016】125号)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日之 前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网址:信用中国() 、中国 政府采购网()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山东力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 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 代理机构将信用

6、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在评审时提交磋商小组审核。 3.5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的须提供相关 证明和声明函; 3.6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报价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3.6.1 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文件规定,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 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 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3.6.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 3.7 以联合体形式报价的(如接受联合体) ,应符

7、合以下规定: 3.7.1 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7.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7.3 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 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 的资质等级; 3.7.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报价,也不得组成 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参与报价。 3.7.5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 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7.6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

8、报价,但联合体各方 均应符合上述规定。 3.7.7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带“” (如有)的条 款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否 则其报价无效。 3.7.8 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设计、编制规 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7.9 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磋商的资格。 4. 保密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 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 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

9、位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5.1 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 注释; 5.2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5.3 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6. 踏勘现场踏勘现场(如需要)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 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 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山东力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 6.2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 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

10、负责。 6.3 供应商经采购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 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 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7. 答疑答疑 7.1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 或者答疑时,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或者直接送达 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询问或者疑问 进行综合答复,解答或者答疑内容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不得对竞 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动,统一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

11、的供应商。 7.2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竞争性磋商文件 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 求报价的,后果自负。 7.3 提出疑问及答疑时间:详见本文件第二册“供应商须知表” 。 8. 偏离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否则其报价无效。 9. 其他条款其他条款 9.1 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 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 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

12、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 交供应商承担。 9.2 不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9.3 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 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 况。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竞争性磋商文件共分两册,由八章组成: 第一册第一册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要求及条款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四章 附件 第二册第二册 第五章 磋商邀请函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表 第七章 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八章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2. 竞争性磋商文

13、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1 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山东 山东力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 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供应商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齐全。 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三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 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 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 供应商自负。供应商有义务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 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

14、理 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 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 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 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 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在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或 者修改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或者修改问题 的来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竞争性磋 商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若澄清或者修改内

15、容已构成对竞争性磋 商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磋商或者延长响应文 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2.4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在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后, 方可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并经 公告的为准。 2.5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 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2.6 供应商自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起48小时内,从山东政府采购网上 下载打印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并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采购 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3. 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 3.1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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